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学地评判案件质量。法官办案的质量不能以二审发改判为依据,而要看对社会是否造成了坏的影响,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因为,对法律的认知每个法官会有所差异,况且,事实上二审也不见得改对。
《人民法院报》有一篇题为《洛杉矶高等法院访问记》的文章,其中关于该文作者与洛杉矶高等法院大法官皮特?米洛维奇的一段对话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作者问这位大法官:法官判错了案怎么办?大法官回答:法官是不会办错案的,终极裁判权决定了法官永远正确。这话要是放到中国法官嘴里说出来,恐怕得引来周围的一片声讨。不奇怪,两种法律文化背景决定了两国的法官既不可能是同样的“角色”,也不可能是同样的“成色”。这里只想提示的是,若要法官做到公正或表现出公正,首先要让他们从自己的身上知道什么是公正。如果一个社会对法官这个职业都尝未达成公正的认识并将公正赋予他们,又如何要求让法官向社会回报公正呢?[9]
二是考调研能力,法官是文职人员,应当具有通过写些东西去逼迫自己去学会思考问题的能力。但调研要根据法院的层级,法官的等级作出不同的要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重在司法实践,而高层级法院、高等级法官则要重在理论研究,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官的等级不能光靠行政职务和工作年份来确定,实践中真正能衡量和区别法官水平高低的,恰恰不是职务、年龄、办案数量而是调研能力,谁见过不善于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人有高水平的,谁相信只会办案不会搞研究的法官会成为社会精英。法官同教授、工程技术人员一样,都是脑力劳动者,为什么我们法官等级的评定不能学学我国工程技术人员和教职人员、院士的方法要求进行。或许,这种考核更积极的作用还在于:可以真实地反映一下我们法官队伍在学历大幅度提升的同时,文化知识、法学素养究竟有了多大的提高。
三是驾驭庭审能力,目的仅在于让法官相互间通过庭审切磋庭审技巧。总之,对法官和法院的工作评判应当注重实际效果。至于调撤率、结案率、结收案比、执行到位率均无实际意义,比如,执行到位率,一个案件100万,实际通过协商只到位50万,就个案来讲,到位率是50%,另10个案件标的均为10万,每个案件均执行到1万,11个案件总标的是200万,如果按11个案件总算,到位率是55%,如果各算各的,后10个案件只有10%,为了不难看,据说放弃的部分也算执行到位了,于是就变成了100%,申请人都同意结案了,你结了一个就是一个,实际到位多少就是多少,法院本来就不是包要钞票的地方。因此,对法官的考核要注重量化标准但不要再玩这种数字游戏,注重量化标准的目的仅是减少人为的评判因素,从而引导法官专注于对法律和案情的研究 ,以避免社会庸俗的风气污染法院。
4、合理安排法官的办案数量是对法官身心健康的最大关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说:去年,浙江法院受理案件数仅次于山东、广东和江苏,居全国第四。而法官人均办案数,却居全国各省市第一。近年来的体检结果表明,浙江法官身体每况愈下,不少法官身体都处于亚健康状态。法官本应是高明的心理工作者,而现在浙江不少法官自己也要看心理医生2008年3月21日 14:48来源:浙江在线 选稿:龚萌欣齐奇感叹:浙江法官累,累在案多人少,工作负荷重、考核压力大;浙江法官苦,苦在浙江是市场经济先发地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法规与应对裁判办法相对滞后;浙江法官难,难在涉法上诉上访多,法官要花大量时间处理案外案。他强调说,“我不要这个第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们的法官,只要案件尚未了结,法官的内心就始终处于工作状态。手中的案件和审限本身就是很大的压力。时间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对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是常人,因此,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必然影响到身心的健康,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负责的。笔者进入法院先后在执行、刑事,行政庭工作多年,偶尔也办民商案件,因此,对办案法官的内心压力,还是有感受的,但如果有人要问我一个法官(仅限一个书记员辅助,不指哪种数人配合的情况)一年办多少案合适,我的回答是,难以确定。因为案件本身复杂程度各异,简单的案件我曾经一日调六件成功五件,而复杂的案件则要数月办结,个案之间的难易差距究竟有多大,是一个谁也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笔者在此能回答的只能是,在法院工作近二十年,有执行不了终结的案件,但未有一起超审限案件发生。就个人的感觉来讲,在刑事案件没有采用简易审的方法之前,手中常规持有15件就感觉天天有事要做了,而行政诉讼案件、民商案件手中持有数则以10件、30件为宜,至多不宜超过15件、35件,执行案件则可以常规持有40-50件(不带书记员)左右。如再多,就可能有手忙脚乱的感觉,甚至遗忘个别案件的存在,我曾经到北京一知名法院催办过委托执行案件,承办人当时就是找不到卷宗了,我估计一定是法官手中案太多了,这样的法院我不敢猜想有不负责任的法官。
5、切实提高办案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是审判资源能否得到优化的关键和保障,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是鼓励法官积极办案最有效的方法。
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尚未实现, “就中国法院的现实看,对多数干警而言,法院工作还是其谋生和满足其他各种需要的主要手段,他们共同的、迫切的需要仍然是改善生活状况。”[10]法官经济待遇低于法官们要求的普遍期望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官社会地位不高,但办案风险极大,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法官参与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科学的法官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把法官从目前的公务员待遇向职业化保障制度转变是一个难题,非法院自身能够解决,但法院各级领导有必要为此继续作出努力。法院领导特别是院长要把提高法官经济待遇特别是一线办案法官的待遇作为第一要务来抓,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仍然是基础,只有做好了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只有真正落实了优待法官的经济政策,法院才会有吸引力和凝聚力,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不想为、不敢为的廉洁司法的目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化,法官素质的提高,逐步建立法官荣誉终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受降级、免职、辞退处分,非因法定事由(特指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受处罚,以保证法官敢于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三是最高法院要继续努力争取落实法官法的规定,将法官从公务员序列中分开,按法官的等级制定相应的工薪,以争取落实虽无职务但凭相应法官等级也能享有庭长、院长同等的经济待遇,进而起到稳定鼓励一线办案法官的作用,以稳定办案法官的队伍,以吸引哪些有能力办案不想办案的法官参与到办案中来。以上三点,笔者深知对法院各级领导是在勉为其难的了,要做到非常困难。因为,这个要求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取决于全社会对我们法院和法官的共同认可。同时,就法院内部来讲,也存在着人所共知的极大阻力……。
现存的事实在向我们昭示,我们全国法院以人均结案21.2件的业绩,向党、国家和人民作更多的要求,恐怕谁都会有扪心有愧和难以启齿之感。为此,高层级法院的领导们真的需要面对现实,研究好如何配置审判资源这一天大的问题了。在研究的同时,面对现实,我们是否可以从能做的事和应当做的事先做起,从着手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做起,还法官一个宁静的办案环境,让更多有法官资格的人恪守法官的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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