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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究竟是否缺人 让枯燥的数字自己说话

http://www.dffy.com 2008-5-11 19:36:38 作者:糜新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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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如何构建审判机关内部的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

  科学、合理的审判职权配置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有着重要意义。现有内设部门的非理性设置对审判资源是极大的浪费,也是为什么法院总感到人手不够用的真实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要指望靠写一次两次的学术研究来解决,更不能靠一个法院特别是低层级法院来进行偿试性的改良,而是要由最高院统一全盘考虑改革方案,从事物的本质上予以纠正,不要去做力不能及的事,比如,设想如何把法官打造成社会精英,设想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这些想法固然很好,但不脚踏实地,只是一厢情愿,不说是缘木求鱼,起码是在“刻舟求剑”。作为法院,要从力所能及的事做起,要先从法院单独可以完成的工作做起。

  当前,首先要解决可有可无,职权相互交叉内设部门的撤并,由省高院具体落实后推行,因为,只要你高层级法院现有的考核措施仍在,低层级法院就不敢改变现状,就很难越你考核雷池半步,就不得不想方设法和考核人玩数字游戏。因此,由最高院整合自己的内室机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比如,把职能相关联的人事、教育、财务、纪检监察是否可归为一类,审管、办公、研究、审委办、行装后勤保障为一类,法警为一类,办案法官、书记员为一类。然后按法院层级由上而下而不是由下而上的落实,通过对内设部门的撤并,把有法官资格有能力办案的人从非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综合部门要少,尤其不能让这些部门的人没事干,要让他们有一定的工作量,让他们想着如何去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是想着去如何管理低层级的法院和法官,“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有其必然性。但是,对法官的管理,在尊重信任与纪律约束之间需要一个适当的平衡。尊重信任是前提、是重点,监督是辅助。”[6]对法官的管理应该建立在以尊重和信任为前提的基础之上,多用关怀、鼓励、激励的措施,”对法官的监督具体要落实在对案件的审判工作上而不是其它,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大多数遭受处理的法官都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的问题,因此,监督好案件的审理才是管理好法官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否则你抓的不是细枝末叶,就是本末倒置。

  其次、要严格区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职权的混同,实行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对这方面的问题,新任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的讲话很有道理, 他讲:“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防止司法独断在作怪,行政决策是谁的官大谁说了算,而司法审判是民主的,是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说了算!各位院长,咱们没有这个权力说这个案子怎么判!” 。 “司法权还有一个特点,司法权是自足性的权力。行政权是不自足的,当命令出现的时候一定要服从,而司法权是自给自足的权力。所以马克思有一个判断,“对法官来说在法律的帝国里面惟有法律才是法官的上级”。“基层法院的法官,他的上级是法律,最高法院的法官,他的上级也是法律。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法官应该无上级,在司法当中出现这种行政化的现象,是对司法权最大的背叛”。[7]而近年来的法院改革中,却出现了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导致高层级与低层级法院的行政隶属越来越严重的倾向,为此,有必要重审高层级与低层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仅是一审、二审或初审与再审的关系,仅是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有必要在“六条禁令”或“八个不准”中增加以下内容:严禁低层级法院法官称高层级法院法官为领导,严禁高层级法院法官以领导自居。从改变相互间称谓着手增强法官的潜在意识:法院与法院、法官与法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淡化行政隶属倾向。

  再次,取消不合理的评比标准,简化考核方法。当前,我国对法官业绩的考核制度行政化色彩非常浓厚,且有越来越复杂化的程度,导致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对法官的考核应当注重其工作的业绩,要讲究定量考核,减少人为评分因素,简化考核方法。

  重点应当考核的项目从大类上讲考核以下三个方面即可,一是工作实绩: 1、要绝对的抓好审限管理。审限反映的是法官工作效率,且本身具备了法定性,只要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就应是合格的。广东省高院长吕伯涛说:“ 国外一个案子审若干年非常普遍,日本投毒案审了十几年,审结了没有?没有”。在此,我们要思考这样的以下问题,为什么我们法官审一百个案件,九十九个审限内审结了,就一个案件审慢了就要挨批评,我说审限是抓案件效率的关键,因为,法院受案多少是你这个地方的社会结构自然形成的,不是法院决定得了的,法官手中的案件是庭长分配给你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们的法官,当法官有案在手且非因法定事由必须在审限内审结的要求,他自然会千方百计在审限内审结,因为,手中的案件和审限本身就是很大的压力。况且,即使某个法官不能及时审结时,庭长也可以帮助指导他审结,甚至换人审结。要相信我们大多数法官的自觉性,只要案件尚未了结,法官的内心就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2、相对地抓办案数量。但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因为法院的收案数是不确定的,收案多少既不取决于法院的主观愿望也不取决于法官的努力程度。同期指标的比较也不能反映一名法官的工作量,更不能代表法官的业务能力”。因为,“案件本身复杂程度各异,简单的案件在一日内可解决数件,而复杂的案件经年累月才能办结。除了案件的个体差异外,就是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的案件类型,它们之间的难易差距究竟有多大,是一个谁也说不准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对地以案件数作为衡量法官工作的标准难免有失偏颇。另外,由于各个法院的法官数量是各不相同的,这样就使得即使是同一审级的法院,在确定法官办案数时也是各不相同,对法官来讲很难说是公平的。以办案数论英雄、以办案数排法院名次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法官的评价应当看他的职业道德、法学素养、办案能力等综合因素,而不能只建立在对案件数量的考察上,即使要考核结案率,也要看审限内的结案率,而不是年终的结案率。否则,法官都去追求功利、玩数字游戏,这实在是法官的悲哀。事实上,有些法院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如吉林省高级法院就明确提出,衡量一个法院审判工作开展得如何,不在于看收案增加了多少,而是看是否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标准”。[8]

  笔者在此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此文开头会得出中国只要6361个、30146个、82609个法官的结论,笔者自知这个结论近乎于荒谬,因为事实上有的法院案件多得办不完,而有的法院无案可办,有的地方案虽少但地大物博人口稀少,但不能不设法院,有的地方人口密集案件多是自然形成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衍生,有的法官虽不办案但在做更难的研究工作,但这能怨笔者吗?说到底,都是宣传惹的祸,我们的宣传工作最大的毛病是跟风,上面讲要提高当庭宣判率,下面必然马上会有当庭宣判率多少的成绩,上面说要调解率,下面也是马上出成果,但实际上“当判则判、当调则调,善判者判、善调者调,不求一律”才是我们正确的办案方法,因为, “当判则判、当调则调”的实质要求是由个案之间的细节不同决定的,当事人不同的性格、生活经历、文化程度、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决定了有的案件可以调,有的案件调不了;而“善判者判、善调者调”则是取决于我们法官个体之间性格、工作方法、文化知识、社会阅历、业务能力的不同,有的法官擅长调,有的法官擅长判。社会上说我们的教育是失败的,我说,最大的失败是宣传,宣传中最大的笑话是我们往往可以找到宣传者口径的前后不一致,让他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前面讲到的一个法官一年要办1000件刑事案件,透过刑事案件多的现象,说明了你哪个地方治安情况到了令人担忧的状况。我可以武断的下一个结论:不是领导为了树典型创造出来的奇迹,就是此人在贪天之功据为己有(把别人的劳动成果当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我内心希望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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