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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诉讼理念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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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5 20:55:18 作者:颜永刚 何雪琴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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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和谐诉讼的原则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是不可避免的,加强和谐诉讼建设是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加以规范引导,鼓励双方沟通协调,文明、公正、理智地解决纠纷。要通过引导教育使当事人意识到,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价值并不在于其惩罚功能,而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公平和正义,如过分地期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去惩罚对方,为自己出气,并以此解决纠纷,将会适得其反。因此要实现和谐诉讼,必须由参加诉讼的各主体共同努力,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下三个方面原则,使和谐诉讼理念与民事诉讼制度有机融合,推动和谐诉讼的建设。
一是发挥法官能动性的原则。在实现和谐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法官首先要确保中立审理,公正司法,公开、透明地行使审判权力,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谨慎言行,规范司法,树立自身司法权威,使当事人从内心确信法官是公正的。其次,在诉讼中法官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在熟悉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沟通对话,激发当事人的调解愿望,力争通过协商化解矛盾。法官还应当诉讼环境、诉讼氛围上、当事人便利诉讼条件上进行努力,创设有利于和谐诉讼的条件。第三,法官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衔接。法官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协调动员民调组织、社团群体人员的参加当事人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劝导当事人减少诉讼对抗,弱化矛盾,增强诉讼和谐。提高调解工作效果。
二是强化当事人诉讼责任的原则。肖扬院长强调:“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在和谐诉讼建设过程中,当事人处于主体地位,只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诉讼,和谐诉讼才会成为可能。首先诉讼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权。诉讼义务是确保诉讼过程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将对诉讼秩序的安定、他人的诉讼权利造成破坏,同时也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实现,从而诉讼过程充满对抗性、挑畔性,诉讼和谐秩序无法建立。其次,诉讼当事人应当树立风险责任意识。社会飞速发展,各种矛盾涌至法院。法院虽是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并不是万能的,囿于各种原因,法院无法确保每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当事人不应将实现权利的全部责任推卸于法院。因此,当事人要树立诉讼风险责任意识,在诉讼中,通过法院协调、沟通,尽快平息矛盾,了解纠纷,将诉讼成本和风险降至最低。第三,树立尊重司法意识,减少诉讼对抗。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自觉地降低情绪上的对抗,当事人对法官也应当消除对抗意识,改变一旦诉讼非敌即友、非爱即恨的传统观念,树立尊重司法、依法诉讼的司法理念。对于法院审判结果不满意时,通过正常司法途径上诉、申诉等,不要迁怒于对方当事人或法官,使诉讼过程变成矛盾加深的过程。
三是诚信诉讼的原则。诚信诉讼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真实、完全地履行诉讼义务,不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纪律,共同配合人民法院完成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如一方故意在诉讼中弄虚作假,破坏诉讼秩序,则可能更加激起对方的反感、不满,本已存在的对抗将会更加激烈,不利于和谐诉讼秩序的建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推进诉讼程序。对发现当事人破坏诉讼秩序、滥用诉讼权力、恶意攻击等行为应当及时禁止、排除,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平和依法诉讼。
综上所述,倡导和谐诉讼理念并不排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有的对抗。而是要求人民法院确保诉讼程序公正,中立公开地审判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沟通调解矛盾。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诚信、真实、完全地履行诉讼义务,在合法、公平的前提下,行使诉讼权利,进行理性的诉讼对抗,并在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矛盾。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达到消除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形成健康良好、和谐平安的诉讼环境,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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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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