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

http://www.dffy.com 2008-6-11 13:37:40 作者:徐清宇 来源:东方法眼

    绿  



  ㈢微观思考: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

  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是要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化的双向互动关系,司法职业要为法学教育发挥导向和指引作用,法学教育则应对司法职业予以积极的回应。

  1、加快司法职业化建设步伐

  ⑴确定司法职业化发展的总体方向。为使法学教育更加贴近司法职业化建设的需要,首先应当明确司法职业化的总体发展方向和长远发展规划,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司法职业化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要举措等可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让法学教育界详尽了解职业化发展思路,以便确定法学教育的总体规划,从而实现法学教育和司法职业总体上的协调和吻合。

  ⑵明确职业化法官的基本标准和条件。法官职业化基本标准和条件的缺失,影响法学教育的目标选择,使其难以因需施教。针对当前法官职业化标准不明晰、基本条件较为模糊的问题,应当尽快建立完善职业化法官的指标体系,明确各项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为法学教育提供指向明确的职业化蓝本。

  ⑶全面彻底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司法职业是一项经验型的职业,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乃至价值判断往往建立在法官的经验认知的基础之上。而法学毕业生正因欠缺这方面的实践锻练,所以更适宜从办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入手,逐步积累审判经验,而不适宜直接进入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一开始就接手疑难复杂案件。司法的这一特性就需要在法院内部实行全面彻底的逐级遴选制,法学毕业生首先从基层做起,其中的优秀法官,上级法院可以通过逐级遴选的办法予以选用,形成人才向上流动机制。这一机制不但可以保证有足够的基层岗位供法学毕业生就业和锻练,也可以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

  ⑷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法官管理体系。针对区域性司法职业人才过剩和紧缺两个极端现象,应当建立全国性至少是省级范围的法官统一管理体系,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法官岗位,保持各地法官人才的相对均衡。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对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既可以保证司法职业需求的准确性,防止出现市场需求虚旺或虚弱的假象;又可以让法科学生保持心态平衡,理性选择法官职位。

  2、建立司法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资源共享与交流机制

  ⑴建立专家型法官校园授课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实践部门的资源优势,鼓励理论与实务兼俱的资深法官到大学课堂讲课,制定高级法官赴法律院校授课考评办法。作为法学师资的有益补充,专家型法官可侧重于讲授司法实例、技能和经验等实务课程,以弥补院校教师在这方面的不足。

  ⑵建立应用型法学教师办案制度。鼓励法学教师作为兼职法官、陪审法官办理案件,参与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应用能力。建立法学教师办案考评办法,将教师办案阅历作为晋升高级以上职称的必要或参考条件。

  ⑶建立法律实践资格评选制度。法律实践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实习对学生来说是初入“法门”的锻练机会,对其以后职业习惯的养成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所以实习质量尤为重要。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院和法官还缺乏对学生进行实践指导的相应能力和条件。而法律实践的现状是,法学教育机构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实习环节均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结果是所有法院都可以接纳学生实践,每个法官都可以指导学生实践,因而使法律实习成为一种形式,相当一部分学生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建立起法学实践资格评选制度,在司法实践部门确定一些优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法学教育的实践教育基地,选拔一批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实践指导老师,并加强对实践基地和实践指导老师的考核,确保为学生提供优良的实习条件,提高实践的效果。

  3、进一步推进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

  民国时期的燕树棠先生在他的《法律教育之目的》一文中说,法律教育的目的就在养成法律头脑。而养成法律头脑须有四个必备条件:社会常识、剖辨能力、远大思想和历史眼光。吴经熊也认为,法律教育的最高目的就在于帮助学生寻出一种能在最短期间之内,从现有的地位踏进比它高一级境界的自然法。25当代也有学者认为,法学学科的特点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理应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26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所强调的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模式总体方向和思路是恰当的,应当立足于这个目标和模式推进法学教育改革。

  ⑴机构设置改革。针对当前法学本科教育过多过滥导致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应当采取一些硬性措施加以治理。一是对现有的法律教育机构进行清理,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在校生规模,对一些规模小、师资弱、教学条件差、缺乏一定硬件和软件条件的法律教育机构,实施手术式的撤并、调整和整合。二是推行法学本科教育准入制度,对新上的法律院校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坚决杜绝有条件的要上,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的“跟风”现象。三是建立全国法学本科教育指标评估体系,定期对各法律院校的教学状况进行评估,对相关指标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⑵教学学制改革。建立全新的2+2+1x教学模式:2年的法律基础学科教育,讲授法学主干课程和考试课程,主要是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学原理;2年法律综合素质教育,包括法治理念、法律语言、法律人文、法律思维、法律技能、法律伦理和特色专业教育等,主要目的是提升学生的法律底蕴,形成职业品质;1x中的x,对有志从事司法实务的学生是进行1年的法律实践,对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学生是进行1年的理论研究。

  ⑶教学内容改革。早在60多年前蔡枢衡先生即提出,合理的课程编制不一定可以发生良好的结果,不合理的课程编制却可免费保险只有坏结果发生。27因此,法学教育必须确保课程编制合理。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28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有利于培养法律人的这些职业素质。要克服教学内容与司法职业相脱节的倾向,加强法学教育课程与法官职业化的衔接,可考虑将法律语言学、法律推理学、法律解释学、法律技能学、法律伦理学等纳入法学主干课程,增加新兴学科知识、法学应用学科知识教育。

  ⑷教学方法改革。司法职业的实践性特质,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与医生职业一样要有一定的“动手能力”。对医生来说,其职责是来了一个病人,就应当设法治好他的病;对法官而言,其职责是受理了一起纠纷,就应当尽力化解掉纠纷。“动手能力”不强的法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法官,因此,要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曾有媒体报道,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连续3年一次性就业达98%,毕业生成为用人单位的“抢生货”,究其原因,该学院坚持学生职业技能培养与行业需求“零距离”对接,具体表现为“五个合一”,即教室与工场合一、学生与工人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作品与商品合一、育人与业绩合一,因而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就业与创业能力。29该校的这一成功经验值得法学教育参考和借鉴,法学教育也应注意加强实用人才的培养,实践性强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必不可少。要减少灌输式、填鸭式、书斋式的教学方法,吸收和借鉴英美国家法学教学的方法和经验,推行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强化实践操作锻练,全面提高学生的听、说、写、思、做以及法律思维、法律思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查看徐清宇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让法学院成为社会精英的摇篮 (2008-6-7 17:57:17)
· 对法律本科教育改革的浅思 (2007-10-16 14:06:50)
· 高薪聘教授,青年学子路在何方? (2007-5-9 9:05:06)
· 江苏高校法学院系招生情况独家披露 (2006-6-4 21:46:24)
· 不要拿警校实习生来“搪事儿” (2005-12-30 21:16:06)
· 令人迷惘的警校生犯罪现象 (2005-10-16 18:56:43)
· 法学教育任重道远 (2005-9-8 7:09:56)
· [世界法律大会专题讨论]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 (2005-9-5 17:07:46)


上一篇:法官依照“看不见的手”决定自己的行动 (2008-6-3 12:31:27)
下一篇:检察机关及其职权定位的思考 (2008-6-14 16:12:1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