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进程

http://www.dffy.com 2008-1-25 20:35:38 作者:王思鲁 来源:东方法眼

    绿  



  3、国内律师是否能担当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大任?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的法律风险环境比过去更为复杂、严峻。目前,国内律师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涉及到对具体行业的研究。虽然一些律师也出版了一些相关书籍,但这些书大都停留在表层,缺乏深度,实用价值不高。

  企业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应该以此为基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的层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需要大量诉讼经验的支持,若仅仅是一个口号,那么,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企业而言只是“海市蜃楼”,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也只是“乌托邦式”的空想。

  同时,律师仅有诉讼经验的支持还不足以为企业提供“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如果仅仅是停留在法律层面,那么,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便只是“规范化生产流水线”上“统一规格”的法律服务产品。“规范化生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虽然能解决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其忽视了企业因为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地域差别等因素等带来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规范化生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削足适履”。其无法为企业提供“度身量造”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真正使企业无“后顾之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应该是以“帮助企业实现利润增值”为导向,以法律规范框架为基础,同时,从管理学的视角出发,跳出法律看法律。也只有如此,才能为企业“量体裁衣”,为其设计最为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系统工程,需要高水平的律师团队的紧密合作,而中国律师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

  首先,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律师界、学术界来说,都是全新的课题。该课题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还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管理学水平。放眼当今中国,符合该标准的律师凤毛麟角,律师人力资源稀缺。

  其次,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非常庞杂、艰苦的系统工程:(1)它涉及法律、管理、经济、军事等众多学科知识,是危机管理学的重要分支,成为法学与管理学交叉的学科之一;(2)宏观性和微观性相结合。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既要构建宏观性防范机制和操作流程,也要结合行业、环节、单个企业的情况,构建微观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操作流程;既要构建横向的风险防范机制,也要构建纵向的风险防范机制;(3)本土化资源和国际化资源相结合。构建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必然要充分结合国情,充分理解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特色”,又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成功经验。

  再者,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单兵作战的律师不行,松散型团队也不行,需要律师团队的紧密合作。而中国律师界的现状是,律师一盘散沙,彼此间缺乏互信,难以形成真正的团队运作,这都对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带来了困难。

  还有,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高水平的律师团队的紧密合作,在中国律师的素质尚未能完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谨防“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出现,徒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名,行传统法律顾问之实。

  最后,中国是个不重视遵守规则、规章的国度。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1)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2)制定了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没有有效地执行。企业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加大了法律风险机制有效构建的难度。

  4、政府是否真正重视,能否落实到位?

  现代经济学认为,“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理论基础。由于现阶段中国企业对防范法律风险不够重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对企业的引导作用有限,迫切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推动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毫无疑问,政府在推动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值得警惕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被消弥于无形?因为防范法律风险需要支付成本,也会损害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当法律风险未发生时,企业缺乏积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动力。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取代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已呈星火燎原之势,前景一片光明,但在现实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只有立足国情,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企业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律师提高专业水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政府、企业、律师三管齐下,通力合作,才能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国企业在市场大潮中搏击时才有了自己的护身符,才能从容应对无所不在的法律风险。(本文是2007年11月笔者应邀携律师助理周峰剑、吴茂树先生出席《信之安人力资源管理论坛》上所作的主题演讲)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查看王思鲁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风险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彩电在运输途中损坏责任应由谁承担 (2007-9-3 9:07:27)
· 预付百元买马 马死亡风险由谁担 (2006-9-20 18:21:14)
· 诉讼有风险 当事人须谨慎 (2006-6-27 11:21:26)
· 金融风险的防范与信息披露 (2004-2-12 16:10:10)
·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2003-12-26 13:48:07)
· 告知“诉讼风险”冒风险 (2003-11-19 9:04:28)


上一篇:“赢”在“法律管理” (2008-1-25 20:33:59)
下一篇:读最有用的书 找最适合的工作──寄语中国法律未来之星 (2008-1-27 15:19:5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