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已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中国法律要与世界接轨的呼声一片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律业已受到了某些感染。进而剖析了在中国法制的建构进程中,这种受到感染的法治理念与以习惯法主要依据的私了文化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得出我国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单靠国家制定法唱“独角戏”是不行的,习惯法在这一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二者之间远不如我们所想的是尖锐的对立和冲突,二者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宏观层面上是相通的。只是在微观上,两者实施的行为有不同而已(国家制定法以诉讼为手段,习惯法以私了为中介)。在法治的长征路上,二者之间必然会相互有所妥协,相互吸收精华,摒弃糟粕,结合成为世俗而不卑俗的法律,实现本土意义上的真正法治。一言以蔽之,在诉讼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和纠纷解决的方式的环境下,重视私了的价值,重视依习惯法和解的私了行为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实现传统意义上的私了文化在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的“创造性转化”,应当成为我们这个走向法治的国家的当务之急(12
(1)(11)卢梭 《社会契约论》(M) 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73页
(2)梁治平 《书斋与社会之间》(M) 法律出版社 2002年出版 第274页
(3)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出版 第30页
(4)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 1999年出版 第361页
(5)详情请参见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
(6)徐忠明 《法学与文学之间》(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第312页
(7)参见费孝通 《推己及人》( M) 大众文艺出版社2000出版 第293-294页
(8)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 中华书局1981版 导论 第一页
(9)同4注 第363页
(10)同3注第28页
(12)参见刘武俊 《享受法律》(M) 法律出版社 2003年出版 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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