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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司法公正与检察官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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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5-24 13:58:54 作者:胡贤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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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遏止的内因
影响、遏止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内因和外因。外因主要是司法体制和检察官制度的不完善性,内因主要是检察官的素质尚不达到最大限度公正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内因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法律教育起步较晚,又因文革的中断,造成了我国法律不发达,法制进程缓慢,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的不容回避的事实。而同时又不能因为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就对现任检察官一概否定,重新招录素质高的法律人才,这样做是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对现有检察官制度进行一些拾遗补缺的补救手续,比如提高检察官任职门槛,阻住非法律专业人才流入检察官行业的入口,最近的司法统考制度就行使这样的职责;对已有检察官进行‘手术’,淘汰素质低下的不称职的检察官;创造条件对剩下的素质较高检察官进行素质再提高。那么,检察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检察官的素质有内在素质、外在素质、专业素质等等,本文仅讨论检察官的内在素质、专业素质。
(一)内在素质。内在素质是人们在广泛的读书学习,汲取各方面的知识,融合贯通,品味升华后而形成的一种人的内在品质。这种内在品质外化为: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看问题时不为情绪所左右,能够较理性的对待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冲突;善于跳出自身的利害得失、有较开阔的视野,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宽厚人道对待他人,摒弃了野蛮粗俗,形成了较好的人生观和历史观等等。未经过较好的教育和长期的学习培养,是很难形成这种气质的。如果检察官缺乏较高的内在素质,也就不具有温文尔雅的气质,那么公众是很难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的。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检察官能达到此种境界的为数不多。
(二)专业素质。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检察官的主要专业素质。检察官必须具备这样的专业素质是宪法及检察工作性质决定的。众所周知,成文法的制定往往是比较原则的,不可能规制得细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而法律没有明文现制到的就是所谓的“法律漏洞”。要堵住这些“法律漏洞”,非检察官莫属。检察官适用法律不是完全机械的照搬法条,把法条与案件事实工匠式地对号入座,而是根据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精神来正确地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的漏洞。所以检察官必须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检察官必须是法律专家。
四、提高的途径
检察官入口的门槛已由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给高高抬起,出口由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慢慢疏通。笔者认为要提高检察官素质:
1、勤于实践,履行职责,开拓进取。第一,爱检敬业,恪尽职守。它是检察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检察人员热爱检察工作,献身于检察事业,将个人的利益、前途和命运与国家的和人民的利益完全融合在一体,把国家的和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原则,在本职工作中做到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守岗位,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第二,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工作中不但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还要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真正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第三,清正廉明,护法为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应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目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遇到的各种阻力、干扰和腐蚀,顶住权势的压力,经得起金钱、美色的腐蚀诱惑,敢于碰硬,通过履行职责,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检察官的素质。
2、勤于学习,联系实际,积极探索。第一,要学习科学理论,提高政治素质。检察官素质的提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而解决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只能靠科学的理论。要真正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改造自己的思想,结合实际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科学理论,并善于运用它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学习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和掌握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增强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能力,认真实践党的宗旨,正确行使检察权。第二,要学习科学知识,提高文化素质。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检察官,要适应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就必需学习经济、历史、文学和现代科学技术等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层次和文化素质,以便适应新世纪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第三,要学习检察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具备扎实检察业务知识,是检察人员做好检察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培养高素质检察官的基础,如果仅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公正执法的愿望,但是对检察业务不精通,也不能承担起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因此,要加强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的学习,努力做到通晓法律理论,熟悉检察业务,成为检察工作中的行家理手。第四,针对性进行研究型学习。目前,相对公务员而言,在职的检察官素质不是很差,而且天天接触案件,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基础,完全有能力进行法学及实务研究。检察院应硬性要求检察官每年进行一些理论和实务研究,撰写一定数量的论文,对研究成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同时,一是高度重视在职培训工作。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检察官的在职培训工作,对上级院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积极参与,以便尽快提高检察官素质;二是积极鼓励自学。美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在四十年代被聘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顾问时曾对中国法律教育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其中“教授与学生均须随手有参考书,以便参考查阅。其在学生方面须同时自修阅读。惟其如此,才能获得教读的完满结果。”象庞德所讲一样,不仅在校学生的知识不全来自于教授,很大程度来于自学。自学在法学院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而我们的检察官知识是否已经足够,不需要自学了呢?恰恰相反,我们的检察官素质不尽如人意,更需要高标准的自学;三是开展以专题讨论、学习论坛和研究比赛活动,及一些硬性措施和软性奖励办法,将会在检察院形成学习研究理论法学和实用法学的文化氛围,检察官的内在素质、外在素质和专业素质将会随着学习研究的深入得到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将在学习型研究型检察官的手中得以保证。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参见《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3]参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4]参见《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考试专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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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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