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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http://www.dffy.com 2006-11-15 19:14:32 作者:陈昊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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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聚焦手机实名制》,人民邮电2005年11月30日第3版
  6早在2002年8月,韩国信息通信部针对手机广告短信泛滥的情况出台了一项措施: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的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同时对于滥发短信者,个人可以处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另外,韩国实行的时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方式。所以韩国人在买手机的时候必须出示身份证,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
  7澳大利亚的手机付费制度与我国一样,预付费和后付费并存。对于后付费制度,已经实施实名制,对于预付费用户,从2004年开始实行实名制。
  8新加坡于2005年10月也宣布从11月开始实施手机实名制。规定:15岁以下用户不被接受登记,而且每个人最多只能拥有10个手机号码。2005年11月1日开始,身份证扫描辨识系统就会遍布新加坡各卖场与通讯行,强制预付卡消费者登记个人基本资料。
  9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南非人在国内购买手机的或SIM卡时,必须提供身份及地址信息。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帮助本国治理日益猖獗的犯罪行为。该规定将覆盖南非整个手机市场,包括包月服务用户和预付费用户。
  10日本运营商在2000年即已经注意到预付费手机犯罪的问题,主要采取了行业联合管制的方法进行预防。由几大运营商签订联合防范协议。根据协议,新入网的预付费手机用户需要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用户根据协议获得的预付费手机,在移动运营商将手机送到申请书所记载的住所、姓名的用户时取得确认后方能获得。针对已经入网的用户,呼吁其住所、姓名等个人信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2 史晓龙 《专家质疑手机实名制》。《中国税务报》2005年12月14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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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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