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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法的流失

http://www.dffy.com 2008-3-23 21:07:36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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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任意杀人的处罚:各民族都严禁杀人害命,对愿意杀人的更予以严厉的处罚。根据杀人的手段、后果、被害者的身份、杀人者的身份而给予处死、肉体刑、赔命价等不同制裁。壮族、苗族、蒙古族均对杀人者以命抵命,景颇族对杀人案件的处理一般不判偿命,而是由杀人者赔命价,但通奸者如被女方丈夫撞见,丈夫可当场杀死奸夫,习惯法不为罪,无需赔偿15。

  婚姻家庭:少数民族习惯法规定的早婚、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抢婚制、“公房”制,可能触犯国家制定法规定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重婚罪等。父母包办婚姻、姑舅表优先婚权可能触犯国家制定法的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非法拘禁罪。

  处罚方式:少数民族习惯法以罚款、罚物、开除村寨籍、肉刑、处死等为基本形式,表现出损害名誉、给予人身伤痛等特点,与国家制定法的处罚方式有一定距离。

  六、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如果把它们当作是并行的两个法的体系,少数民族习惯法无疑与国家制定法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我们现实的状况是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统一的国家法的体系,这样看来,少数民族习惯法就是在大一统的国家法体系下的局部存在。

  如果以国家制定法为法运动的起点,法的运动经过少数民族地区,就不能再完整地回到原点,因为这其中必然经过巨量的法的流失,而且这种状况是建国以来长期存在。这种状况,对于正统的国家制定法的学者学者和政府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都是巨大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1 [德]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2 Ehrlich 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English edition. Cambri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6.1。转自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5页。
  3 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87页。
  4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版第1版,第41页。此外,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314-315页;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55页等,均持此观点。
  5 参见[美]E.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3页。
  6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18-21页。
  7 参见黄海:《瑶麓婚碑的变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57-266页。
  8 参见徐铭:《社会主义时期凉山彝族家支问题探索》,《西南民族学院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第22-28页。
  9捧铧,即手上垫小木棍数根,将烧红的铁犁铧置于手上,走几步,烫手者为输;嚼生米,即由毕摩挑出一些生米,两人在相同的时间内放入口中咀嚼,吐出后带血者为输;抓蛋,将蛋放入滚开的水锅或油锅中,各下手抓沉于锅底的鸡蛋,烫坏手者为输。
  10 参见石开忠:《侗族习惯法的文本及其内容、语言特点》,《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21-24页。
  11 参见王启梁:《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第87-93页。
  12 参见张云:《从大理地区白族群众的法意识看民族地方的法制建设》,《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21-25页。
  13 参见俞荣根主编:《羌族习惯法》,重庆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07页。
  14 参见编写组:《云南少数发放罪犯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24-27页。
  15 参见蔡志纯等《蒙古族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372-373页;云南省编辑组:《景颇族社会历史调查》(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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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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