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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权利是可以计量的

http://www.dffy.com 2007-10-12 7:52:41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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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管理水平落后。在很多情况下,对许多违法违规现象,政府也去管了,但由于管理水平低,达不到预想的目的,使得不法现象长期存在。可以说,与公司的治理相比,政府在许多方面的治理水平是非常低的。它的大锅饭比公司严重,它所作用的人员有相当一批素质很低,惰性很高。因此,一些比较常见的现象,包括社会治安问题、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偷逃税收问题、金融管理问题、预算管理问题等,在政府看来,管起来是非常地困难。所以,在政府管理人员中流行着一句话:“简单的问题要复杂化,复杂的问题要简单化”。

  复杂的问题怎么能简单化呢?问一下脑外科医生,他们能够像屠夫一样简单地处理复杂的脑外科手术吗?因此,遇到这类问题,大多是新官不理旧帐,或者无限期地向后拖。

  反过来,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复杂化呢?结果一定是,或者,把问题搞复杂了,该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或者,小问题扩大化了,芝麻变成了西瓜,可以邀功请赏了。

  (三) 法和权利流失之简单数学描述

  常听到有人说,许多事情,尤其是产生纠纷时,如果直接按法律理解,就太天真了。问过一些律师,他们的回答也是如此。在他们看来,正常的依照法律办事,和产生纠纷时依照法律判决,是不同的概念。此法律不同于彼法律。法院的判决结果所依据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和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有着极大的差距。法制教育、法的理念、社会的理念是作为镜子,指示人们应当如做,不应当如何做,是应然的法,可以把它们表示为L应然。

  到法院处理纠纷时,法院的理解却不同,或当事人实际得到的法的量有损失,损失的量可以理解为流失的法,用L流失表示。

  当事人或者整个社会实际得到的是这两者的差额,即剩余的法,人们实际上得到的法,用L实然表示。权利可以表示为应然权利(R应然)、流失的或被损害的权利(R损失)、权利的维护或交易成本(R成本)和实然权利(R剩余,或R实然)。这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

  应然法(L应然)-流失法(L流失)=剩余法或者实然法(L剩余,或L实然)

  应然权利(R应然)-流失的或被损害的权利(R损失)-权利的维护或交易成本(R成本)=实然权利(R剩余,或R实然)

  这是一种函数关系。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函数关系,是因为,法和权利的存在,它们的运行,需要成本,需要社会或权利人的付出。这付出,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交易成本,或者说制度的成本。

  法和权利量的变化曲线



  (在我们这个座标中,纵座标表示法律的量,用F表示。横座标表示时间,用t表示。)

  这些规律,也符合微观经济学均衡的理念。在一个社会中,剩余的法,或者说实然的法,是不断变化着的,随着时间的变化,它的运动轨迹,就形成一条曲线。这个曲线,是流失的法(或者说流失的权利和权利的成本)与应然的法(或者说应然的权利)之间运动的结果。所以,我们可以找到第三个命题:剩余的法是流失的法和应然的法的均衡的结果。

  这表明,一,应然的法虽然是制度的规定,但只是人们的理想,或者说观念。二,法在运动过程中流失了一部分。三,剩余的法才是实然的法,才是人们实际能够得到的法。

  这反映出,一,法的流失会影响政府和司法体系的威信,长期这样做会丧失人们对政府的司法体系的信任。二,在法的流失过程中,如果政府对此不予以重视,使法流失的因素就会逐步扩大,逐步扩展自己的阵地。这种因素包括,(1)司法腐败得不到遏止。(2)恶意的当事人会利用司法体系作为收益的手段。比如,经济诈骗转为经济纠纷,诈骗分子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坐在法庭上实现其诈骗的成果。(3)人们彼此互相提防,不再相信别人,不再相信社会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不再依赖司法体系对信用的保证作用,从而影响到人们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信心,是一种倒退行为。缺乏信用的体系,交易的速度会放慢,技术的更新会减缓,分工的合作会萎缩,经济的增长会停滞,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㈠本文是根据2003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坛上发言提纲第一部分的内容改写而成,收入科学出版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三卷,2005年1月第一版,第483-508页。原提纲分六个部分,分别是,一,法和权利是可以计量的;二,法和权利的投入产出分析;三,立法过程的经济分析;四,公民守法过程的经济分析;五,行政执法的经济分析;六,司法过程的经济分析。本文是笔者就这一专题总体写作计划的一小部分。

  本文是关于法理的宏观经济分析的尝试,难免带有许多不成熟之处。

  原先写作此文时分为24小节,收入《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3卷时节选了其中部分内容。因时间关系,本文还有如下一些小节未来得及写出:a.英国历史上普通法体系和衡平法体系之间的竞争,说明早期的法院和法官是作为“经济动物”进入社会角色的;b.追求法上的公平,需要“力”与“势”的平衡;c.权利是利和力的结合,实现权利和维护权利均需要相应的力;d.理想的权利和现实的权利永远存在巨大的差距,只有经过长时间的斗争与努力,才能把理想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e.法在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之间流失,联结点是证据和推理;f.量变引起质变(一些法长期流失,使得这个法实质上没有作用);g.司法体系的“制度失灵”;h.法流失的分类计量;i.法流失的作用与影响;j.法和权利的计量:来自理查德·波斯纳和罗伯特·考特几个案例;k.法官的判决应当是判断、说理,不应当是强行命令;l.“司法独立”与“独家代理”;m.司法权专属于法官,法官司法权来源于国家,是社会进步当中的退步;n.法官的生产能力:宏观分析;o.法官产品的质量检验;p.法流失的度:流失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的平衡点以及联结平衡点的曲线;q.司法腐败的博弈;r.人权的私有制与公有制,他人所有制与自己所有制;s.法官审判行为的平衡点。

  ① (一)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声称,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要效率优先。笔者并不十分同意这种观点。笔者注意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的研究方法是,从一两个个案出发,得出普遍性的结论。这正如笔者在文中所讨论的,当代中国法学的许多研究总是想从一个极端的前提出发,得出普遍性结论,估计这种结论是很难说服人的。这种从微观局部的研究直接推广到总体的宏观世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坚信这样的信念:只有坚持社会的公平,社会才能得到宏观的、总体的、长远的公平与效率。反之,支持局部、微观的效率则可能从长久和宏观的角度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效率。在今后的文章中,笔者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论证。
  (二)本文用了经济学诸多学科的诸多术语,其中大部分的术语极少出现在法学论文和著作当中,包括法律经济学的著作。不过,请读者不要顾虑,因为这大部分术语从直观的意义上非常容易理解,少部分难以理解的,我会在适当的地方用尽可能简单明了的语言予以表述。如我们读唐诗一样,不知典故者觉得通俗易懂,懂典故者品出深刻寓意。笔者不太习惯使用生僻的词语来做论文,因为我们是通过论文来论理,而非论“辞”。如果不懂经济学和法学的读者能够看懂本文,就达到写作本文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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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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