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http://www.dffy.com 2007-11-2 8:52:55 作者:于向华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多年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对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化国家的中国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它的意义并不仅限于司法民主化,更在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观。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利机关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等活动表现出来,而且还包含着公民通过法定的机制参与到具体的政治活动中去。而由于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这种法定机制的一项重要形式。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介入到具体的国家事务管理活动中,实现公民与国家机关的融合。如果说选举权是把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而与“一府两院”连接起来的第一座桥梁,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经常处于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这本身就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具体表现。

  其次,人民陪审既是公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也是公民表达利益和意志的一个有效渠道。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开放性,不仅意味着担任陪审员成为了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且使人民陪审员具有了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于司法审判活动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民主评议机制,发挥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作用。⑤

  三、在现实环境中理性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从2005年5月8日开始,至今刚好一年。然而,社会和媒体对这一事物的强烈关注程度超过了人们的想象。

  “我不知道我为什么会落选,只知道在一些国家,普通百姓当人民陪审员多的是;我不知道我什么地方不适合当选,只知道我的‘人民陪审员’之梦算完了,但对选拔中的质疑没有完。比如文中为什么没有提官员多少名,没有提普通老百姓多少名,却强调博士硕士的‘知识性’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性’;既然要求‘大专以上’,又何来‘大专以上95%’,另外不是大专以上的5%又是些什么人等等。总之,我有一种被‘忽悠’的感觉。”

  履职的陪审员也有自己的困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成平说:“感到有些法官怕麻烦、怕监督,缺少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主观意愿,加上法律没有规定哪些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没有规定有多少比例的案件必须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导致法院跟法官在是否请人民陪审员上有较大的随意性。许多法官都比较喜欢找自己比较熟悉、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样一来制约作用可能明显削弱。”

  无论他们的的议论是否有失公允或偏颇,无论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期望有多曼妙,我们都应当承认与面对的是,成长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尚存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操作性。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缺乏独立地位,陪审制度存在严重的“陪而不审”现象,形同虚设。陪审员来源缺乏广泛性、代表性,有违陪审制度之初衷。在具体做法制度层面上,对陪审制度的管理,陪审员的职责、义务,包括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均缺乏相应规定。对于如何衡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如何摆正充分接受民主监督与严保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二者之间的关系,现在也可谓是百家争鸣。对其功效是该褒抑或是贬,在具体操作中有时甚至因无章可循而无法拿捏——

  何俊杰是来自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人民陪审员论坛上他充满激情地介绍了自己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一年来,他陪审242件案件,陪审成了他生活的重要部分。而且法院也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制度,专门给陪审员配备了可以阅卷的办公室。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很高,还帮法院义务整理上诉卷,一年中他就作了400多宗上诉卷,“通过作上诉卷我学会了有关审判的专业知识……”

  可是何俊杰的自豪却遭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的质疑:“一年审242件案件,还在法院有办公室,这些令我非常担心,这样下去陪审员岂不是成了编外法官?试想,整天和法官低头不见抬头见,到了合议的时候,我怀疑陪审员是否能有十足的底气说‘不’!”……正所谓“陪审员自豪的恰恰是专家反对的。”!⑥

  同样,在实务界,数年来的职业化实践,也使一些法官们习惯于现有的审判模式。

  外行判案的忧虑、大权旁落的危机感,相关制度设计的瑕疵使一部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模糊认识甚至抵触情绪,让我们也来听听他们的声音——

  “我认为这种制度目前没有存在的实质必要。陪审员的功能有两大块,一个是认定事实,一个是法律适用。从认定事实来看,陪审员参加不参加对案件没什么影响。至于法律适用,那应该是职业法官的事情。从民主的角度来讲,陪审员个人的观点能够代表群众的声音吗?我看未必,也许是他自己的心声。如果说要民主的话,还不如直接和公众沟通。有些专业性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请专家过来,不一定要设人民陪审员,我还看不出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作用。” ⑦

  在各种各样的议论中,除了一些对于具体问题发表的看法,我们也听到了这样一些可贵的理性的声音——

  “人民陪审员选任‘精英化’与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矛盾的;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条件,尽可能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这样才能符合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

  “与西方国家相比,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弱化,并非这一制度的各种优点已发挥殆尽,以致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恰恰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并未有效地实现其功能,甚至变形走调,其制度优势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社会在进步,国家在改革.对于我们吸收借鉴别人的经验,虽然不能完全照搬,但是不等于就是不行啊.为什么不能多给些鼓励?如果什么东西都是一棍子打死,那么即使再好的制度,也实行不了。”

  “对一个刚刚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的制度求全责备,显然有失公允。我们必须认准基本方向,坚定不移地实践、改革,才有前途。倒退没有出路,为人民公正断案才是向前进的根本宗旨。”

  “虽然目前看来,许多陪审员仍未能发挥理想的作用,‘陪衬员’的形象并未根本改变,但只要制度制度合理并得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一定可以实在化。”

  展望未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陪审员曲鸣在满怀豪情的同时,更深感所肩负责任之重大:

  “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是整个社会的幸事;成为人民陪审员,是我人生中的一件幸事。但是要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从我做起,付出应有的努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既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关系,那么我就要更加代表民情民意,成为一座连接着司法公正与公众信任的桥梁;发挥来自人民大众的优势,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良知融入职业法官的司法技术之中,使裁判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既然存在着年龄的差异,身份的不同,生活阅历的多少,道德观念的差异,那么我就要避免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产生不同的情感反应,避免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同情或者厌恶,牢记自己是一个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力求合情合理合法;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理性,对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要广泛了解社会的方方面面。熟知百姓的大事小情,不断磨炼自己,以更加成熟和开阔的思路加深认识”……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查看于向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陪审员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江苏海门:人民陪审员海选 (2008-6-20 17:07: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8-4-17 15:06:54)
· 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 (2007-7-3 19:13:38)
·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7-4-2 13:29:07)
· 刍议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知情权——从婚姻法的视角出发 (2006-11-4 17:02:54)
·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06-11-4 17:01:48)
·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 (2006-8-15 21:48:13)
· 人民陪审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及其缺陷改造 (2006-8-7 17:00:24)


上一篇:试论民俗习惯的特点及运用原则 (2007-10-30 18:40:02)
下一篇:运用价值法学方法论分析国际私法问题 (2007-11-13 18:55:3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