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指标信息录入统计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自2003年12月江苏省构建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以来,经过两年的运行,一个以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为导向,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和岗位目标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违法审判责任督查为管理手段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新型审判管理格局已经形成。在这个新型格局中,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贯穿于整个评估体系中,确保其健康、有序、良性运作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准确性原则也越来越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和摆上了议事日程,这也已日渐成为当前研究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
二、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准确性原则的含义
(一)、准确性原则的概念。所谓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准确性原则是指在构建和运行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法院审、执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基本情况和审判运行现实态势,不能掺杂人为的主观认识成份,更不能为了达到非正当因素的目的,弄虚作假,任意扩大或者缩小指标数据的客观事实,从而为法院管理者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确保评估体系健康、有序、良性、准确运作的而形成的各项基本准则总和。它包括三个方面:
1、评估体系“导向”上的准确性; 首先要对评估体系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树立一个正确导向。要对构建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的目的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定位,科学认识、对待和使用评估体系,明确评估指标的价值取向。既要反对片面夸大评估体系的作用,将评估体系视为灵丹妙药,唯评估体系是从;又要反对忽视评估体系的作用,使评估体系流于形式,或阳奉阴违。
2、评估体系指标“设置”上的准确性;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是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一种量化模型,是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方法,计算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综合指数体系,各项指标实际上就是对审判工作的一种数据化,通过量化指数,找到评估的统一标准,实现对法院的审执工作进行整体评价与判断。因此评估指标是对审判工作实际的一种现实反映,故评估指标设置的准确性要求所设置的指标必须贴近于审判工作的现实,科学的设定评估标准,能有效体现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劳动和效率,要通过指标,全面准确评价法院、法官、的贡献和价值,衡量审判效果,引导、激励他们向健康的方向努力。指标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越贴近审判工作现状,指标设置的准确性程度就越高,评估的功能作用就越大;通过指标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偏离审判工作现状,其准确性程度就越低,参考价值就越小。如果所设置的指标不能真正反映审判工作,就会给法院和法官提供一个错误的信号,就会使他们降低努力程度,失去向上的动力。这就决定了在构建评估体系和进行指标设置时,必须严格遵循审判规律,服从于审判需要,准确、科学地反映审判实际,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量化的指标得到实事求是的反映。
3、评估体系“运行”上的准确性;要有效发挥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的评估作用,归根结底是要通过指标体系有效运行才能实现。而实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离不开案件的各项指标、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的录入、统计汇总、整理通报、分析运用。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准确性要求在上述诸环节必须进行实事求是的操作,用真实可靠的数据对法院、审判部门、审判人员作出精确的评估。在评估体系运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准确性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变通指标数据,更不得为追求指标排名故意弄虚作假。要严格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执行诉讼法、严把各个流程节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使评估体系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
(二)、准确性原则的重要性。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准确性原则是评估体系的生命线,是评估体系的灵魂,它的运行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整个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及相关配套机制能否健康运行。准确性原则执行地好,能充分发挥评估体系促进审判工作、提升审判质量效率、调动法院和广大干警办案积极性的正性功能;准确性原则执行地不好,就会使评估体系成为花瓶,失去对审判质量效率进行科学评估的意义,甚至成为审判质量效率的羁绊。一个再好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机制,如果不能正确合理地运用和发挥它的正性功能,从而带来负面效应,那么,这个机制也只能昙花一现,终将会被冷落和取代。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正确使用好这把双刃剑,充分发挥其助推审判工作的良性作用,提升审判质量效益,“准确性原则”的健康运行是关键中的关键。因此,必须在整个评估体系中,必须始终坚持准确性原则。
(二)、坚持准确性原则的意义。1、坚持准确性原则,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标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践行“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司法体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的有效手段。而评估体系的准确性原则,则是全面落实主题和宗旨的中心环节,是促进主题实现的首要因素。准确与公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准确是实现公正的前提,公正是准确的必然结果,准确推动公正的实现,而公正又能更好地促进准确。只有坚持准确性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才能取信于民。2、坚持准确性原则,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审判管理。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是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贯穿于整个评估体系中的准确性原则,则是审判管理终极目标之一,是保障审判管理工作良性发展的必须条件。审判管理是否收到成效,是否符合审判规律,准确性原则又是衡量的重要标准。因此,加强审判管理,离不开准确性原则,坚持准确性原则,可以规范审判管理。只有坚持了准确性,在准确性原则的引领和有力推动下,才能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审判质量效率提升和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3、坚持准确性原则,有利于科学地评估和分析法院工作、法官业绩,正确的指导法院的发展方向。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自身进行科学评估审判质量效率的和正确指导审判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而评估是否客观,决策是否正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体系指标数据的准确性这个风向舵。一个准确的评估数据能引导法院管理者作出科学、高效的决策,一个缺乏真实性评估数据也会误导管理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只有坚持准确性原则,才能有效减少和杜绝审判活动中的各种违规失范现象,保障案件审判的质量、效率、效果,才能形成科学、准确的评估数据,才能科学地、客观地评估和分析法院工作、法官业绩,才能正确的指导法院的发展方向。
三、审判实践中评估体系准确性原则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评估指标设置准确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结收案比。根据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的规定,结收案比是指报告期内一审、二审、再审结案总数与同期一审、二审、再审新收案件总数之比,构建该指标时本身并无问题,但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根据此指标定义统计的结果往往显得数据偏高。以基层法院为例,大多法院每月的结收案比都在90%以上,甚至超100%以上。之所以有这种偏高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一个法院的报告期内的工作量(即完成的结案总数)中,不仅包含新收案件的结案数,也同样包含着本报告期内的旧存案件的结案数。而作为结收案比的分母的则仅为新收案件数。分子来源大了,而分母小了,因此而造就了结收案比高数据。一些审判业务较少的部门和审判人员,因新收案极低,在只有几本或十几本结案的情况下,单月报告期内的结收案比也高得吓人。让人产生评估指标数据“虚高”的感觉,而“虚高”的背后,又不能真正反映报告期内法院或审判人员的真正工作效率。有时这些审判业务较少的部门和审判人员,会出现当月新收案件数即结收案比分母为零的现象,按照数学逻辑就难以确定结收案比的数据。同时,由于大多法院并未实行电脑派案,因此相关分案人就可以通过对各审判人员单月新收案件的分配多少来实现对当月报告期内结收案比的人为控制,从而引起其他人员的不满,给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结收案比指标不能充分体现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准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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