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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权利是可以计量的

http://www.dffy.com 2007-10-12 7:52:41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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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载于《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3卷P476-482,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③成本一词在经济学里有着非常丰富的用法,对普通读者来说,把它理解为“花费”或“费用”即可。实际上,在会计学中,成本与费用是严格划分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目前的各类经济学教科书,包括用于政治领域、法律领域、人们的生活领域等的教科书,成本至少可以分为如下一些类型: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近期成本与远期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现实成本与机会成本、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有形成本与无形成本、沉淀成本与再生成本、物质成本与非物质成本、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守约成本与违约成本、维权成本与侵权成本、犯罪成本和灭罪成本以及预防犯罪的成本、质量成本与数量成本、可计量成本与不可计量成本、立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以及执法司法成本、可预测成本和不可预测成本、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经营成本与非经营成本、制度成本与交易成本及信息成本等。
  ④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 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2页。
  ⑤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8月第1版,第6页。
  ⑥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2版,第2页。
  ⑦ 在经济学上,机会成本又称为择一成本,它是指在生产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生产一种货物占用资源而不能用于生产另一种货物可能的收益。换言之,就是当一种资源只能用于生产一种产品时,未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价值大小,就是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机会成本。如一批钢铁用于生产机床时,它们就不能被用于生产汽车,生产汽车产生的价值便是生产机床的机会成本;同样,当钢铁用于生产汽车时,生产机床产生的价值就是生产汽车的机会成本。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生产者只能在不同的产品生产决策上做出选择,择一而须弃另一,择得合适,便是机会成本低下,经济效益好;相反,择得机会成本高者,经济效益就不好。机会成本并不是实际选择定的生产产品的成本,可以表现在会计报表中的成本,而是表现在人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比较中,因此,它实质上是观念性的,却是客观存在的。在对研究对象的选择性行为进行分析时,它是很好的工具。
  ⑧ 在马克思当时代,社会经济过程或社会总生产过程分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是当时经济学们的共同研究模式。
  ⑨在西方语言中,尤其在德文和拉丁文中,“法律”和“权利”有时很难分得清。德文中的recht和拉丁文中的jus含义是一样的,包含有“规范”、“法律”和“权利”的意思。在中国,很长时间内不知道该怎样使用从德文翻译过来的这术语,以致于从建国时起,我国将此词译为“法权”,从1958年始,开始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这种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顶峰。文革结束后,权威的翻译部门又将此术语统一地译为“权利”。
  ⑩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Games Theory),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它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
  博弈论是指某个个人或是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选择的行为或是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在经济学上博弈论是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概念。
  博弈论思想古已有之,正式发展成一门学科是在20世纪初。1928年冯·诺意曼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从而宣告了博弈论的正式诞生。1944年,冯·诺意曼摩根斯坦共著的划时代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将二人博弈推广到n人博弈结构并将博弈论系统的应用于经济领域,从而奠定了这一学科的基础和理论体系。
  博弈论天才纳什的开创性论文《n人博弈的均衡点》(1950),《非合作博弈》(1951)等等,给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纳什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塞尔顿、哈桑尼也对博弈论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今天博弈论已发展成一门较完善的学科。
  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和其他许多利用数学工具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学科一样,都是从复杂的现象中抽象出基本的元素,对这些元素构成的数学模型进行分析,而后逐步引入对其形势产影响的其他因素,从而分析其结果。因此,它被称为“社会科学的数学”从理论上讲,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行动者相互作用的形式理论,而实际上正深入到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等,被各门社会科学所应用。
  11交易成本,是现今流行于国内的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专用术语。这三门学科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这三者的理论体系是否定型,目前仍无定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使用“交易成本”这一工具作为分析的工具。实际上,在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学问题时,将五个有关成本的概念同时使用,可能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它们是: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制度成本和博弈成本。
  12关于权利的维护,参见陈舜《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关于权利的交换,参见[美]史蒂芬·霍尔姆斯与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13 North, 1990:第3-4页。转自[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6页。
  14转自[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6-7页。
  15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8月第1版,第56-96页;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2版,第68-71页。
  16张文显:《西方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40页。
  17徐显明:《权利与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
  18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72页。
  19夏普:《英国内战时期的政治思想》,朗曼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34页。转自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6月第1版,第202页。
  20参见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5-142页。
  21波斯纳在这里使用了边际效用的概念。边际效用是最后一个增加的单位给人的效用。“边际效用”、“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等在西方经济学中是十分重要的概念。
  22详细的分析见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56-167页,但波斯纳没有考虑存在司法腐败情况下的法官的效用模型。
  23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5页。
  24限于本文的篇幅,这里对法官效用的分析没有深入展开。关于美国法官的效用函数的分析,波斯纳是着墨最多的,他在《超越法律》、《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这三本书中,用32开本近1000页的篇幅对法官和法官体系效用问题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在中国,似乎这方面的研究是禁区,很少看到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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