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陪审制度能否成功移植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功能能否最终实现,并不取决于美好的理想,更取决于实际的操作和运行,更应引起我们注意并时刻牢记的是,“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需要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⑧
在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司法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内涵对我们有着特殊意义。解读并反思陪审制度,对其意义进行一次切片式的学理研究,可谓恰逢其时,我比较欣赏何兵教授的观点——
就司法过程所需要的知识本身而言,其一是法律知识和技术,如法律要件构成、法律漏洞补充等。在此方面,职业法官有其所长。
其二是事实审断方面的知识。事实审断固然需要法律知识——如证据规则的掌握,但更倚重常识,即普通人通过反复不断的生活经验,积累起来的对事实审断的知识和技能。在此方面,法官与普通人相比,并不技胜一筹。这是因为个人的生活经验,难分伯仲,个人由此而获得的知识,也就难分高下。在普通的案件中,法官与陪审员都是基于常识来思考。在真正的“悬案”审理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帮助也微乎其微。在英美证据法上,当举证责任难以分配时,法律给予的指示是——利益衡量,由于利益其实经常无法衡量,所以实际上交由审判官凭良知判断。而“良知”是基于日常生活的涵养,与法律职业训练几无干系。在大陆法上,对于疑案事实,法律要求审判官“自由心证”。“自由心证”而不是“依法心证”,即表明在心证形成过程中,法律知识并不起太多的作用。如果法律知识确实有助于提升事实判断的正确性,我们就无法解释,何以在英美陪审团审判中,事实问题全部交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判断,而不交由“水平更高”的法官判断?一项调查显示,压倒多数的职业法官(85%)认为,非职业法官懂得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研究表明,职业法官由于日复一日地与案件、证据打交道,会形成职业麻木,对事实和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职业法官表现得更敏感、细致。
其三是地方性知识。案件审决离不开地方性知识。如损害赔偿需要参酌本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需要参酌本地人对损害的评价——在民风淳朴的乡村社会,强奸对女子的名誉损害,就要高于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对于地方性知识,陪审员们“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比职业法官更有直接、深切的感悟。职业法官因为经年的职业生涯,会与同阶官僚产生职业认同,而与普遍民众渐行渐远,产生隔膜。日本司法改革之所以重新引入陪审制,一个原因就是职业法官们的判决,有时让普通民众觉得不可思议。如果职业法官实行流转制,则他们对于任职的“本土”,更是几无所知。
不难发现,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在知识储备上,互有优劣。陪审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让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合组一庭,目的正在于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识的优越性排斥人民陪审,实难成立。
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了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陪审员日常生活在民众之中,案件审结后仍回归于民,正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陪审员因为与国家政权机关不发生制度上的长期钩连,因而避免了因为制度化而导致的官僚化。又因为陪审员始终站在民间的立场上,对于权力机关可能的暴政构成有力的防范。正因如此,托克维尔曾精辟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称,应当视陪审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 ⑨
四、在实际运作中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也许以上所摘录的专家论述过于枯燥,下面还是以我们对我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过程所作的相关调查作进一步阐述。也许,我们抓住的只是这项司法制度的些许皮毛。也许,我们所作的自认为比较满意的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专家、学者的质疑或批驳。但是,毕竟我们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培训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2005年2月份院党组研究确定了我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初步意见。根据我院年受理案件的数量、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基层法庭配置情况、院机关业务庭编制情况,初步确定选任16名人民陪审员。院机关各业务庭和四处基层法庭各安排2名。名额确定后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3月份我们提请文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确定名额。名额确定后,我们通过“文登大众”和文登电视台向 社会发布了《文登市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明确了选任条件、选任名额、选任方法步骤,并组织了报名。共有30余人参加了报名。我们对人民陪审员报名人选进行了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和政审。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院、司法局共同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合格的人选进行了面试,最后确定了16名人民陪审员,其中13名男同志,3名女同志,均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7人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0名党员,他们当中既有离岗退休的机关干部,也有在职的机关干部,既有企业的政工干部,又有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还有社区居民,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
4月下旬,统一安排这16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由省高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培训结束后,我们又提请文登市人大常委会对16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任命,颁发了人民陪审员证书,并在文登电视台向社会发布了任命公告。
5月19日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开始审理案件,这也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威海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对此都作了相应报道。
(二)、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及参加审判活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人民陪审员上岗履行职务。2005年5月初,我们召开了人民陪审员会议,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陪审员又进行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审判纪律等内容的培训。并根据审判案件的情况,作了相应的分工。我们还统一为16名人民陪审员制做了人民陪审员证,以方便人民陪审员出入法院、审判庭参与陪审。
同时,我们出台了《文登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考核规定》,由政治处按照此规定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统一管理。今年年初,我们还制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情况登记本》,陪审员每次参与庭审时,由所参与庭审的审判员、书记员将所参与陪审的时间、案号填写完整,并予签名,每半年政治处将此册所填写的案号针对对应卷宗进行检查,此登记本的登记情况将作为年底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我们向文登市政府申请落实人民陪审员报酬和培训经费的请示得到了批准。年底,我们按照人民陪审员每次出庭45.2元的标准乘以出庭次数再加上每月200元的补助给每位陪审员计发了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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