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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价值法学方法论分析国际私法问题

http://www.dffy.com 2007-11-13 18:55:39 作者:吴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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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解读

  冯友兰先生说:“哲学是人类精神的反思。所谓反思就是人类精神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思之。”1经过100多年的反复和努力,中国法哲学研究初见成效,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筑了独立的法学范畴体系和话语结构,使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二是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使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并形成颇具影响力的学术力量以指导社会按照法治的要素重塑利益结构。2方法问题,大而言之,是个哲学世界观问题,小而言之,是个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手段问题。一般的事实手段或方法。3从哲学上讲,方法就是主体为接近客体和认识客体,并始终跟踪客体、与客体的发展保持同步的概念性工具和手段。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为达成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步骤。一种理论的构建及更新,方法问题不仅至关重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带有根本性的、基础性的问题。从人类文明史和学术史上看,“理论和方法是同时产生的,并且从来就是相互联系的”。4正如地上的路有千百条,而比较迅即地达致目的的则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条,横在理论家面前的“方法”也有千百条,如何找出这几条“捷径”,则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社会认识的科学化为什么必要,又何以成为可能呢?”方法论就是解决社会认识的科学化“何以可能”的理论。从哲学上讲,方法论就是一个哲学世界观问题,即,方法论是指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从具体学科层面上讲,方法论是指根据某一学科内各具体方法的生成顺序和内在逻辑结构等特点,将其按一定的方法论原则组织起来,并予以理论化和系统化的结构体系。

  方法论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逻辑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的体系化与理论化,因此相对于方法而言,方法论具有理论性、系统性和统一性等特征。5由此可见,方法论和方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将它们混淆或等同。简言之,方法论是方法的理论化和体系化,方法则是一种具体的和散在的“技术手段”和理论“媒介”。当然,从终极意义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例如,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学的方法论,也是马克思主义者研究具体哲学问题和社会学问题的一种“方法”。6

  方法论问题是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其自身自觉反思和审视的结果。因此,一门学科的成熟与否可以从其方法论的完备程度上来衡量;同理,一位理性而成熟的学者无不对其研究的领域和学科的方法论问题倾注了极大的关注。例如德国著名哲学家文德尔班在其名著《哲学史教程》一书中就将“方法问题”作专章列出,可见其对于方法论问题的重视程度。因为作者认识到,方法论的成型与完备乃是一门学科跨入“成人”行列的标志之一。7

  二、 价值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方法论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前者强学方法论中的事实与价值的统一,而后者则割裂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片面强调方法论中的“事实”或“价值”,从而形成了事实论证的法学方法和价值分析的法学方法的虚假对立。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法律现象是可以科学地认识的。法学本质上具有科学性的一面。虽然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律现象与自然现象具有巨大的差异性和殊异性,但是,在方法论上,法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之间仍然存在着方法论上的相互沟通和借鉴的可能性,即法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在方法论层面存在若干可通约的地方。基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法学方法中,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将事实论证与价值分析高度统一起来。8马克思主义认为,人造的历史既具有外界物及其客观规律的特性,又聚结了人对外界物的主观能动的改造和评价,换言之,即人造的历史兼具事物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主体性,是事物的法律与人的的价值尺度的统一。主体对客体的能动改造,在无形中将其自身的理想设计与价值目标内化在客体之中。所谓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主体的需求的程度,是客体中的主体性的质与量的指标。客体是主体价值的物质承载者,客体只有进入主体的改造的视野才具有所谓的价值性,“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是价值世界生成的终极根据。”9

  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原则内在地要求主体在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时必须首先从“法律是什么”入手,对法律现象作一个客观公正、全面地事实性描述,同时,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具体的方法论原则的要求。没有对法律现象的全而认识和深入了解,就无论探寻法现象背后的客观存在的规律。当然,我们在研究法现象时不能仅满足于对法律这一事物单纯现象上的描述,不仅要问个“是什么”,而且还要继续追问个“为什么”,要探寻法现象中的人的思想和人的价值。因此,法学研究不仅是实证性的求索,更是理解性的追问。对于法学研究,“需要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双重关照和双重视野的统一视野和方法”。10

  所谓价值法学方法论就是依据某种价值标准对现象进行分析和评断,是不证自明的人类活动准则。法律其内在的伦理,法律价值成为分析权力和人权现象的工具和尺度。例如,战争并非纯粹的、物理性的暴力活动,“二战”使人们重新复苏了自然法理论的超验方法。纽伦堡判决“不仅仅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民主国际法,而且是这一崭新的民主的国际法赖以继续发展的组成部分。”?11纽伦堡判决及其后确立的法律原则都有一个“高级法”背景,即自然法的价值方法论。如果坚持实证主义者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本身就是公正的”观点,“实体法就会成为可怕的鳄鱼。事实上这个鳄鱼在二战中严重侵犯了人权,尤其在德国,犹太人遭受的大量不公正对待都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12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等等包括建设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效率都是我们人类所追求的价值,而用这些价值来衡量法律的公正性就是价值法学方法论的具体运用。法律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法律是人设的规则同时也是历史形成规则,因此价值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因此,主体在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时,必须从法律现象和法律世界的内在属性入手,尊重其自发生成的特性,同时又高度重视其人设、人化的本质属性,自觉地运用事实论证和价值分析这两种法学方法,这样才能真正参透和平把握法律现象的本质规律和内在特点,从而为改造法律、设计美好的法律蓝图奠定坚实的基础。13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言:“如果我们遵循具有科学方法的途径,那就必须把科学的根基建立在坚固的土地上,而不是建立在流沙上。” 14迪尔凯姆选择“物”作为其方法论的分析基点。无疑,“物”在迪尔凯姆的方法论中是一基本范畴。“物”是什么?迪尔凯姆认为,“凡是智力不能自然理解的一切认识对象;凡是我们不能以简单的精神分析方法形成一个确切概念的东西;凡是精神只有在摆脱自我,通过观察和实验,逐渐由最表面的、最容易看到的标志转向不易感知的、最深层的标志的条件下才能最终理解的东西,都是物。”15物就是社会事实——或者说社会事实被视为物,这是迪尔凯姆方法论的基点。社会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16这种基点的选择对于法学方法论非常重要,基点的选择不当很可能使得法学方法论无法有效的解决法律问题,从而使其建构的法律体系出现坍塌。以上运用迪尔凯姆的思想来说明一般法学方法论的基点,对于价值法学方法论来说,人类追求的基本的价值就是价值方法论存在和建立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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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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