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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国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看礼法结合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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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8 17:09:06 作者:吴亚红 陈璇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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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事舅姑(公婆)。按礼制,不事舅姑的实质在于逆德。在礼,妇顺是天经地义的做人之道。女子在家顺父母,出嫁则顺舅姑。《礼记·昏义》言:“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申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各,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由礼制所言妇顺,可知其意在由顺衍绎出家族的长久和睦。而礼制关于妇顺的标准,则是苛严而又细微的。从妻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到侍奉舅姑的衣食住行,从态度到行为,可谓无所不包。
口舌。口舌出妻这一律条在礼表示为“多言”,其义相同,均有说闲话,搬弄是非之意。但“多言”的主观愿望不一定为恶意,“口舌”的主观恶意却很明显。因此就此条规定而言,礼偏重客观行为本身,而律则是重主观意志。按照儒家典籍的解释,“口多言,为其离亲也”。这一解释是非常精辟和贴切的。在古代社会,家族的和睦构成社会稳定的一大基础,口舌所产生的后果必然危及家族秩序,有碍族人的和睦相处,严重者可导致家族内部以及家族之间的争吵、斗械。因此,它在奴隶社会就被视为恶源,至唐相承不改。
盗窃。《大戴礼记·本命》说:“盗窃;为其反义也”,因此,盗窃出妻是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义的规定。按照礼制,“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妻对夫家财产并无所有权,家族财产为家族所共有,这是家族成员得以聚居一起生存的经济基础,其私取财产违犯妇道,当属窃盗行为,而盗窃他人财产,既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又有损于夫族声誉,既损害社会利益,对损害家族利益,应视为出妻的法定理由。
妒忌。在儒家典籍中,妒忌被看作是乱家的行为。妒忌的基本含义是忌恨。在七出之条中,戒妒是礼制和法律加于女子的单方义务,相对应的则是礼法所赋予男子的自由特权。妒忌所侵害的对象应该理解为对男子性自由以及对与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忌恨,其实质是对男子特权和古代多妾制的侵害。礼、法设置妒忌条的目的是消除男性自由所导致的家族内部不稳定,以维护家庭内部的安宁。
恶疾。什么疾病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恶疾,礼与律均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儒家典籍《大戴礼记》与《公羊传》何注的解释,恶疾应被理解为与妨碍妻参与祭祖有关,即指妻患有不能与夫一同祭祖宗庙的疾病。按照古人的观念,夫妇皆祭祖才为敬宗。正因为妻不能与夫一同祭祖宗庙(祖先),妻的“传家事,属祭祀”的职责无以实现,成妇的意义不再存在,因而与夫解除婚姻关系就在情理之中,这也是符合古代婚姻的目的与意义的。
从上述七出法的各项内容看,属于女子主观过错的有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五项,而无子、恶疾则是女子根本无法把握的客观的事由,与女子主观无丝毫联系,以今人之观点看,其荒谬至极。但是古代中国长达几千年均是一个家国一体的社会,这种家国同构的特征并未随着时间的演进而削弱,相反,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家是国家的基础,国则是家的扩大,由家族伦理推及国家政治,由家内秩序衍绎出政治秩序,家族利益和家族的稳定是礼制和法律关注的重点,七出法实际是礼律从宗庙继嗣、家族理论、家族等级秩序和财产所有权等方面为着家族利益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七项内容无一不与家族相关,无一不是为了家族利益。尽管明清以来不少有识之士也认识到其中的不合理,但作为法律制度,其家族精神在传统社会始终未能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当然唐律在“七出”之外,还承袭礼制,规定了“三不去”来对“七出”加以限制,即“三不去,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唐律对“三不去”的规定源于礼,其内容与精神与礼一致。就“三不去”的精神而言,是对男子自由出妻的一种限制,自有其积极意义,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也具一定的效果,体现了儒家仁义的精神,也反映了礼制与法律对人伦的重视。但从根本上讲,七出三不去所构建的法律秩序体现了古代中国血缘家族社会的要求,贯串着稳定家族社会的精神。
2、和离,唐律对和离有如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同条疏义进一步解释:“ 若夫妻不相安谐 ,谓彼此情不相投,两愿离者,不坐”。就法律规定来看,和离是指男女双方不能安宁、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男女双方在离婚这一点上态度一致,并无分歧。在这一离婚形式下,法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归于消灭。同时,从和离的法定条件看,其实质是彼此“情不相投”,因此,较七出和义绝这种因过错而离婚的形式看,它关注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对于这一立法,言其达到了古代离婚制度的高峰并不为过,即使在今天,也有其合理的价值。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和离这一离婚制度,仅仅是唐代离婚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并不具有对抗七出和义绝的效力,这说明和离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相反,义绝具有排除其适用的效力,而当男方行使七出权利时,和离便不可能成立,由此观之,和离的主动权又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3、义绝。这是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其意指夫对妻,妻对夫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罪,经官府认定双方义绝而强制其离婚。义绝之说,由来已久,自《汉书·孔光传》载:“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白虎通·嫁娶》言:“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按照古人的理解,夫妻关系是由“义”来连结的,这种“义”可以理解为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应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无“义”,夫妻关系就失去了连结点,婚姻的解除便成了定局。这种婚姻观念渗透到法律中,便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颇具特色的官府强制离婚制度--义绝。从唐律的规定来看,法律设立义绝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伦常和防范家属相犯。
通过以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介绍,特别是对唐代的离婚制度的分析,充分表明,中国古代婚姻一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成婚的男女是无足轻重的,而对祖先的祭祖和家族的延续才是婚姻的最高目标。这种婚姻的目的,根本地是由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家族既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单位和社会组织,同时又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而结成的同盟。于是同祖共宗的血亲意识便当然地成了家族结合的心理基础,由此产生了两个必然结果:一是对祖先的顶礼膜拜,一是对血缘关系的重视。不仅要求血缘纯正,而且要求家族永久延续不辍,于是无子便成了妇女不可饶恕的罪过。同时,可以看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伦常纲纪在古代婚姻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也正是礼所强调的“尊尊、亲亲”的精神原则,因此中国唐代代婚姻法制度是礼法结合,以礼入律的典型。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参考书目: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瞿同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法制史》教材 曾宪义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唐律研究》 钱大群著 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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