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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的现状与特征
所谓立法语言,一般认为是指用语言记录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条约、条例的文本,主要表现为书面文本形式。当今世界,如果就法律法规、规章的数量而言,中国当居世界大国前列,然而就立法语言现状而言,我们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对立法语言重视不够,谈到立法语言往往认为是语言学者的技术工作。即使就技术谈技术,立法技术在立法实践中也被看作是修辞工作而已。
换言之,由于在指导思想上过于强调“法言法语”,导致实践中立法语言功能域的人文特征和普世性没有得到彰显,这导致了立法语言表现出如下特征:重法言法语,主张法律条文应当使用专业术语的精英话语立场,普遍适用的大众精神匮乏;立法语言范式没有统一风格,导致败笔和漏洞;立法目的的功利性导致文本的封闭性和当下性,缺乏解释的空间和可阐释性;在追求清晰界定的同时,没有达到立法语言的审美愉悦性。而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展现了立法语言在当下的冲突现状与探求方向。
物权法的立法语言分析
在长期的讨论中,《物权法》立法语言的风格定位问题一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直到这部法律正式公布,还是有人提出“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
以《物权法(草案)》为例,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立法机关将其全文公开,并由此一度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其过于偏重法言法语、脱离日常生活实践的质疑与责难,而法学界与语言学界对此所作反应,表明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认识基础与对话平台。对此,法学界认为,立法文件中广泛存在脱离生活经验与日常语言的法律术语乃理所当然的事情,这是法律所具有的技术性所决定的,非专业人员自然不可能轻易理解。语言学界则站在大众的立场,对法学界及立法机关缺乏语言驾驭能力提出批评,认为应在立法成员中加入一定比例的语言学界的专家,以解决立法文本构造中的语言问题。
当然,《物权法》最终通过,从文本上看,其语言风格已经试图努力向大众靠拢,立法叙事力求简略和通俗些,如文本中解释了物的概念,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仍然以动产或不动产来指代,这样照顾到了一般人的理解能力。但是,也有学者指出,这种过分“体贴”实质上是低估了老百姓的智力,为求通俗,而牺牲了立法语言的简洁、精当,反而导致文本口罗嗦、思维混乱。事实上,抛开该法案是否存在语言风格定位不准不论,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原本就存在着内在的冲突,而《物权法》事关国计民生,更让这种冲突效应放大而已。
走向日常语言与立法语言协调
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的冲突既然客观存在,就必须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因此,理论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在立法或修法时,为我国民商事立法语言风格谋求合适的定位,以协调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的冲突。
法律文本是立法语言的编织物。从语言的功能来看,法律就是立法者通过文字将自己的意志施加给对象的意义描述系统;从叙事学的角度看,以语言为物质外壳的立法文本和立法行动本身具有“叙事”的特征。立法语言叙事最终体现的是立法者的权力意志。
立法叙事特点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立法技术,还要多从宏观的文化语境下去考虑立法问题,立法语言叙事毕竟不是自在于语言牢笼中的语言游戏。从立法社会学的角度看,以语言为物质外壳的立法文本和立法行动不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必须使其能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遵循。这就要求其语言风格不能过于学术化与书面化,而必须尽量保持日常语言的风格。但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鉴于存在书面语与口头语的表述区别,社会公众也习惯于接受具有一定书面语与文言句式的表达方法,因而仍有必要选用一定比例的书面语与文言句式。总之,我们提出立法文本构造的一种思路,在追求法言法语的同时,修正对立法语言准确性,单一性的片面理解,努力达到立法语言的精确性与愉悦性、对话性与可阐释性、精英化与大众化。
【东方法眼原创 http://www.dff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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