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电影《卡拉是条狗》为背景材料,针对《北京市限制养犬规定》这一法规的出台,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外部性的视角探究这一法规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并就法规实施中政府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匹配度进行了一番具体考察,从而证明国家在对私有产权进行限制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在事前收费制度与事后责任激励两种手段之间进行权衡,由此作出更合理高效的选择。如果说本文的前四部分是在制度层面解说一部法律对普通人个体命运的冲击,那么文章的最后则对主人公的悲剧命运做出了超越制度层面的更深层挖掘,从而揭示出制度稳定性与个人机会主义,社会容忍度与个体偏好之间存在的永恒张力,进一步指明制度在这两种张力的作用下,如何在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博弈中得以变迁和发展。
关键词:产权 制度经济学 效率 成本
一 问题与争点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北京市限制养犬规定》,该规定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背景,电影《卡拉是条狗》被搬上了银幕,一个再平凡不过的小人物与一只再平凡不过的狗,电影让坐在银屏前的我们共同来掂量他们命运的份量,体味人生的悲与喜如何植根于卑微又现实的灵魂中。本文以电影作为背景材料,希望从这一规定出发探讨和揭示以下三个问题:
(一) 国家对养狗施行登记收费制度是对私有产权的一种限制,而这种限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何在呢?什么样的产权管制以及何种程度的产权管制才最有利于社会经济的高效率?
(二) 如果说北京人大的这一规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那么通过这一规定的颁行政府是否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即该规定是否实施了对当事人的合理激励以及提供了事后可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一规定是否有其背后更深层的含义?即便达到了预期目的,那是否还存在其它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方式可替代它以收到更好的社会效益?
(三)在前文基础之上,对本剧做更深层次的挖掘,从而揭示出个人机会主义与制度稳定性,个人偏好与社会容忍度之间的不可弥合的紧张关系,这些根植于人性的矛盾是我们一生无法摆脱的生命桎梏,人在枷锁中的抗争也正是这个社会制度变迁的契机与途径。
二 看的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以外部性为视角
亚当·斯密眼中那只无所不能的“看不见的手”在萨缪尔森那里失去了往日的魔力,新制度经济学家脑海中的市场是一个交易成本巨大,信息不充分又竞争不完全的让人失望但也更可信的世界,用萨缪尔森自己的话说,“看不见的手”可以把个人的自私自利转化为某种社会最大福利的情形,几乎可以说是奇迹般的偶然性1。而身处21世纪的我们也越来越切身感受到了这种偶然性光顾的难上加难。
市场的神话已经远去了,市场是有可能失灵的。既然“看不见的手”已被证明了它在诸多领域的苍白无力,那么就必然要有另外的一只“看的见的手”来协同工作,这只手就是我们称之为必要的恶的“国家”。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2,也就是说国家是在使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由于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就自然会担当起界定和行使产权的任务。但国家的这种比较优势又决定了它一旦侵入私人领域即将具有不可抵御的摧毁力, 因此就有必要为国家得以侵入的理由提供一个合法性基础,以及对可以侵入的领域与程度给予一个可测度的分析框架。本文就是从一个个案研究入手,以外部性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所作的一个理论分析上的尝试。
外部性问题可以被简单的定义为:“一个或多人的自愿行为在未经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强加于或给予他们的成本或收益”。3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的眼中,一个人应当会完全承担他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而如果存在外部性问题,一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成本或受益就不完全由他自己承担,反过来,他也可能在不行动时,承担他人引起的成本或收益,于是“风险自负”在这里不再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而变成了一个人们追求的目标。当外部性存在时,一种商品的价格不一定反映它的社会价值,比如一个养牛的农户,它个人的收益是卖出牛或牛奶所得到的利润,但因为他的牛偷吃邻人的庄稼谷物,因此他个人养牛受益行为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他这一行为的个人收益就大于社会收益,而这两种收益之差即这种行为或商品的外部性,当某一商品或行为的社会效益大于个人效益时,外部性为正,这就是外部经济,否则外部性即为负,被称为“外部不经济”。
外部性理论也可以用来分析违法犯罪,一些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如捐赠,义务劳动等都是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个人收益可能甚至为0)的,所以都是我们的社会在意识形态方面作出正面道德评价的行为,而违法犯罪行为,如抢劫,行贿受贿等,都是个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而社会或他人却蒙受损失,它们造成了负的外部性,都是一种外部的不经济的表现,成为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法律所要做的就是使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达到平衡,削减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激励人们实现最大程度的外部性的内在化。
举一个例子来解释外部性,例如在河的下游,渔民们每天靠河中捕鱼为生,当一家钢厂向河中倾倒废物时,负的外在性就产生了。钢厂向河中倾倒的废物越多,河中鱼的成活率就越低。然而,厂商作出生产决策时并没有动力来补偿他使渔民付出的外在成本。
当存在负的外在性时,边际社会成本MSC大于边际私人成本MCO。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MEC。在(a)图中,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在价格等于MC的q1处生产。有效产出是价格等于MSC的q*,(b)图中,产业的竞争性产出是Q1,由产业的供给MC1和需求D的交点决定。然而,有效产出Q*要比它低,由需求和边际社会成本MSC1的交点决定。
从社会的角度看,该厂商的产出太多了。有效产出水平应当是价格等于生产的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生产成本加上倾倒废水的边际外部成本,因为每个单位都倾倒废水,因此无论我们是看一家厂商的污染还是整个产业的污染,经济效率都显示过多,因为它导致了太多的废水倒入河中。无效率的来源是产品不正确的定价。图(b)幅中的价格p1太低了――它只反映了厂商的私人边际生产成本,而不是社会边际成本。
外在性导致短期也导致长期的无效率,每当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的平均成本时,厂商就进入一个竞争性产业,而每当价格低于平均成本时,厂商就退出。即使是在某些厂商离开产业才有效率时,这些厂商还是留在产业内。因而,负的外部性的后果是鼓励太多的厂商留在产业内。要解决这一后果市场无能为力,只能通过政府人为的抬高这一商品的价格,即将社会成本也包括在内,这样价格抬高了,形成了新的供求关系,因为需求已不再像价格低时那样多了,这一行业已不再那么有利可图,于是自然一些厂商也就退出了这一行业,从而达到了限制这一行业规模与数量的目的。但问题出在政府应用什么手段来抬高价格,是通过事前向厂商收费的方法呢还是通过事后的法律救济手段,这两种方式无疑都能对厂商产生抬高商品定价的激励,但那种激励更节省成本更有效率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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