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 3 3 6
行政庭 2 3 5
审监(审管) 1 5 6
刑 庭 2 5 7
办公室行装 23 1 24
执行局 10 8 18
法警队 7 1 8
陪审员 4 4
其它 1 1
合计 81 54 135
从上述的实有人数看,本院除在编人员外还有各类人员41人,这些编外人员,我不知是不是上报最高院,已包括在前述的30万人员中,如果不在,我想全国法院最起码又要多出数万人,因为,这种情况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普遍存在。
本院在全市收案是比较多的一个法院,2007年统计报表反映,全年收各类案件4895件,加旧存430件,合计5325件,全年办结4786件,按39名审判人员口径统计,审判人员人均结案122.72件, 人均结案绝对数位居全市七个法院中第二。最多的三位法官分别办了259(均为简易程序)、240和233件(简易和普通)。
在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中,去掉基本不办案但有法官资格的院领导、政治处、审委办、监察室、研究室、审管办、办公室行装科、法警队共18人,有法官资格办部分案件的业务庭庭长6人,实际一线办案人员为30人,占审判人员的55.55%。
如果按有审判资格的54人统计,则人均办结88.62件,按在编人数95人统计,人均办结50.38件,按全院人数统计则人均办结35.45件。这个数据字反映,本院在一线的审判人员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不论是以有法官资格的人数还是以其它人数统计,人均办案数远远超过了全国法院的平均数,而且比前述的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多出了11.62件,即使按全院人员人均办案35.45件计算,与全国的21.2件相比也多出14.25件。
由此说明,本院的情况与全国法院的情况有一致的地方,许多审判人员离开了法官的本职工作。同时也反映了本院的确存在办案法官太少的事实。
三、法官不做本职工作的因素探究:
客观因素有四:
1、我国恢复法院是在七十年代末期八十年代初,当时我国的法官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能够成为法官的途径不外来源于军转干部,社会招干、从行政机关选调、极少从正规法学院校分配进入,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极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案件已经从当时以刑事为主演变为民、商、行政、知识产权等复杂类型,部分法官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形成了不敢办案的心态、有的甚至虽有法官之名但实质不会办案(不能独立完成法律文书的就不是个别人),不得不转到非业务部门。
2、由于法院接受多重领导,管理模式完全仿效行政机关,使得法院领导不得不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等等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再加上法院人员提职升级、经济待遇受地方政府的安排,迫使这些领导不得不为法院和法官的利益去东奔西走而无时间办案。
3、由于法官等级徒有虚名,不与经济挂钩,经济待遇完全靠行政职级才能享受,使得法官不能安心做只办案的法官。谈到经济待遇这一问题,列席全国政协会议的最高院民二庭庭长刘竹梅忍不住吐苦水:英美的法官都是社会精英,收入高。而我们现在一个律师做的好,一年能赚一两百万元,而像她这样级别的法官,一年收入还不到10万元。她还爆料:经过努力争取,去年法官总算有了法官津贴。但有多少呢?肖扬院长也才每月300多元呢!最高法院尚且如此,更何况基层法院了。如果一个法官不做庭长、院长,你这个法官水平最高,办案再多,经济待遇就永远不可能增加,为此,有几人会安心只做办案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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