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田成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为何重要 |
|
| http://www.dffy.com 2008-8-4 8:54:02 作者:田成有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司法工作不仅是一项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过程,更主要的是执法者基于其对深蕴于法律条文背后法治精神的理解与把握,执法者的执法办案不仅仅是适用法律、定纷止争,更重要的追求和使命是要向社会公众生动地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所以,法院的作用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提供救济和惩治犯罪,不仅仅在于审判了多少个案,单纯对个案惩治犯罪的满足,更为重要的是法院通过审判树立起全民族对法律的权威,宏扬了社会正义。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在法律制度已经形成,执法者已经掌握必要法律知识与职业技能的情况下,执法者本身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和把握如何,往往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个具有良好执法理念的执法者,必定能自觉地、科学地理解和阐释法的内在精神,并把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甚至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也能够把法律的适用发挥到恰到好处,而一个不知法治理念为何物或者没有养成良好法治理念的执法者,则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背离法律的内在精神与内在要求,欠缺理念的指导和支撑,不完善法律有可能成为违法办案、执法犯法的“合理”借口,而完善的法律更有可能被错用、滥用而变成废纸一堆。
理念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精髓,它贯穿于整个法律实践过程中,通过它的内敛和外张,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培育、影响传承于后人,中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其基本前提和基础在于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入,在于民众特别是执法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和体认,在于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对法治理念的自觉维护。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有长期坚持不懈的理念教育和启蒙,将法治的要求和要素都聚集到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上,统一到一个共同的轨道上来,使我们的社会形成服从法律规则,认同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治秩序。如此,必将培育中国的法治传统和法律精神,如此,中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必将早日到来。
[1] 田成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田成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治理念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海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