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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法治的呼唤

http://www.dffy.com 2008-7-11 21:48:54 作者:梁祖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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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近年来坚持公正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方针,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队伍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为什么法院的工作却越来越难以开展了,司法越来越没有权威了呢?笔者以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碰撞,各种矛盾交织,各种力量冲突,尤其是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一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发生扭曲,大量矛盾的焦点最后都集中到了法院,人们对法院和法官寄予厚望。然而,我国既缺乏法治的传统,又缺乏承接新时期法治重任的充分准备。社会期望过于厚重,而法院体制却难以承担。司法,纵然充满一腔豪情,严峻现实举步维艰,哪里还有多少权威。作为一名至身其中的基层法官,时常深感迷茫,因此,也捡起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阐述自己的理解。

  一、定位:何为司法权威

  在讨论何为司法权威的问题之前,我们先看“权威”的含义。从其定义来看,权威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其应包含两种并不相同的内容。笔者理解,权是由中国政体等体制因素决定的,在《宪法》中给了法院司法一个位置,是与外在的权力相关的力量;威是社会公众的一种内化于心的感知,是与内在的信仰相关的威望。力量和威望虽是人世间常见的两种现象,但若不是因为“权威”这个词,两者并不是天然结合在一起的现象。通俗地说,有权有势并不必然意味着有威望,单位权威有时向个人权威一样,有的来自职务权威,有的来自职业权威,有的有权有威,有的有权无威,有的无权有威,有的无权无威。从这个意义上还可以进一步说,司法与权威也不是必然相连的,司法并不必然意味着具有“使人信从的威望”。因此,司法作为一种权力与其所具有的威望之间,尚需要其他因素,才能产生密切的联系。①

  如果我们简化以往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解释,则司法“说话”应当算数。显然,只有说话算数才可能是有权威的。司法权威的所谓“说话算数”包含的基本含义是:其说话对任何人都始终算数。司法如果有时说话算数,有时说话又不算数,那显然就不能说是有权威。而司法“说话对任何人都始终算数”,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二是对内的。先看司法的说话对外是否算数。根据目前的情况,至多只能说司法有时说话算数,有时说话又不算数。例如,在众多的司法裁判中,关于刑事的裁判一般说来能得到执行,而关于民事等案件的裁判,其执行情况却十分困难,以至于“执行难”在我国已经成为了难以治愈的固疾。另从司法备受各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来看,司法岂止于有时说话不算数,甚至有时不能说话或乱说话,即不能“依法说话”。现实中一个县委书记与一名基层法院院长的对话是最好的注解:“你们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已成了社会上一句口头禅),“不敢,不敢,只有您同意了,我才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显然,司法过程及裁判结果,由于受到压力而“上不能抗王权,下不能对民意”,以至于不能依法而行,那是不可能有权威的。②另处,司法机关内部应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纠。

  司法权威的应包括以下涵义:(1)司法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由法院来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是保护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再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2)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

  通过对司法权威的含义分析,可以看出司法权威的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强制性。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司法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裁判,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二,规范性。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权威,只有公正,才可能有权威。我们的公正,应该集中体现在裁判上,这就要求我们的裁判除了终极性之外,还要有正确性。其三,持续性。司法权威的持续性来源于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和更替。

  二、现状:司法权威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一)司法权威缺失的表现

  司法权威缺失是指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发挥;司法权对相对人的支配(命令服从关系)受到破坏;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不信任,等等。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威如前文所述是不尽人意的,就拿公、检、法来比较,在乡镇不知道派出所所长姓名的恐怕没有几人,而知道法庭庭长的恐怕只有几人。民谚有云:“进法院的是穿草鞋的,进检察院的是穿皮鞋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司法强制力不够充分。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在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长期以来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行政区划设置,内部实行行政化管理,人力、物力、财力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行政机关,对行政的司法监督在立法上被限制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狭小范围内,如此等等,客观上造成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2、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持怀疑态度,甚至冷漠,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打官司难、申诉难,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失去信心,对司法公信力表示怀疑。“根据有关调查的推算,我国已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真正在社会发挥实效的只有近50%,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即使是那些广为人知、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效的法律法规,其效力也大打折扣。” 在上访案件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 ③

  3、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有效实现,“执行难”问题突出。当前,人民群众对执行难的反映超过对审判不公的反映,执行难问题在全国各级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基层法院反映尤为突出。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实现;部分败诉的当事人不尊重甚至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无理缠讼;少数行政机关对其涉及行政诉讼成为被告很不理解,有的对败诉更是难以接受,甚至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决;“执行难”仍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

  (二)司法权威缺失的危害性

  司法缺乏权威,对现实社会影响较大。司法权威应是一种社会文化,社会信仰。我们不能满足于眼前的稳定,而应更重视社会公众的内心教化,让人们有社会治理的共同原则和信念,司法在这方面的权威是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因此,司法缺乏权威,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不利于党的领导权威和执政权威。

  (三)、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1、宪法规定决定了其它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不利于权威司法体制形成。一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不好。要么强调独立司法,要么强调党的领导,政治方向,这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见一斑。二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还应进一步规范。三是司法机关需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支持,难以摆脱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权支配司法权、行政机关支配司法机关、行政干预公正司法等现象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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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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