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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

http://www.dffy.com 2008-6-11 13:37:40 作者:徐清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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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职业需求定位不正确。主要表现为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定位出现偏差。产品的价值需要通过市场价格来体现,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势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法学本科教育的价值现状。目前,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有些中级法院、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已经将门槛提高到硕士以上,不再招录法学本科生,引发“本科无用论”。与此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广大中西部地区经常面临本科生欲求而难觅的窘境,人才断层现象严重。所以,这种表面上的法学本科生需求态势实际上只是局部现象,不能代表整体现状。

  三是职业地域需求不正确。基于传统因素和制度设计上的原因,有些法院招收人员时侧重于指向本地生源,不仅压缩了法学本科生在全国范围内进入法院的空间,而且极有可能加重司法地方化。这既表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同地区之间,也表现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之间。所以,如何建立一个法学毕业生在更大地域范围内的就业与流动机制,事关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院工作的未来。10

  二、忽视质量的产出:法学教育供给的虚胀性对司法职业带来负面感

  短短二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校人数从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现今的40万人11。这种急剧增长的势头是一个令人喜忧参半的事实。令人忧虑的首先是教育机构本身的问题,不少新成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并不具备必要的基础性条件。而学生数量过多,很可能甚至必然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法学毕业生质量的下降又会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品质和本来就不尽人意的司法声誉。12所以,法学教育的这种膨胀是缺乏必要的质为保证的虚胀,对司法职业化甚为不利。

  ㈠理念不适

  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的不足与弊端归根结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没有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近年来日新月异的变革,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13笔者认为,不仅如此,中国的法学教育还存在一种“对象化”的倾向,就是将自身需要解决而又未能解决的问题转向西方,认为仿效西方模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答案。其典型表征是对西方法治的盲从。一些法学教师习惯于引进和传播一些西方的法治理念,忽视我国本土的司法国情,使得法科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一时难以适应本土司法环境和中国的具体司法国情,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纷争,往往一筹莫展。这些迷信与盲从一定程度上是教条主义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进程中的一种反映。笔者认为,引入西方法治理念本身并无不当,因为作为人类文明组成部分的法治文明,只要是科学先进的,就应学习和借鉴。问题是在借鉴吸收的同时,应注意兼顾我国独有的司法国情、文化传统和人文特点,而不能顾此失彼。

  ㈡目标不明

  总体而言,目前法学教育部门,特别是一些底子薄、师资弱、条件差的法律院校的具体教学目标不明确甚至不正确。为什么开设法学专业?要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才?本校学生毕业后应从事或适宜从事什么工作?这些问题在一些法律院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在当前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许多法律院校的功利性更加明显,让学生拿个文凭以及应付司法考试成为其教学的首要目标。这种功利化模式培养的学生往往是懂理论、不懂实务,有知识、没有技能。

  ㈢基础不牢

  1、生源起点较低。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新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律人才和法律职业类人才都是高层次人才,法学教育是高层次教育。14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专业的设置数和招生人数激增,到90年代以后,法学教育的“泡沫化”现象越发严重,法学教育一哄而起,使得法学教育质量整体下滑。不仅财经院校、师范院校、外语院校开始设置法学专业,一些理工科的院校,如农林类、机械类、电力类、矿业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大肆扩招的后果是导致法律院校门槛不高,相当一部分的学生入门起点较低,出现低层次泛滥现象。这种只注重量的扩张而忽视质的提升的思维模式,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法学教育质量的整体下滑和法学毕业生身价的大幅贬值。

  2、教学方法落后。大部分法律院校主要采取以课堂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教师上课多数照本宣科,一本书到底。教学中通行教师中心主义和单向灌输,师生之间缺少互动。学生学习也以应付考试为主要目的,缺少积极性、能动性,对法律现象少有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3、师资类型单一。卓泽渊教授认为,中国法学教育诸问题中师资问题无疑是最首要的,优秀法学师资的缺乏更是至为严重的问题。15一些高校的法学教师往往是从法律院校毕业后直接走上大学讲台,由于从课堂到课堂,由学生直接转化为教师,他们往往长于法学理论研究,而弱于对司法实务的感知和了解,特别是在传授司法技能和经验方面更显不足。

  4、有些教材质量不高。教材是学生学习某门法律知识的第一手和第一个资料,教材质量对学生学习法律知识至为重要。目前,法学教材上的问题从形式上看,一方面表现为教材匮乏,有的课目还没有形成有一定深度、比较权威的体系性教材,教师只能自己编一些简单的讲义作为教材;另一方面,表现为教材的泛滥,同一课目的法学教材版本太多,无所适从。法学教材的多元化是必要的,学术上我们应该提倡“百花齐放”,问题是如何避免简单的重复和趋同,而影响法学教材的统一和权威。良莠不齐是现今法学教材的重大问题。优秀者固然优秀,低劣者过于低劣。16

  ㈣结构不良

  主要表现为学科设置跟不上和办学特色不明显两个方面。就学科设置而言,许多法律院校并未紧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法治进程的加速推进,在传统法学学科以外,增设诸如WTO法律知识和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等与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重要学科,因而导致这方面的人才紧缺;就办学特色而言,囿于办学理念的滞后和师资力量的不足,一些法律院校没有发挥自身优势,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千人一面”的现象较为普遍。

  ㈤适应性差

  1、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不足。许多法律院校培养学生的终极目标是让学生接受系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为学生未来的法律职业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它们普遍忽视对学生法律技术、法律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往往需要很长的过渡期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激烈的反差。17

  2、法学教育的综合性不够。欠缺司法职业伦理教育是突出的表征。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校训是“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其意为:“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才可以称为“法律人”。可见,职业伦理是司法职业的重要内涵,法官只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有信念、良知和正义感,才不会仅仅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谋生的工具,才会运用法律服务于社会,才会凭借自己的善良正直之心去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近年来司法实务界相继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职业伦理规范,表现出对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视和需求。但是,法学教育尚未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未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伦理教育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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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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