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教与法相互依赖、相互影响
在谈到宗教与法的联系时,宗教与法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其实,在早期,宗教与法是浑然一体的。在古代欧洲的司法实践中,当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官会让双方当事人采取决斗的方式作出裁判,决斗胜利者胜诉,失败者败诉,因为人们相信公正平等的上帝是会站在正义者一方的。尽管这可能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但人们内心却毫不怀疑的接受这样的结果,并相信这就是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并以此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同样在中国古代还有关于獬豸的传说,獬豸在人们眼中是神兽,性知善恶,将其置于相争的两人之中,其触之者有罪,不触者无罪。可见,在人类历史上,无论中外,宗教与法都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维护着社会秩序。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完全是抽象的。宗教经典中有关法律、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在古代以色列和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回事,在古代中国,佛教影响是特别巨大的,在佛教的教义中,有许多诸如教人行善、禁止杀人、偷盗等教义,这些教义蕴涵了自然法的观点,与法律的终极目标不谋而合。一方面,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极力保护那些符合法律要求的宗教教义,这表明,宗教需要法律的承认,法律需要良好的宗教教义的支持,两者互相影响,相得益彰。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法律意味着秩序,意味着自己的有效统治,没有法律,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因此,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统治者一定会竭尽全力使自己的法律与人们心中的信仰相一致,让民众相信这是他们自己的法律,从而使人们心甘情愿地去遵守法律,以维护自己的统治。伯尔曼说:“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①当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时的法律的实施已经不是人们摄于权威的、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的奉献和实行。
总之,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没有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方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四)宗教对法的双重作用
宗教对法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这种影响从大的方面说,宗教对法的影响贯穿了立法、法的实施,守法的整个过程。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宗教观念在美国法律的形成时期常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考虑清教,我们就很难得到美国法制史的完整图画,也就无法理解上个世纪的美国法律。”①其实,不仅仅在美国,在中国以及在其他国家,宗教对法都起着重大作用,这种作用是双重的,体现在宗教对法的促进和阻碍。
1、宗教对法的促进
宗教对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贯穿法的创立和实施的整个过程。首先,宗教对立法有很大影响。许多宗教教义表达了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追求,这些价值观念和追求被法律所吸收,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比如,佛教教义中规定的,不得杀人,不得偷盗,不得淫乱等,这些教义精神为历来的立法者所采纳,成为约束人们的法律。其次,宗教影响到施法过程。宗教宣扬的公正、平等、仁爱、容忍等观念有利于减少诉讼,而且,宗教提倡的与人为善,容忍等观念,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2、宗教对法的阻碍
宗教对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立法和法律的运作两方面。首先,宗教因其固有的保守性,通常成为法律发展的严重阻力。在某些政教合一的国家,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已经进入现代,但刑法、家庭法仍然保留着浓烈的封建色彩。其次,宗教对守法习性也有不良影响,这主要是指价值观与现存秩序不一致的宗教。比如中国的祖宗崇拜仍然是计划生育政策顺利实现的重大阻碍。
于“神”的信仰,人们显然不能向“神”索取权利,也无法向“神”索取权利。法律则不同,无论任何法律,都是由人,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应该包括权利和义务,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是不会被人们接受的,也不能达到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法律是根本行不通的,早晚会被历史所遗弃的。因为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不象对于宗教那样完全是发自内心的,豪无理由的接受,他们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在规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维持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仅有义务是行不通的,它必须同时赋予人们权利才能被人们接受,也才能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目的。
二、我国的宗教政策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宗教信仰白花齐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各族人们的风俗习惯,保障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人们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现在信教将来不信教的自由;也有现在不信教将来信教的自由。由于民族关系的错综复杂,为了尊重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人们的宗教信仰,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法律上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是宗教不能干预政治、教育,公民的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以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正确区别宗教与邪教
前面探讨了宗教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里宗教的前提都是国家承认和保护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社会意识。正因为宗教的这种特性,才使宗教具备了诸如秩序、平等、仁爱这些法律所需要的良好的品质,也正因为这样,才使人们心悦诚服的去信仰它,并由此获得对本身有利的结果,从而使整个社会走上和平有序的道路。邪教则不同,邪教表面上借助了宗教的表现和存在形式,但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的。它的存在与蔓延必定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给人类带来灾难。邪教不是宗教,虽然邪教也像宗教一样,宣扬某种教义,使人们去信奉它并为其服务,但邪教宣扬的那套教义与人们的善良、正义、仁爱等朴素的观念截然相反,违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邪教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蛊惑人们视听,使上当的人们去相信它,信仰它,这样的教义只能给信奉它的人们带来无尽的灾难,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对于邪教组织,由于反人类、反社会的本质,各国政府的法律都不允许其存在,这也体现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需要。
三、展望宗教与法的未来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样,对于宗教与法这两种人类所创造的文明,它们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创新与发展。从宗教学的观点来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比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在进入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这种对超自然的力量的崇拜不是消失了,而是变的更加复杂,更加系统化,这就是宗教。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社会调控功能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伴随着产生了监狱、法律、军队等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法律取代了宗教的这种职能,成为了调控人们行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对各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会更加精细,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会更加重要,人类社会会更加依赖法律。对于宗教,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本身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人类最初的那种对神灵的畏惧而产生的盲目崇拜也已经逐渐趋向理智化,宗教对人们的精神控制作用正在减弱。但是,由于人类自身一定程度的无助性,人类不能完全超脱自我,宗教在安抚心灵方面的作用还是会长期存在的,宗教也会长期存在下去,宗教与法也仍然一样,共同协调着人类社会,促进人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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