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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http://www.dffy.com 2007-5-15 16:26:41 作者:孙劲松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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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简介:杨海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和硕士点负责人、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全国政协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行政法学会总干事,并担任北京大学等校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江苏省人大立法咨询员。

  当问及近期行政领域最有影响的事件时,杨海坤教授几乎不假思索地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他说,条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可以说,《条例》非常充分地体现了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时代的时代精神。

  

  [关键词]

  宪政理念 知情权

  ——在价值层面上落实宪政理念,在制度层面具体实现宪法上知情权。

  杨海坤教授提出,坚持“三个代表”理论,就必须增强政务公开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把“政务公开”原则写进宪法。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条例》在保守国家秘密等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制度和范围,而且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规定了公民也有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杨海坤教授指出,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则是政府和官员负有公开和告知的义务。作为宪法具体化的行政法不仅在价值层面上落实宪政理念,而且在制度层面具体实现宪法上的知情权,使政府和公民都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

  现代政府 阳光政府 法治政府

  ——现代政府必须是个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是对现代政府的最基本要求。

  “政府法治论”是杨海坤教授重要的学术思想,其核心由五句话组成: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律管理并为人民服务、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

  杨海坤教授说,所谓现代政府,有许多表述,但至少它必须是一个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公共性是现代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公共性是现代政府的生命力所在,由此,现代政府首先是个阳光政府。为了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就有必要了解政府的行为和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行为。而《条例》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疑为公民更广泛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保证,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的权利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杨海坤教授指出,《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使政府信息公开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实现了公民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公民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获取政府信息,实现自己的知情权。《条例》为申请人提供了三种救济的渠道,即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对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再随意缩小公开范围或者拒绝公开应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从而体现了法治的“无救济就无权利”的原则。特别要看到,《条例》还从程序上规范信息公开的法制化。

  杨海坤教授说,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本质上是相通的。法治政府必定是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政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民的监督,强化了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对防止腐败和限制政府权力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国际潮流 和谐社会

  ——自觉适应国际潮流,使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达到最和谐的状态。

  我国政府业已宣布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寻求和利用信息的权利。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WTO对缔约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贯彻公开性原则和透明性原则要求,要求缔约国政府作为WTO国际贸易体制和相关法律、政策的最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应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其掌握的信息,从而在国际范围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杨海坤教授认为,《条例》所展示的信息公开制度正是在和平与发展国际环境下孕育的产物,是中国自觉适应国际潮流的举措。

  杨海坤教授分析认为,《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就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了沟通的桥梁,政府主动公布法律法规、政策、施政方针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并接受人民监督,取得了人民的信任。公民掌握了政府信息可有效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反映自己的心声,提出问题。政府在实施公务的活动中获取、制作了大量的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这些经过科学加工之后的信息通过快速的自由流通将为公民通过最优质的服务,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双赢”,使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达到最和谐的状态。杨海坤教授指出,《条例》的颁布预示着我国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定位,预示着我国政府和公民之间关系将建立新型的和谐关系,预示着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将由过去的紧张对峙开始走向良性互动、由猜疑对抗走向信任合作。

  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杨海坤教授相信,《条例》在这方面的深远意义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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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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