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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法治的呼唤

http://www.dffy.com 2008-7-11 21:48:54 作者:梁祖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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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化和意识形态影响人们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文化和意识形态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主要是指对司法的的态度、信仰和感情。包括对司法的认知,对司法的态度、情感和信仰,以及对司法的评价。这些都决定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对司法权威的认同。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等现象也导致社会对司法认知、情感和评价的偏差,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形成。一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息讼“屈死不告状”、“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二是公民中存在一些损害司法权威的错误观念。三是一些权力部门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四是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提前介入以及所谓的“媒体审判”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

  3、司法机关自身的一些主、客观因素影响。

  在制度环境因素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之外,作为司法权威主体的司法机关自身的一些主客观因素也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同。一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能满足社会法治化水平的要求。二是司法腐败严重破坏司法形象,影响到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认同。另外,现行司法运行制度,如:司法的行政化,法院的等级化,决定了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非权威性。

  三、维护:司法权威何所去?

  司法在中国现阶段处于如此尴尬的境地,应如何突破这一瓶颈呢?笔者认为出路在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可喜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已指明了方向和措施,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党组织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报告如此鲜明的强调司法权威问题,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不仅标志着我们党对司法活动规律有了新的认识,而且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和超凡的政治智慧,必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笔者认为,要维护司法权威,一要在改革司法体制这一外部大环境,确保法院有与其履行的教化职责相一致的“权”,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要在法院内部的审判制度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上努力,树立自已的“威”。

  (一)努力改善司法外部环境,有责应有权。

  1、明确司法权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的正确定位,确保司法独立的地位,确保政治效果。我们司法改革的前提是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道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对于确保司法独立的地位和完善司法独立的原则在我国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对于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在立法上与国际标准所存在的差距,解决的根本方法就是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使之能够与国际标准相协调。需要修改的法律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修改时,应当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既包括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又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同时,对与国际标准不相协调的其他方面进行修正,使之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使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法律上得以真正的建立,为我国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打下了基础。对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影响司法独立各种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如彻底改变司法的行政化倾向,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地非法干扰,改善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主要从政治上、组织上领导,杜绝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干预,改善权利机关的监督方式,不要完全雷同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的真正独立。

  2、坚决维护法制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司法权威不等同于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树立是以法官自觉承认并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前提的,司法权威是法律规定内的权威,不能为了追求所谓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伤害到更为根本的法制权威,更不允许以法制权威为代价,以“非法”的方式来塑造司法权威,因为经验已经表明,没有法律的权威,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无从谈起。

  3、加强宣传,提高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识,增强社会效果。认识是任何行动的指南。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社会与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观念依然十分淡薄,司法权威无法在民众中彻底得以树立,对司法具有权威不认识和认识不足,甚而存在着错误认识,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时期我国建设和树立司法权威的主要障碍和基础问题。因此,加强对司法具有权威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主要是抓好民众普法教育,提高法制宣传的群众性、有效性,正确引导民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各级政府、社会和广大公民对司法具有权威性的认识与重视,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一项长期持久的繁重任务。

  (二)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

  人民法院在当前外部环境不断好转的情况下,要增强司法主体意识,要有自醒自砺的意识和行动,以前的改革和努力很有必要,很多切实可行,并见到实效,还要在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和规范司法运行上再下功夫。

  1、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法制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体现了司法权威,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权威的前提是司法公正,司法具有权威的真正永恒的生命,就在于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层涵义。由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内在规定性的不同以及资源的有限性,在两种价值实现过程中,难免产生冲突,出现难以兼顾的情况,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实现司法权威。

  2、在制度层面上,设置“一事不再理”原则确保司法权威的实现。司法权威是通过司法终审权制度来得到保障的。司法终审权制度使最终的司法判决不可更改,不受挑战,并以此来确保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尊严。可见,诉讼的初始功能就在于解决纷争。既然诉讼的本质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那它的运作就应符合诉讼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经过一整套严密的诉讼程序后得出的判断冲突双方利益结果的裁决就应该具有终局性,也即使具有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而不能任意再对其更改,这样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解决纠纷的功能。否则如果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以置之不理,就同样的争议一诉再诉,法院也对同一争议一判再判,那么判决就毫无解决争议的价值。民诉法的修改和实施,必将使这一问题有所解决,既有效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规范公民申诉信访行为,又保证法院“依法纠错”,不致于一案件反复裁判。

  3、确保生效判决及时执行。司法权威最终取决于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公正判决的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它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司法判决的执行力越高,法律的实现程度也就越高,也越能表征人们对法律的高信任度,以及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期望得到了满足与认同,同时也向全社会展示着司法的权威性。只有司法判决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说明被侵害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救济,被扭曲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秩序获得了恢复和调整。如果生效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司法就无法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期待,就无法及时地定纷止争,促进发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确保生效判决及时执行,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加强修改后的民诉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用足用活法律规定力克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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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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