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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阶段法的运行

http://www.dffy.com 2008-4-1 8:21:05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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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内容: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5)经济特区地方法规:立法主体: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内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6)部门规章:立法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立法内容: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其规定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7)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立法内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规定了各层级法之间的关系: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9)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则直接适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10)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1)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我国社会主义立法阶段法的非正式运行与法的流失

  立法阶段法的非正式运行是指,在立法阶段,由于一些原因,偏离了《立法法》所规定的程序,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偏离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与原则实际所形成的立法。在立法的实际过程中,有许多种行为实际上偏离了《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目标与原则,一些具体的立法行为会悄悄地淹没《宪法》和《立法法》的根本性规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偏离了立法的基础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8。

  但是在更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质上产生了偏离。以代表名额确定为例,实质上不是全体人民决定,而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他们的决定,显然与全国公民的意愿不十分吻合。

  1.代表人数确定时城市人与农村人权利不平等:

  确定全国人大代表时,4个农村人等于1个城市人,农民的权利要求得不到体现。

  《选举法》规定,“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9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农民代表可能更是少之又少。代表的比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表现一个国家的政策倾向,由代表比例确定办法可以看出,几十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农业讲话的人又被限制得如此低比例,实质上农业很难得到真正的重视。

  今年“两会”中,有三组新出现的数字很引人瞩目,也反映出不少更深的问题。一、2.1亿农民工中首次出现三个农民工代表,有资格进入人民大会堂和国家高官一起参政议政。二、以私营企业老板、外企技术管理人、自由职业者等为代表的“新社会阶层”,目前已掌握或管理了总值10万亿人民币的资本。三、私营企业界人士在本届“两会”中的代表委员达200余人。

  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这些年来中国国内媒体已讨论无数回,但他们的现实处境依然让人深感无奈。经过30年流动,经历前后两代人的农民工群体终于出现三个代表,中国政治学者形容,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很多人也指出,农民工代表人数应增加。如果跟“新社会阶层”的委员代表人数做比较,三个农民工代表的力量更显得微弱渺小。

  怎么代表呢?当农民工只有三人,而私企人士却能有200余人时,这二者进入“两会”给人的启示迥然不同。三个人代表全国2.1亿人的诉求,因为人数太少,他们存在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反之,私企人士的阵营反映的是资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中具有的巨大影响力10。

  2.官员做人大代表:

  各级官员做人大代表,实质上是代理人兼任代表,真正权利人的要求得不到体现。

  目前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官多民少,地方各级人大的情况也是如此。某省参加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共160名代表,其中中直机关代表15名,省直机关代表52名,21个地级市的市长各占1个代表名额,占代表总数的55%。再加上除此之外的地方政府官员,各级官员的比例更高。本来我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它的构成应当是由全体选民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产生各级政府官员,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这是分层的代理人。

  实际的情况是“大多数人大代表来自政府官员,很难想象这些代表能够很好地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自己监督自己或者监督上级,从利益关系上就很难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

  人大代表是决策人,即全体公民,实际权利人的代表,政府官员是执行人,代表人大会议及人大代表,最终代表全体选民的执行人。两者混为一体,全体选民的意愿就被排斥在权力机构之外了。

  所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的代表们建议,《选举法》增加条款限制政府官员在代表中的比例,让更多的人大代表从基层中产生。政府官员确实需要参会的,可以通过列席或旁听的方式11。

  3.老板变“农民”、厂长经理变“一线工人”

  人大代表选举有三大变异情况:一是企业的管理人员,甚至是企业业主,成了“一线工人”。二是早已离乡到城市经商办实业,不再从事农村农业工作的人,也不在家乡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却以其原出生地的“农民”或“工人”身份参选代表,占用当地农民、工人代表名额。三是由于对“领导干部”、“干部”的职数有限制,有些地方为了让某些“领导干部”、“干部”当选代表,而将他们的身份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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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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