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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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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16 16:40:12 作者:李土生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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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形声字,从木,安声。
“案”为安放、安置;“木”在这里可视为木制的物件。“安”在“木”上,意为“案”是安放、安置物品于其上的木制品,如几案、桌案等。《说文·木部》:“案,几属。”本义为木制的盛食物的矮脚托盘,后来泛指长形的桌子或架起来代替桌子用的长木板,如案板、书案、条案等。人在办理公事时要伏案而作,办公时的文件常置于案上,故而“案”又指提出计划、方法和建议的文件或记录,如档案、备案、议案、提案、方案等。古时官署大堂必放一桌案,官员在案后办公,处理诉讼事件,“案”由此引申出案件之意,如案卷、案牍,进而特指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如惨案、血案、破案、案件、案卷、案例等。

“案”的本义是木制的盛食物的矮脚托盘,即案盘。把盛放着食物的碗、盆、碟等器具放在一个托盘中,与直接用手端器皿相比,不仅规矩、方便,而且稳当、卫生。从出土的文物来看,古人的食案多为方形托盘,一般下面有四只低矮的支脚。《急就篇》颜师古注云:“无足曰盘,有足曰案。所以陈举食也。”可见,有无支脚是盘子和食案的区别所在。如今,众多饭店,包括一些家庭,依然使用案盘。但现在的案盘一般都没有支脚,仅为一个木制的方形大盘,若是遇上多人参加的酒筵,一两盘就能端齐满桌的酒菜。
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方形四平八稳,为稳妥之意,故“案”又特指长方形桌子,如几案、桌案、条案。用木头支起来用于切肉的砧板叫“肉案”;用于放书、写字的狭长的桌子叫“书案”。“拍案而起”中的“拍案”即为拍桌子。“案”现在依然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
“案”又表示机关或团体中记事的卷宗,如备案、存案、档案等。唐朝刘禹锡《陋室铭》:“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其中的“案牍”就是指官府的公事文书。“有案可查”指有文字记录可供检索。“案卷”原是古代官署分类存档的文件,一案一卷,故称案卷,今指经过分类整理以备存查的文件材料。“案”还可指提出计划、办法等的文件,如议案、方案、草案等。
“案”为案件,是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如案情、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阴险狡猾,作案手段一般都比较隐蔽,而且可能是团伙作案。这就要求办案人员首先要逐步明确、缩小、锁定案件的范围,不能漫天撒网;其次要细心、耐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此外,在错综复杂的线索面前要保持清醒和冷静,要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将案件排查清楚。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办案人员要具备优秀的素质、熟练的技术、正直的品质、高尚的道德和为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惜付出自己生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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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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