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
|
| http://www.dffy.com 2007-4-2 13:29:07 作者:孙虎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得以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庭的庭长,将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体现司法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是从人民群众中选举产生,他们来自社会各阶层,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矛盾,他们参与审判活动,可以更广泛、更直接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促进司法公正。
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他们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对矛盾判断的不足,从而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促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 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使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得以扩大 ,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能够促成调解结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在当地均有一定的威望,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社情民意等都非常熟悉,让他们参与案件调查、评议和调解, 比主审法官更知晓双方当事人各方面的情况,积极参与到案件调解中,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在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的同时,有效地促进了案件的积极处理,使案件调解结案率大为上升。
二、如何尽可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1、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 弥补法庭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上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审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难度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受体制的制约,法院审判人员明显偏少,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法院职能扩大的要求,缓解了上述矛盾。如武安镇法庭每年要审理八百多件案件,而审判人员只有6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庭开庭审理时人员不足的矛盾,是审判资源的有效补充。
2、尽量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刑事诉讼法第147条都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于法律的适用,追求法律效果往往大于追求社会效果。而人民陪审员是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层层选拔任用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知水平和较为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一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因此,我们在审理中,应当积极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正确的建议,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有职有权有责的“准法官”;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把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减少申诉上访。2005年,武安镇法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共有837件,除简易程序的案件669件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外,普通程序的168件案件95%以上邀请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效果较好。
3、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单纯的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和枯燥,而作为陪审员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种学习方法比较生动和易于接受,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
4、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我们认为对以下案件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年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让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能够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地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如去年武镇法庭传唤一位离婚多年而逃避抚养义务的女当事人,该当事人态度强硬,与执行人员大吵大闹,而申请执行人也大闹法庭,认为法庭执行不到位。我们邀请了一名女陪审员参加了调解和说服劝导工作。劝导中,她从一个女性的心理角度、用法理以外的语言去感化女当事人。在执行人员与她的共同努力下,女当事人于第二天积极借钱,支付了一部分抚养费,迅速打破了僵局。2005年,武安镇法庭审理案件调解率达78%,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案件达到了40%。
5、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与人大代表一样,都具有在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了解群众的心声。人民陪审员虽然也代表人民群众说话,但陪审员一人的思想和触觉毕竟有限,远远不能代表所有的人民群众。我们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各级人大代表中走访,收集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总结归纳,提交到法庭和案件的合议庭。例如2005年10月我庭开展的走访人大代表活动中,陪审员收集到“在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力度应该加大”这一建议,我们很快将这一意见贯彻落实到了每一个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当中。这名陪审员还专门撰写了呼吁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文章,在各级新闻媒体上连续刊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以便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达到支持法院,进而实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这就需要我们在绝大多数的案件审判中邀请陪审员参与,并通过他们向人民群众宣传。如武安镇法庭在2005年11月执行一起名誉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夫妻为逃避责任,于开庭后判决前外出躲避4年之久而未能执行,很多群众对此颇有微词,认为是法院无能。而法庭在得知被告夫妻已经回家的信息后,迅速组织力量,倾力执行了此案,促成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案件终于圆满执结。人民陪审员亲身感受到,法庭在时隔4年之久,将一起原告方都认为执行无望的案件如此圆满地执结,人民法院有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大力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孙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陪审员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