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研究
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必然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要从立法的层面上充分考虑审判机关的主要功能作用并严格遵循审判活动的规律,通过立法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明确审判机构的基本职能,即在审判权法定基础上让审判机关专司其职,尽量不及其余。二是审判机关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内部如何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部门的调整落实职权的配置,以便于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前一问题是由立法者来考虑解决的。笔者在此仅依在法院二十年的工作经历,针对第二个问题从感性上谈些肤浅的认识。

一、法院究竟是否缺人,让枯燥的数字自己说话。
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所作的报告中讲:“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认真开展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2003年至2007年,共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比前五年上升0.78%。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17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59%” 。我对上面这段话的理解是,最高院自己五年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其它的31784000件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五年审结的案件。两者相加,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31804451件,也就是讲,全国法院实际每年审结的案件是6360892件。
经过查阅,笔者在网上查到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法院共有近30万名工作人员,其中法官约18万名,这个数字不但绝对数在世界位居前列,而且从人口比例来说也是可观的”。[1]如果我们以具有法官资格的人数来计算办案人均数,则每个法官每年实际办案数为35.34件;如果以全国法院实有人数来计算,则人均摊平为21.2件。无论是按法官数还是按法院工作人员数来讲,这个结案数足以使笔者有胆量不征求全国办案法官的意见,代表大家向党和国家、向群众作出承诺:我们办案法官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在前一个数字上增加百分之五十,在后一个数字上增加百分之一百的工作量。
而在现实中,我们更多的面对的却是这样的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透露:珠三角法院法官闹“荒”,法院人均办案都在100件以上,最高的达500件。
去年全国法官人均结案44件,其中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而中山法官去年人均结案154件。广东中山市中山纪念中学校长贺优琳举例说,广东省政府参事、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仲兴说,他的一个学生曾经一年断了1000多个刑事案件,因此被评为当年的优秀法官。
2006年2月5日的人民法院报题为《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昆山法官个个是办案能手》。2005年,该院39名法官结案8247件,人均211件,10名法官超300件。[2]
够了,看了上面的几篇材料,我发现笔者的所作的承诺不能与时俱进了。如果按照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仲兴说一个学生曾经一年断了1000多个刑事案件的话,这样的法官我们国家只要6361个。如果按照昆山法院人均211件案件算,我们国家只要30146个法官。如果按照广东法官人均结案77件算,我们国家也只要82609个法官。
如此得来的结论只能是:18万的法官人数不是少了而是太多了。如果讲法官办案就如工人做工、农民种田一样才是本份的话,我们法院就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法院不缺人,多数法官是在做着本职之外的事,进而也说明了最高院这次设立的《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这一调研课题的确抓住了法院要解决的实质问题。
二、从一法院人员分布现状看审判资源的分配
笔者所在的法院是成立才六年的基层法院,共设18个内室部门。人员编制情况:本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82个,现有在编人员77人,缺编5人;核定事业编制19人,现有在编18人,空编1人,实有在编人数95人。至今无一人退休,其中有法官资格的54人,占总人数的56.8%。其他在编书记员、法警和工勤人员有41人,占总人数的43.2%。另有其他各类辅助人员41人,实有人数为135人。
部门 一般干警(包括编外人员) 法官 总人数
院领导 6 6 6
政治处 2 1 3
审委办 1 1 2
监察室 1 2 3
研究室 2 1 3
立案庭 9 5 14
民一庭 8 9 17
民二庭 5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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