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第一顶大帽子,恐怕不是送给学者们戴的,它明显是针对其他司法机关。如果说公检法三机关在工作的协调、配合中存在某些不顺通现象的话,也应该心平气和地进行商讨,似不宜用如此这般的语气去指责兄弟部门。
2、畸形的出名观。标新立异,离经叛道,吸引眼球,挑起争论,制造轰动效应。
3、别有用心。
4、挑战马列主义在我国的指导地位。
5、把攻击矛头指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影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诋毁我国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
7、影射、诋毁共产党的领导。
8、恶狠狠地攻击检察制度。
9、削弱以至取消党对司法领域监督权。
10、竭尽攻击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之能事。
作者以为扣上这十顶帽子似乎还不够,竟把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与“西方敌对势力”挂起勾来,又把人家说成是与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和第二代领导集体对着干,越说越离了谱,完全越出了学术争鸣的界限。
(二)追究动机目的有违党的政治生活准则
过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某些执掌权力的人,就是听不得不同意见。一听到不同意见,第一反映就是认为人家的“动机目的不端正”,动辄追查所谓“政治背景”。邓小平同志严肃指出:“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地制止。” 他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小平同志的教导言犹在耳,未想现在又看到了追查学者动机目的之奇文。
什么叫做“动机目的”?动机目的是指人们在内心深处到底是如何想的。这使人想起汉朝的御史大夫(相当于现代的检察官)张汤增订的“腹诽罪”,他以此罪名把耿直无辜的大司农(相当于现代的财政部长)颜异杀害。理由是:某日在讨论皇帝的诏书时,颜异欲言又止,“微反唇”,只是嘴唇稍稍翻动了一下,以此推论人家是想要反对皇帝,竟以“腹诽罪”将其处死。这大约是以“别有用心”治罪的开端。如今,在倡导法制文明的当代中国,再以“别有用心”来贬损他人,就更难令人信服了。
我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六条规定:“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尚且“不容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何以能去追查学者的动机目的呢?
该文断定对检察制度提出质疑的学者“别有用心”、“动机目的不端正”,不仅违反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更是直接背离了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分析检察制度为什么会屡受质疑
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我认为主要是由于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以及在实际的运行中,确实存在某些不大顺通、不大协调甚至自相抵牾之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之下,设置了一府(政府)两院(法院与检察院),由此形成“两大司法机关”并列的格局,致使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例如,检察机关也拥有司法解释权,有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面冲突(高检关于刑法规定罪名的解释,比高法的解释多了三个罪名便是实例),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2.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对案件的批捕、起诉,但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却由检察机关自己决定逮捕和起诉,缺少了一个中立的(或上位的)专门机关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直接违反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因而“名不正、言不顺”,颇为尴尬,从法理上讲不通,实践中也确有缺乏监督的弊端。
3.检察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但它同时又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名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好比球场上的运动员同时兼任裁判员。这里确实存在某些不大顺通的问题,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
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它属于“以权力制约权力”。问题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诉讼活动,又有哪一个专门机关对其实施监督呢?检察机关具有如此巨大的权力,但对它自身的活动却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形成“手电筒照人”的单向监督效应,这是我国检察权设置上的明显缺陷。
上述这些质疑,并不是空穴来风或毫无事实根据的“恶毒攻击”,更不是与“西方敌对势力”串通的阴谋。学者们提出种种质疑和建议,目的是为了“补台”而不是“拆台”。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一点,那就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争鸣中发生错位。
文章在最后引述了邓小平同志在最后一次南巡时讲过的一段话:“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的,不是右,而是 左 。 左 带有革命的色彩,好像越 左 越革命。 左 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 左 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 左 。”但愿我们都能重温和牢记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段政治遗训。
三、“王文”对我的反驳
“王文”认为我在“商榷文”中针对“朱文”所做的批评和提出的问题,与其原意严重不符,有任意上纲之嫌,且使用的语言大批判色彩过于浓厚,不像商榷,更像讨伐。
“王文”的第一个标题:“视而不见还是有意曲解”
“王文”认为:“ 商榷文 将 朱文 对大多数人的肯定抽掉了, 朱文 只是针对 少数人 和 极少数人 而说的,而 商榷文 却诬指人家 将持不同观点的众多学者都推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把他们视为政治上的异己势力。 竟到了颠倒有无的程度,这是因为没有看清楚呢,还是有意曲解?”
对此,需要做一点解释。“朱文”开头第一段话说“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等问题提出质疑的声音时有所闻,它与人民的要求和党中央的精神形成强烈反差”,请大家看看,这里的“它”所指代的是不是“全部”?谁能把其含义变成只是针对“少数”和“极少数”?任何不抱偏见的读者都会看到:“商榷文”的概括并未歪曲“朱文”的原意。
“朱文”在第六部分确实曾用过“少数”、“极少数”等量词来指责有些学者“别有用心”。然而,在以往历次政治运动中,那次不是声称要“团结大多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在反右派斗争中,毛主席曾算过一笔帐,认为“右派大约占百分之一、百分之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 ,按照这个比例,在500余万知识分子中划了55万“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又宣称只是“整一小撮走资派”,实际上却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军领导人几乎全部打倒。可见所谓“少数”和“极少数”只是论战一方的判定,“朱文”在使用这些量词时的实际含义,绝不仅是针对“少数人”和“极少数人”,不过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托辞而已。
第二个标题:不顾常识还是刻意打棍子
“王文”说:人作为理性动物,其有意识的行为包括学术研究当然是有其“动机和目的”的。犯罪动机影响量刑,在有的情况下还影响定罪。但“商榷文”却不顾常识,将分析目的动机与“腹诽”等同起来,不知是缺乏常识、不顾常识呢,还是刻意找理由打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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