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民法通则》“人身权”中只规定了对个人人身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保护,缺少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一些公司或个人甚至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拿到市场上去卖,牟取私利,却难以得到相应的惩处。而那些个人信息资料被泄露的公民,屡屡遭到商业推销等的困扰,因此苦恼不堪。
如果实行手机实名制的话,我们毫不怀疑有关部门保护公民隐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决心,但是,在《隐私权保护法》缺位的前提之下,我们也有理由对有关部门确保个人信息绝不泄露的能力表示疑虑和担忧。事实上,由于我国没有出台《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北美等地区的许多国家,严禁我国企业收集客户的信息,这给我国企业了解相关信息、开拓市场和培养固定客户群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缺乏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立法已成为一些国家区别对待我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理由,而且这种“差别待遇”并不违反WTO的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我国企业带来很大被动。
⒊强制实行手机实名制违背私法自治的理念
从手机用户与营运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私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理念就是私法自治,要求当事人之间是平等自愿的。即人们有自由选择为或者不为某一行为的权利。手机实名制涉及广大消费者,它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目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实质上是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不当侵犯。将原本是消费者与营运商之间的一项民事活动加上了行政化的色彩,操作不当的话,会给私法领域带来严重的损害。这种做法与当今以人为本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相比之下,笔者认为美国式的做法更值得采纳,将选择的权利交给消费者本人,消费者本人可以自主选择注册拒收垃圾短信,此举减轻了手机营运商的责任,同时,使消费者能真正的关心自己的权利的维护。
⒋手机实名制组织实施成本庞大
从手机实名制在实际中的运作来看,其实施成本非常巨大。据相关资料显示12,截至2005年10月份,中国移动手机总用户数约为2.387亿,其中不记名的预付费用户占1.77亿,加上联通、小灵通用户,实名制实际波及的范围可能在3亿左右。实名制不但会给用户带来额外的负担和不便,对运营商来说更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说的具体点,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一是注册费用的承担,应该是由消费者承担还是营运商承担。如果说新用户因为由政策的规定而不得不注册的话,那么以前的老用户完全可以依照当初签订的合同说“不”。运营商在先前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明,现在单方面的加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实质上了构成违约。二是规定一个用户可以拥有几个号码为宜。如果是一人一号的话,当用户移动到外地的话,考虑到漫游通话的费用而需要置办异地卡时怎么办?
庞大人群的实名注册问题,不应该由有关部门单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而应该由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使得相关措施由于充分倾听了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而更加完善,更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有关部门在推行实名制以前,也应该对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为公众提供更好更周全的服务进行说明,以尽可能地减少公众由此耗费的时间等成本,使得公众满意。
五、针对实行手机实名制法律上的几点建议
⒈尽快制定有关手机实名制的法律、法规
鉴于我国法律目前的缺失状况,建议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可以考虑出台一个专门规定居民身份证明的法律或者法规,在其中可以针对手机实名制等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使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⒉必须防范运营商与代理商的行为
运营商与代理商是第一手接触公民手机的隐私的人,也是最有可能泄露手机的隐私的人。手机的隐私在他们手中可能视为无关紧要的东西,随意泄露,就像某地邮政局将200万封邮件被卖给了废品收购站一样;手机的隐私当然也可能在他们手足成为牟利的工具,随意卖给广告商。目前在上海,虽然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入网“契约”时增加了一条“必须保护用户信息隐私”的责任,不过仅凭这一条款要实现保障隐私是不够的,运营商与代理商采取了那些有效的措施,有什么严格的程序,出了问题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呢?这些都需要加以详细的规定。
⒊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规范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
公权力的每一次前进,都是私权的步步退缩,公权力的管理方便往往带来的是私权行使的不便,所以,我们在赋予公权的同时,必须事先对公权进行有效地规范。就手机实名制而言,手机号码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组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人的隐私,公民有权对其保密,也有权要求因为职务关系接触这些信息的人进行保密。每一位公民除非自愿,否则其他就不应当将其手机相关信息泄露,使其受到不当的干扰。因为,隐私也是公民的“城堡”,也应当如同公民的房屋一样,“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进”。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让公权力在法律的镣铐上跳舞,那么公权力就会像猛兽一样吞噬我们的私权。国家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很容易查询公民的隐私,我们没有实行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侦查机关的各种侦查措施不需要法院的批准,侦查机关查询手机隐私只需要单位领导批准就行,这就难保人们的隐私不受滥用的权力的侵犯。规范运营商、代理商与国家机关的行为,那还只是权力的自律,而要更强有力地保障人们的手机的隐私,最终还得需要公民有权利才行。所以立法机关应该针对公民对于自己手机隐私的权利做出些有效的规定,比如公民是否可以对谁接触和查询了自己手机隐私有知情权,公民是否可以针对手机隐私被侵犯提起诉讼,等等。因此,在实行手机实名制之前,有关部门就必须首先制定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公民手机的隐私不被泄露。
1 陈昊,广西大学法学院2005级民商法研究生
2 http://tech.sina.com.cn/focus/re_na_mo/index.shtml
3 http://tech.sina.com.cn/t/2006-03-10/0743863098.shtml
http://tech.sina.com.cn/t/2005-12-07/0257784419.shtml
4 http://tech.sina.com.cn/t/2006-03-06/0952858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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