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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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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4-2 13:29:07 作者:孙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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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用问题。各级人大和法院选拔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学历要求门槛过高。《决定》中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使得一些社会经验丰富而学历要求达不到的优秀人士被拒之门外。二是只注重选拔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目的在于通过非法律人士参审矫正职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在事实审断过程中产生的偏见,案件审理不仅需要法律知识和技术,更需要生活经验和听取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的声音,准确把握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利益和价值观。而人民陪审员参审恰恰能在普通公民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之间进行知识互补,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价值取向。建议在选拔任用人民陪审员过程中,要注重吸纳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有不同能力的人士加入到陪审员队伍中,既要吸纳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以满足复杂案件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也要吸纳那些虽然学历不高但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人士,听取他们从不同角度提出的分析意见;既要吸纳有特殊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比如医师、工程设计师等等,以满足特殊行业案件审理的需求,也要吸纳社会底层人士如街道居民、农民等等,听取他们的心声。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待遇问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须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目前,由于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待遇问题,使得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无保障,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级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性和启用人民陪审员的主动性。目前,由于受经费等因素的影响,各地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程存在着参差不齐的问题,有的地方虽然有任命,但没有启用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建议政府尽快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拨给法院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执行陪审补助标准,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以切实提高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调动法院在陪审制度运用上的主动性,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增加农村人民陪审员的员额配备问题。农村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活动,既能体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广泛性,又能缓解人民法庭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
四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问题。一是学习培训问题。 建议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以满足人民陪审员对各种新型的、复杂案件的审理需求。二是业绩考核问题。实践中,我们要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 应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管理,加强他们的权责意识。人民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力,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应被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于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考核机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有其它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4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也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员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应尽快出台考核办法。在此,也呼吁广大人民陪审员,要切实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光荣职责,避免那种“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用,陪审成陪衬”的现象,不辱人民群众寄予之光荣使命,为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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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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