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学教育的渗透性不强。法学的人文化特点,决定了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相互交融和关联性。诸如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都与法学学科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联系。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他学科的发展,及时地借鉴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使学生的知识体系更加丰富和完善。但目前法学教育总体对此反应较为迟钝,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的一些新近研究成果,未被恰当地引入法学教育,使得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法学新兴学科的教学停滞不前,学生缺乏交叉学科知识的运用能力。
4、法学教育的敏感度不高。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解决将来在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所以法学教育应加强对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的跟踪研究与教育,提高学生应对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当前一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样态,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如执行难、涉诉信访、诉讼调解、司法管理、队伍建设等,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务界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究与求解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但法学教育界对这些司法热点、难点问题关注度不够,敏感性不强,导致学生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相对不足,学历与能力并不相称。
三、效应放大: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互动性欠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1、影响法治理念的确立。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虽然很大程度上是在法治实践中逐步养成的,但与法学本科阶段所接受的法律启蒙教育也不无关系。而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互动不畅,使得法学教育不能完全按照司法职业的需求开展司法理念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司法理念上往往存在空虚、不实或者走调的情况,无法形成对司法实践的正确指导。这种司法理念上的问题最终将影响整个法治理念的有效确立,延误法治建设的进程。
2、影响司法职业化进程。司法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趋势和重要保证,而司法职业化首先要有职业化了的法官作为人才支撑。作为法律人才生产源头的法律教育应当为司法职业化提供服务,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但在实践中,法学教育还未能有效立足于司法职业化这个着力点培养人才,相当部分的法科学生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职业意识、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不强的缺陷,这在一定意义上影响了司法职业化的进程。
3、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在质的层面上,由于一些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质量不高,导致法科学生整体素质上不去。而且现有的机制也难以培养出类型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上欠缺令人羡慕、受人尊敬的职业品质,难以获得社会的足够认同,因而降低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量的层面上,大量的法律教育机构造就了太多的法学毕业生,使得法科学生不再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在加剧就业矛盾的同时,也给司法权威带来负面效应。
四、不对称之校正:中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出发点
㈠机理分析:把握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之间的内在规律
尽管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并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18但我们仍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主体是为司法职业培养专业人才,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市场供需关系。法学教育是供给方,司法职业是需求方,而且这种供需关系有着其内在的规律性。因此,排斥职业性将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作为一种供需关系,它应当符合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在经济活动中,“供给、需求、均衡、增长”是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19因此,运用经济学理论来研究和诠释法学教育中的供需关系,应当紧紧抓住这一核心问题。
1、司法职业需求是法学教育供给的买方市场源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指出,在供给与需求这对矛盾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供给,而是需求。20经典作家的经济学思想也批判“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的论断。整个经济的起点应该是需求而不是供给:不是基于某种需求的供给或是满足需求的程度差、成本高的供给自身无法维系,无法促进经济的发展。供给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即需求在先,有了需求之后才会有供给的动机。21因此,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供需关系中,需求方的买方市场将起决定作用,作为需求方的司法职业应当及时发出需求信息,供法学教育一方组织生产时参考。
2、法学教育供给是司法职业需求的卖方市场终端。在卖方市场,供给方应当及时提供适销对路的合格产品。在法学教育的供需关系中,作为供给方的法学教育必须尊重相关规律,紧密围绕市场需求这一指针,根据司法职业的需求因素来确定法学教育的生产规模和产品内容,使供需对路。同时,法学教育要对司法职业的市场需求作出敏锐反应,根据司法职业对各种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及时调整教学思路,培育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量法律专业人才,尽可能满足司法职业的人才需求。
3、实现两者之间供需平衡是市场结构稳定的需要。在经济学中,供给和需求必须协调发展,过分强调需求、抑制供给就会产生“滞胀”;过分强调供给、压制需求,就会出现生产过剩。供给和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必须协调发展。22在经济系统中,需求方和供给方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下,有可能自动调节,最终达到均衡状态。23在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供求关系时,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促进供求关系的协调均衡,使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保持协调发展,保证两者之间关系和结构的稳定。尽管在这对供需关系中绝对的均衡难以实现,但应努力追求最大限度的相对均衡,既要避免供过分大于求,又要避免供过分小于求。只要尊重客观规律组织法学教育,就有可能实现与司法职业之间的最大均衡。张卫平教授也认为,太多的学校竞争,总会自然地优胜劣汰。我们既不能人为地制造法律院校,也不能人为地限制,要靠市场自我调节。24
㈡宏观探究: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立足点
1、立足于适应中国法治的现实环境。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大背景下进行的,是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的,所以应当正视和直面我国法治的现状,培养为我国法治建设亟需的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悖离这个现实环境,无视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应当把西方法学理论优秀成果与我国国情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法学教育才有现实的生命力。
2、立足于推动中国司法职业化进程。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司法职业化输送人才,法学教育提供的人力资源保障程度是影响司法职业化程度的关键因素,大批高质量法律职业人才是司法职业化建设的必要基础。没有人才支撑,所谓的司法职业化只是子虚乌有的假象。因此,法学教育应切实担负起这一历史的责任,把服务司法职业化、推动司法职业化作为施教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培养符合司法职业化特点、能满足司法职业化需求的法律人才。
3、立足于提升法学学科的内在品质。品质系产品风行市场的生命所在,品质优良则能促进发展、提升形象,品质低下最终将被市场所淘汰。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学科的内在品质,加强素质教育,培育学生综合性的法学涵养。这既是法学教育自我负责的一种要求,也是法学教育立身于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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