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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关于检察制度能否质疑的一场论辩

http://www.dffy.com 2007-11-15 8:36:00 作者:崔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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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反驳可谓文不对题。我主张对持不同的学术观点的学者不应该追查所谓“动机目的”,“王文”却说要查清罪犯的动机目的。把学术探讨和刑事犯罪混为一谈,将两者等同看待,正是“王文”的失足之处。

  第三个标题:浑然不知还是自我敏感

  “王文”认为“朱文”对一些人为什么质疑检察制度的分析以及“多数”、“少数”和“极少数”等判断是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也符合有关方面的精神。他进而引述了一位中央领导人的话:“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王文”据此论道:“ 商榷文 极力否认极少数别有用心者的存在,这是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某些现象和观点浑然不知还是过于敏感,以至于不假思索、自行对号入座呢?”

  “王文”的用意,显然是要把论战的对方引向“反对中央领导”,可谓“用心良苦”!问题是:王文所抬出的那位中央领导,在何时、何处说过质疑检察制度就是别有用心?况且,领导人讲话有特定语境,怎能以某领导人特定场合的讲话作为辩护的论据?

  第四个标题:友好商榷还是有意攻击

  “王文”断言:“ 商榷文 对 朱文 采取的不适当态度用 攻击 二字来形容并不为过,而且这种攻击是不顾学术规范、不讲逻辑的。……甚至说到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不是以某一个部门的官员的话为标准,更不是谁的官大谁说的话就是真理 ,这些话是不是有些强加于人和联想过度呢?”

  从上文来看,“王文”竟然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加以否定,难道“谁的官大谁说的话就是真理”?相信同学们自会作出判断。

  看到王守安的这篇文章,不禁使人哑然失笑。诺大一个部门的大笔杆子,居然写出这样的文章来!最好他们能够把已准备好的几篇文章都抛出来,让大家评断理论是非。可惜,至今我们看到的,还只是这么一篇。

  四、一位真正“第三者”的客观评论

  “朱文”和“王文”的毛病一眼便知。它们的通病在于只扣帽子,不讲道理。我想,中国法学界有那么多的高手和能人,绝对不会只是站在一边冷眼旁观。果然,很快在《法学》第10期就看到了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所写的文章:《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当我看完这篇文章后,为作者雄辩的论据和严谨的文风所折服,尤其对周教授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呈现出的学者良心感佩不已。

  下面是这篇充满哲理的评论文章的要点。

  【内容提要】“朱孝清先生、崔敏先生和王守安先生关于检察制度是不是可以质疑的争论、特别是关于争论中的政治批判是否正当的论辩触到了中国法学的一个痛点:缺乏理性的学术论辩。理性的学术论辩就是遵守论辩规则的论辩。理性论辩最为重要的规则是言谈者的普遍性和论辩机遇的平等性;其次是尊重他人对自己观点的解释,不得强加于人,更不能追究 用心 ;第三个是宽容,任何论辩都是 开始 而不应是 终结 。中国法学界走向理性学术论辩的重要步骤是实现法学论辩的无禁区原则,同时制止”利益法学“对法学的扭曲。”

  这一段“提要”,言简意赅地亮明了作者的基本思路。接着作者又说了以下一段话,作为“引子”:

  在中国的传统中甚少学术论辩的因子,人们习惯于将对手从对话领域逐出的霸道做法或“左右逢源”的圆滑态度,因此发展中国法学的重要一环当是发展学术批评。但是学术批评如果缺乏“客观理性”就很容易变异为“鸡同鸭讲”、“自说自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取得了极大进步,但学术批评始终不正常:真正称得上“学术批评”的成果不多,且少得可怜的学术批评还常常化为意气之争、甚至蜕化成棍子。这正是中国学术(不仅仅是法学)的痛处。

  “周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何谓理性的学术论辩?

  “周文”指出:理性论辩的理论早在古希腊之修辞学和论辩术的传统中就存在,我们现在所讲的辩证法其实就是希腊人的论辩术,是在论辩中发现真理和正义的方法。理性的论辩犹如“拳击运动”,没有规范的双方“boxing拳击”则是打架斗殴。因此,建立学术论辩的规范是论辩理论的核心。说到论辩规则,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和阿列克西的大作是不能越过的。

  哈贝马斯思想的核心是“交往理性”,他提出了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即商谈的法律理论。具体来说,论辩的参与者要遵循三条商谈规则:(1)任何可言说者均可参加论辩;(2)任何人均可在论辩中提出任何主张,任何人也可以质疑任何主张;(3)任何言说者均不因受到某种强制的阻碍而无法行使其权利。

  毫无疑问,一个理性的论辩必须遵守形式逻辑。在这方面,阿列克西提出了三条:(1)任何言说者皆不得自相矛盾;(2)任何言说者,当他应用于某对象时,也必须能够将其规则应用于与其相关的其他对象;(3)论辩双方不得使用不同的词汇。

  如果我们同意上述规范,就可以对这场论辩中的规范性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平等的论辩参与权与少数人的权利

  “周文”指出:学术论辩首先涉及的是“进场”问题:谁有权进入论辩?学术具有大众性,大家具有平等的参与权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和学术论辩,如果只允许一种观点出场,就不是学术,也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论辩。

  “朱文”一开头的那段论述,把不同观点的人(哪怕是极少数)置于“人民群众”和“党中央”的对立面。在中国的政治格局中,这就意味着其他人只能闭起嘴巴。一个将他人逐出论辩场的文章,其实是在“结束论辩”,而不是“论辩”。哈贝马斯提出合理论辩的三条规则肯定是被违反了。

  “崔文”列举了“朱文”中“十顶吓人的大帽子”。这些是不是“帽子”、是不是“吓人”,人们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论者认为不是“帽子”,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自己戴上试试。

  我们姑且认定“王文”说“朱文”只批“极少数”是对的,问题是,某人是不是“极少数”是没有客观标准的,其结果就是,不同意其意见的人就可能属于“极少数”。因此,潜在受到伤害的实际上是全部。打击“极少数”的严重后果决不仅仅在于给“极少数”人带来的痛苦,最严重的当是带来“人的未来处遇的普遍不可预期”。只要允许打击学术观点上的极少数,任何人的将来都是不可预期的:谁能保证不会某一天风一转,您自己也成了“极少数”?允许打击学术上的极少数违背法治原则,而法治原则被违反,受害的是不特定的公民。

  正确决策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异端”。一百个新主意中可能99个都是错的,那没有关系,不理它就是了;但是,如果不允许“极少数”人发表意见,则彻底断绝了进步之路--那唯一一个“对的”意见也失去了生长的条件。许多被今天认为“重要创新”的东西,在历史上哪个不是异端?如果我们当年不允许“极少数”人的意见发表,哪来今天的进步?

  作者还引述了原中央党校副校长龚育之的一段话,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有三大理论创新,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这三大理论创新,在传统观点看来,也都是“异端”。因此,不宜轻易给持不同观点的学者扣上“离经叛道”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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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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