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我国的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农民法律意识落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执法混乱、司法监督救济不力,司法不公正现象仍存在等问题。目前,为了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应全面贯彻法治原则,在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健全农村法律制度和整顿司法秩序。
关键词:农村法治 法律意识 村民自治
引言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把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
在农村人口尚占绝对多数的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难点在农村,重点在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1]
一、农村法治的含义
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在中国这样的“乡土社会”中,农民以土地为生,法律既不是社会控制的惟一方法,也不是最重要的途径,相反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习惯、礼俗、宗法族规、道德却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的重视,对自发生成的这些“民间法”的接受程度,远远要高于法律。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中国农村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在这个这样的一个“异度空间”内,传统与现代,变化与凝固,各种内外、新旧因素异常复杂,它们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成为相对独立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空间。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农村法治的建设和发展状况显得异常重要。农村法治建设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农村法治是指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培育农民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理念为目标、以建立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公共机制为关键的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力量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所谓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2]此外,国家法还兼指其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3]对于农村的法治实践,既不应理解为是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对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简单“吞并”、“改造”和“挤压”,也不应理解为是农村非正式制度秩序的完全“自治”及对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分庭对抗与平起平坐,而应当理解为是两者在农村社会中的相互“分工”及“配合”,也就是说国家法与民间法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机制。[4]第二,农村法治的核心是实现村民自治。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薄弱环节。而村民自治的实行,充分体现了群众当家作主的巨大成就,初步确立了村级民主建设的原则和框架。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透明度,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民主行为,即参与基层政权的活动,参加基层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与监督,进行基层社会生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逐渐形成人民管理国家的必要的政治行为基础和社会心理环境,加快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民主化进程,从而使农村社会生活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同时,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就成为了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三,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应该是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两种方式的有机统一。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事实上,法治实践通常也被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外扩张,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及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内收缩的过程。[5]但是在农村,当国家法律与中国民间社会传统的伦理、习惯和民众法治心理有较大差异时,法律实施的效果肯定是不尽如人意的。社会自己演进而来的“民间法”有着很深厚的民众认同基础,因而也具有了强大的实施力量。法律的力量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经验之中,正是由于人们凭经验感觉到法律对自己来说是有益的,所以才能够用真心去支持和拥护法律。[6] “民间法”是产生于中国本土社会的一种社会规范,它在社会所产生,同时又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由于产生在社会成员的社会实践中,它易于为其调整对象所接受,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事实证明,当前的乡村法治是不成功的,乡村社会不认可超越他们需求的现代法律制度,农村法治建设走一条社会演进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道路才是现实的选择。[7]
二、农村法治现状的解读
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国农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已真正启动,但与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的差距还很大,距新农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村法治建设还存在诸多的不足。
(一)农民法律意识落后
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8]现代社会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治建设的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一理论早已被中外法学家们认同。这么多年来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虽已有所提高,如民告官现象的出现等。农民的维权意识在讲法治的今天应该说是大大增强了。但就整体来看,农民的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但总的来说是缺乏应有的对于法律的信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9] 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 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而且在农村还异常的“吃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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