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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阶段法的运行

http://www.dffy.com 2008-4-1 8:21:05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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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人大代表实际上根本不了解其代表的基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生活状态、思想状态和政治诉求,或者即使了解,也不会代表这些基层公民讲话,他们如何能够当好代言人?12

  (二)各方利益影响立法

  在现代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集团影响着立法的内容,决定着法律保护谁的权利与利益。在我国,影响立法的进程的主要有政府部门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及利益集团的利益。

  1.政府部门利益“法制化”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13。

  “立法割据”现象的出现,就是一些强势利益集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把自己的强势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使得行政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这与我国行政立法的弊端不无关系。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陈勋儒指出“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14。

  这种行政立法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的现象,多数时候是无形的,一般人看不出来,但结果却很可怕。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经拉大的今天,任何行政立法,如果再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都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情绪。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集团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正视这种存在,并在行政立法中予以客观、公正地反映,是行政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在行政立法的时候,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体现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也要体现普通群众的利益,这样的立法才是立得住脚的。

  2.地方政府利益“法制化”

  政府作为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机构,只应在与政府整体利益、尤其是与人民利益不相冲突的条件下,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如追求自身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便利,较宽松的预算约束,较大的管理权限和较高的权威,较轻的责任约束,等等。

  然而,一旦政府部门追求与其行政职责无关的特殊利益,或者这种追求超过了合理界限,这种追求就丧失了合法的基础和根据。目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成、财政体制未尽合理、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这就使得政府部门具有过分追求部门不当利益的内在冲动。而行业不正之风,加之某些领导人认识偏差,常常使这种内在冲动转化为将部门利益法规化的种种努力:

  其一、以地方立法形式增设机构。增设政府部门内的二级处室、下属事业单位,或给已有部门内二级处室增加事业单位的牌子,或给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挂上行政管理二级机构的牌子。这样做,既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重要性程度,又会给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带来困难。

  其二、以地方立法向部门所属企业或事业单位授权。一些部门既想多揽权力,又不愿履行与这些权力相适应的义务和职责,把一些琐碎的、本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行政事务推给下属单位去办理,并以地方立法形式将这种行为合法化。

  其三、以地方立法设立收费。在西方关于国家与政府的理论中,有一种经济人理论。这种理论指出,国家和各级政府其实也是一种经济人,它们应当像斯密所讲的经济市场上的“经济人”一样,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为社会带来福祉。但具体到政府的行为,政府作为经济人直接追求经济利益的冲动很明显,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承诺却得不到监督,不能真实地兑现。

  自1997年7月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到1998年6 月底的一年间,除中央各部门宣布取消向企业不合理收费424项、 涉及金额262亿元以外,省级以下取消的项目就达20,289项,涉及金额231.5 亿元,合计493亿元15。十年过去了,这种状况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攻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一书作者,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指出,中国体制改革最关键的是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收费罚款体制的改革。这不符合现代政府的要求。例如,2007年一年各级政府的乱收费就达16,000亿元,十年时间政府的种种不合法制要求的收费增长了32倍!这种“发个文件就收费”的行政体制如果管不住,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16。

  城市居民住房价格长期居高不下,背后的利益为谁所攫取? “在全部的房价中,开发商获取的利润仅占10-18%,再刨去25-30%的土地使用成本和25-30%的建筑成本,剩下的部分都被各地政府以各种名目的费或税收走了”17。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超斌为曾在河南省房地产协会帮助下,分别对四川、重庆、安徽、江苏等地的乱收费现象做过专项调查,发现各地政府围绕房地产开发征收的税费名目多得惊人:除了土地出让金和双重配套费外,政府还要收取50余项费用,征收者涉及25个地方政府部门的几十个科室。此外,各地政府还开向开发商或购房者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费,有些是重复征收,有些是巧立名目,有些是不合理收费。“最莫名其妙地是,还收取‘不可预见费’”。王超斌说,这个费的征收弹性较大,“找找人就能少收点,不着人就收地多一些。这也为政府腐败提供了空间”。以北京东区国际小区公寓为例,开发前的土地成本约为5000元,后来的建筑成本系在3500元左右,而在整个开发建设期间被收取的各种税费,金额高达8000。项费税抬高房价近三成。

  如果政府把针对房地产开发而收上来的各种税费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或者廉租房,按照合理的政策分配给老百姓,保障“居者有其屋”,即便征收数额有些高也算罢了。实际上,很多地方政府都把钱花在了形象工程上,大肆建造大马路、大广场,高级酒店。这是取之于民,又与民争利。

  其四、在地方立法中简化行政责任。一些地方立法给地方政府部门规定了很大的行政权力和处罚权力,但对行政部门行使权力和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条件却疏于规定,对罚款所得的管理和使用规范不严格,也是引起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不满意的原因之一。

  其五、重复立法。本来国家或省一级已经制订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有些地方和部门仍要求地方人大制订内容大体相同的法规,其目的一是突显某个部门或行业的重要性,二是方便本部门工作中查阅,亦能显示出该部门的法制观念强。但更大的危险是,这些地方立法常从地方利益出发,自觉或不自觉地与上位法相冲突。部门执法时实际上以地方法规为依据,架空了国家和省级立法,降低了国家和省级立法的权威性。

  地方立法中的种种表现,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第一、破坏了法制的统一。由于各地大量出台基于部门利益的法规而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第二、破坏了法制的民主基础,损害了地方政府和人大的形象。由部门意志主导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代表部门利益,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和施行这样的法规对地方政府和人大的形象也就不能不造成损害。第三、不适当地扩大了政府的职能,使其无谓地管了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既毫无必要地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客观上又阻碍了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延缓了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的转换。第四、地方立法过多过滥,影响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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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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