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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诉讼理念初探

http://www.dffy.com 2007-1-25 20:55:18 作者:颜永刚 何雪琴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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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与诉讼本来是两个词义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谐的本质含义是协调一致,追求的是一种最大限度的整合。和谐并不等于同一,而是在包容差异的基础上,力求整体上一致。诉讼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官审判由法院解决双方权益争议的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是冲突和对抗的。在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院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而实现和谐诉讼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和谐理念的具体表现。和谐诉讼要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用和谐的理念来协调、处理诉讼中争执的各种矛盾,力求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本文试就民事和谐诉讼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实现和谐诉讼的意义与可能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格局重新分化、调整,社会矛盾增多,人们利益冲突加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作为解决的途径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对争执利益进行确认、分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冲突是对抗、竞争的。由于诉讼中对抗的激烈性,由对抗产生的影响常常不仅限于案件本身,而且对当事人今后的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所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影响社会的和谐。

  在我国当事人选择诉讼,往往是因为他们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相邻权利等利益冲突极其严重,无法自行协调。由于诉讼之前冲突的惯性,诉讼之中对实现胜诉目标的渴望,诉讼当事人心里往往变得片面而狭隘,诉讼中不顾一切,用尽一切手段,不惜互相对抗、攻击。而一方败诉后,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往往将诉讼中对抗延续,极可能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因此,在当前提倡和谐诉讼,能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消除过分的紧张和对抗,使当事人更加理智、文明地诉讼,维护当事人之间基本的人际关系不受伤害;可以让当事人更全面地考虑问题,创设良好的沟通氛围,即使不能协调一致,也能做到互相理解包容,避免诉讼过程心理的偏激;可以使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消除顾虑,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参加作证、鉴定等诉讼活动,有力于案件公正审理;可以使案件当事人联结的其他社会关系避免因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陷入非敌即友的尴尬,可以从中多作缓冲、协调工作。提倡和谐诉讼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公正、中立、平等的司法理念,更注重司法行为的规范、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良好诉讼环境的创设。使人民法院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化解矛盾,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公正审理。

  党中央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号召,为和谐诉讼诉讼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契机,使和谐诉讼有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利益是复杂的,出于对长远利益、双方关系、诉讼成本、诉讼风险等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对抗之外,如经过适当引导,也是存在沟通协调的愿望。当事人对诉讼争执利益的考虑也是多角度、多方位的。因此,经过调解,当事人对争执的利益适度让步也是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联结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当事人诉讼也会产生重要影响,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理念的深入人心,当事人亲属、朋友、社区、单位等必然在诉讼中从正面积极影响当事人,更多地鼓励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文明地化解纠纷,力争案结事了。此外,随着法治的进步,人们参加诉讼不仅追求实体上的公正,有时甚至更加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诉讼程序中的正义有利于人们矛盾的消解,有利于激发当事人对双方共同长远利益的追求,通过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来引导和谐诉讼也是诉讼程序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因此,倡导并建立和谐诉讼机制,经过人民法院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协调,消除诉讼中不和谐因素,实现和谐诉讼,在保持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协调使当事人获得双赢,在审判工作中不仅成为可能,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方向。

  二、和谐诉讼的内涵特征

  和谐诉讼对当事人来说,是指在追求各自诉讼利益的过程中,合法、诚信、文明诉讼,并在法院的引导、协调下,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人民法院要引导他们依法诉讼,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组织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使当事人认可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因此,和谐诉讼是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中追求一致,在利益冲突中进行调和。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加强调解,力争使诉讼程序合法、规范、及时地完成,使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找到最佳平衡点,从而达成一致意见或服判息诉。因此,和谐诉讼的特征应当包含公正性、协调性、规范性、平衡性几个特征。

  公正性是和谐诉讼的核心特征。和谐诉讼如果离开了公正性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成为和稀泥。和谐诉讼的公正性首先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并充分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举证、质证、陈述、查阅卷宗等机会,当事人诉讼义务均衡并依法得到履行。法官在审判中完全居于中立地位,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得到平等的对待。其次体现在诉讼结果的公正。当事人通过诉讼得到了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心服口服,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协调性是和谐诉讼的本质特征。对抗而没有协调的诉讼不是和谐诉讼。协调性首先是指诉讼的有序性,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自身诉讼利益对抗的同时,要依法参加诉讼,及时完全相关诉讼行为,共同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其次指诉讼中主体之间的沟通,当事人在法官的组织引导下,应当加强沟通,了解对方的诉讼意图,对诉讼风险、成本、后果等综合考量,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官也应当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讼意见,便于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协调还包括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有机衔接,互相配合制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规范性是和谐诉讼的重要特征。倡导和谐诉讼应当确保诉讼程序规范合法。一是诉讼程序规范有序、依法进行,诉讼过程公开、透明,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而紧凑。二是法官在诉讼中规范言行,程序正当,当事人调解要自愿进行,不搞强迫调解,调解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合法的诉讼程序即使不能完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减弱或消除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公正性的怀疑和不满。为和谐诉讼打牢基础。

  平衡性是和谐诉讼的关键性特征。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社会关系、法律水平等个体差异,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能力存在着差距。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无法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一些农村当事人可能因文化水平较低,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可能因对诉讼程序的不熟悉,丧失权利甚至败诉。诸如此类情况,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加强对诉讼弱势当事人的司法援助,强化诉讼引导、提示、释明,诉讼公正仍然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诉讼也无从谈起。

  因此,和谐诉讼包括了公正性、协调性、规范性、平衡性特征,诉讼程序公正有序,法官言行规范、中立审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平等的行使,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在法官引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力争达成一致。在诉讼中,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得到救助和平衡,最终使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达到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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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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