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权威的主体因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尤其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素质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就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化。西方有一句谚语:“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法官素质的重要性。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崇尚法律,明察善断,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如果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素质低下,那么再完美的法律也会变质,甚至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那就必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官素质,主要体现在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宽厚的人文素养,深厚的专业学识,良好的心理品质等方面。通俗地说就是一要德行好,二要专业强,三要资历深。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对法官的遴选、培训、任用、奖惩、保障等要有硬措施,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多做工作。一是重视新生代。即重视已在法院工作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二是引进新人才。从社会上招录德才兼备具有司法资格和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进法院担任法官,势在必行。比如从优秀的律师、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应当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三是保留老骨干。法官职业是一个经验的职业,没有相对德高望重的资历,要把握和处理好一个案件尤其是复杂案件是困难的,要取得一个好的效果更是不容易的,也就很难具有司法的权威。看看西方法官白发苍苍的装束打扮,就可以想到阅历和资历对于法官职业来说的重要意义。四是保障要加强。要真正重视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他们的相关待遇,比如尽快提高薪金,实行终身制等。以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的意志独立,保证法官依良心和法律判案。否则,难以引进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5、加强法院内部监督,严格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实践证明,法院内部的监督比任何一种外部监督都有效。司法需要独立,司法也需要监督,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只有监督机制完善,才能保证司法权的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裁判公正。应高度重视滥用司法权、司法腐败对司法权威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要认真对待来信来访,仔细倾听群众的呼声,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审判监督。对损害法院形象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决不以手软。
6、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的职业是裁决一个纠纷的胜负,最容易让人产生怀疑。这要求法官不能仅有普通公众的道德标准,要有良知和良心,保证不仿不倚地裁判,只有严格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等不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对法官工作的要求做好工作,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公众的认可,才会得到法官的地位和权威。
司法权威,从根本上说,来自于社会公众对法律及司法的内心尊崇。好比适宜的温度,是公众的向往与追求,而不是规避与厌恶。适宜的温度,当然要靠季节的转换,靠大环境的改善。司法权威的大环境主要在体制,比如立法的完备和完美,司法的中立和独立,全社会崇法守法意识的确立等等,离开这些重要的基础和条件谈司法权威,就有些空中楼阁的意味。但是强调大环境的重要,并不说明法院和法官就可以无所作为,只有坐等环境的改善。法院和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只要公正高效司法为民真正竭尽全力了,在我们工作的范围内,就会得到广大群众由衷的尊重与理解,就会树立起局部的司法权威。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同样的大环境下,仍有许多法官和许多法院广受好评具有较高威望的原因。愿我们所有的法官都来做维护公正高效权威的自觉者,用我们的能力,尽我们所能,从点滴做起,不断增强司法权威。
注释:
①转引自王琴《司法权威问题研究》,载《中国法院网》,于2008年5月8日访问;
②王敏远著:《司法权威需要刻意维护》, 载《中国法院网》,于2008年5月8日访问;
③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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