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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http://www.dffy.com 2008-6-3 12:19:10 作者:韩冰 谢建林 吴曼曼 王晓岭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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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说:“目前地价和政府征收的税费占据了房地产价格的大部分,我估计是在50%以上,剩下的建筑成本其实很低。中国的富豪榜一半人都跟房地产有关。住房其实并不应该是暴利行业,因为它不是高科技产品。” (4)单从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来看,需求在增加,供给成本也在增加,价格会上扬。地价的不断上涨直接导致商品房价格的上涨。例如2004年,徐州市市区挂牌、拍卖出让土地22宗55。2公顷,成交金额7。7亿元,政府可实现收益8。96亿元,比2003年增加42%。徐州市2006年拍卖的两宗土地价格。2006-6号(原海郑路小学)地块,位于解放南路东侧,出让土地面积为575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居住,该地块的竞拍异常激烈,7家竞买人经过20轮的竞拍,最终由我市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6680万元报价竞得,每平方米价格在万元以上。(5)

  3、设计标准的提高、原材料价格提高等,这些都会导致供给成本的提升

  这几年钢材、水泥等建筑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很大,建材价格上涨,必然会造成建筑开发成本的提高,从而对房价造成冲击。同时,新建住宅小区设计设计标准的提高,也必然增加商品住宅的建设成本,配套设施的完善和不断现代化和智能化也是房价成本的提高一个重要因素,成本提高必然导致房屋销售价格的提高,增加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压力。

  (二)房屋拆迁中的纠纷原因

  1、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制度设计,一是强制许可制度,行政机关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所赋予的拆迁许可权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第二项是强制签约制度,拆迁人获得拆迁许可后,《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双方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拆掉自己的房子,其有义务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第三项是强制裁决制度。补偿标准是拆迁协议的核心问题,标准过低是所有拆迁项目的共同特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当达不成拆迁协议时,任何一方可申请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裁决。第四项是强制执行制度,《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可申请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或行政途径将被拆迁人强制迁出原居所地。我们从此立法制度来看,物权人对自己的物权其实是无力予以自主保护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所赋予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由于四项强制性制度尤其是强制许可和强制裁决制度的存在有失公正。

  2、关于补偿办法的设计不科学

  对城市公民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机关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进行单方面定价而没有统一的标准。拆迁单位的补偿标准不透明。有人的多补,无人的少补。为了促使拆迁尽早完成,拆迁人往往采取另外暗补的办法,造成了被拆迁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从而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同时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法院的拆迁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关于拆迁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的规定明显失衡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开发商作为拆迁人规定负有有限的法律责任,如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而强行拆迁的,负有一定数量的被罚款责任。这在拆迁中的法律责任承担上是片面的。依据民法开发商除了承担行政责任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经过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而强行拆迁的,更有可能构成损坏他人财物,但这些责任《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均未明确。对开发商的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拆迁人在事实上所承担的维权法律风险责任相比,明显失衡。

  4、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定位不准

  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既是参与人又是裁决者。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是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政府的角色变化,造成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直接对立进而冲突,因此又给国家带来一系列拆迁问题。那么政府在拆迁中到底居于什么样的位置,应该厘清。那样就容易解决拆迁难题了。

  (三)老小区旧房改造难度大

  老小区的房屋福利性成份比较重。由于住房制度改革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才比较深入地开展的,实行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私有化的时间不长。在这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低房租的福利制度,住房由国家或单位统一修建,统一调配,统一养护,福利性住房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个社会显著特征。尽管旧区不少房屋目前已按优惠价出售给了职工,但公房出售本身就带有福利性色彩。同时,即使没有出售的房屋,虽然经历了多次房租的调整提高,但各大城市的房租仍旧未能达到成本租金的标准,所以仍可以说具有福利性。 旧城区的房屋产权性质多样化。旧区的房屋有的已按公房出售的形式变成了私有房产,有的是断续租住房管部门的公房,缴纳房租,使用权在住房,但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有的是住单位自管的房屋,但所有权在企业。在旧城区,这种产权、使用权分离的情况还比较普遍。而新建小区,住房商品化程度较高,私有化程度较重。

  三、解决住房难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住房难问题关键要在土地制度、房屋建设开发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方面做根本性突破,才能实现居者有其房的愿望。

  (一)规范政府职能,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由于旧的管理体制已经被打破,新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出现一些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但是,出现问题的必然性并不等于问题存在的合理性,所以一定要解决这些问题。要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政府的职能必须转变、调整,该加强的一定要加强,该削弱的务必削弱。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这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基本前提。要尽量避免政府既做规则制订者、裁判员,同时又做参与者的情况。政府既要发挥社会保障职能,不缺位,确保家家有房住,但也不能越位、错位。依法行政,该管的事情管,不该管的不管,才能使市场良好地运行。

  (二)严格土地审批制度, 依法规范用地

  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要强化管理措施,做到依法、集约、规范用地。 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在广大干部队伍和各级领导中兴起学习《土地管理法》,依法管地、用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使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情观念深入人心,为长期保护好土地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把调查与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法规政策,把科学管地、文明用地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之上。减少政府在房地产管理上有漏洞,大量的土地闲置、资金没有到位。如果管理得当,闲置的土地是要承担罚金。有些开发商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土地,比如一块土地本来是商业用地,他们就通过走公益性用地的程序,用很低的价格获得土地,然后去盖豪华住宅,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从而也就减少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用地。从这一点来看,开发商是有责任的,其实最终的原因还是在管理上。土地用于公益性住房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的,不能开发高档商品房;或者开发出来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最后也没能进入真正需要它们的人群手中。另外,政府应该允许、促进公平的竞争,放开土地市场,房地产高额的利润也会下降。对不按规定审批宅基地和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部分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不遵守《土地管理法》,要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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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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