(三)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与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以宗族关系和伦理调整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的一种变革。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村民自治还不健全、不规范,尤其是农村封建意识和宗族观念的消极影响还远远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必须把依法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新农村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层次和水平。要坚持以民为本,把保障和实现村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教育和引导村民增强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
从理论上讲,村民自治制度应是一个较好的制度安排,然而,这一制度要真正发挥其功效,实现更多的受益群体和产生规模报酬效应,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制度落实与完善:[18]
1、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这对于真实表达每一个国民的政治意愿,推选自身利益的合法代表,有效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广大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成功选出优秀的村干部,其意义不言而喻。[19]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大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该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的法律建构仍显原则和简陋,需要有权的地方立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要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以及人数等;要避免乡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对选举所进行的监督演变成非法干涉;要对选举前、选举时、选举后的各项有关选举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监督;保障整个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等。
2、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可以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也是有助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制度内容。但是这一制度在农村确实行的不容乐观。决策主体的不广泛性和决策内容的不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基层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最为脆弱的部分。[20]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有的村村民会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时、保质保量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同虚设,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有的村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的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成本增高,所以民主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监督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一个社会集团的力量大小并不取决于它的人数多少而取决于它的组织程度:而组织程度的高低与集团成员的经济状况有关。” [21]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如农会,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程度,这是解决监督软化的根本。
(四)健全农村法律制度,整顿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
城乡差别的加大,从法律的层面看,就在于农民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特别是与城镇居民相比,他们的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和社会平等权缺乏法律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必须正视产生这种差别的深层原因,加快有关农村立法工作的步伐,进一步完善调整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消除妨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总之,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新农村建设中的资源重新配置和运作,能够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基础秩序,从而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人身权利和实际利益。在次基础上应当保证所立法律制度的公平与公正,还应加强农村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和坚持司法独立以保证农村司法的公正。
结语
农村法治化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从本世纪头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从更长远的时间看,即使将来基本实现现代化了,“三农”问题依然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做好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和谐法治社会要求我们探寻着走出农村法治实施的困境途径,期望更多人士能关注并参与到中国农村法治进程中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出力。
注释:
[1] editer,《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思考》,三农中国网,
www.snzg.net/shownews.asp?newsid=12763。
[2]、[3] 梁治平,《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习惯法与国家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5页。
[4] 田成有,王鑫,《转型期农村法治资源的发现、重组与良性互动》[J],《现代法学》,1999年8月,第21卷,第4期,第109页。
[5]王鑫,《农村法治实践论--社会转型与国家、社会(农村)法治资源的重新发现、重组及良性互动》,http://www.wtolaw.gov.cn 2002-10-28。
[6]田成有,《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分化与调适》[J],江海学刊,2004年,第2期。
[7]张学亮,秦勇,《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中国乡村法治之路反思》,
http://zxl2006.blogchina.com/4615982.html。
[8]、[17]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年,第18卷,第6期。
[9] 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J],《中外法学》,1988 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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