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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为何重要

http://www.dffy.com 2008-8-4 8:54:02 作者:田成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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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念就是某种原理、信念或价值观。法治理念是法治实践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意识形态,理念对法院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一)从历史教训看理念的重要

  在中国的历史上,居于指导思想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我们很少在精神层面上思考问题,先验不足,经验有余,实用的形而下层面与超验的形面上层面分化非常严重。纵观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历史,很大程度上局限在立法技巧、编纂体例、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而无法朝着法的公平、公正价值的形而上的高层次方向发展。法律精神层面上的理念发展严重缺失,法律是无数统治工具中的一种,是统治者的卸用工具或者治国的手段。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文化传承,中国在为世界创造了灿烂的文化的同时,也给当代中国留下了许多与法治要求和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传统与习惯。在许多方面,我们还是一个崇尚权力、权力至上的社会,我们还是一个不习惯讲规则的社会,我们还是一个尚未摆脱熟人关系的社会,遇事不靠法律、不讲程序,我们存在着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过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泛道德主义的法律观和泛政治化的法律观,这些状况说明,中国法治的发展还存在着理念发展不清、理念发展不够的状况。

  法律是保守的事业,法院工作更多的是常规性的稳定工作。在法院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欠缺高远的根本的理念指导,欠缺对理念的战略把握和基本推广,以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和拿来主义为指导,将会导致法律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试探性和灵活性,将会导致这个国家对恒久的、坚固的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培植,将会出现有法律而无法治,有法制而无正义的状况,将会加大整个社会的运转成本,从而亵渎了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秩序的追求。

  (二)从制度层面看理念的重要

  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没有理念层面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残缺的。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司法状况更多地表现在“无法可依”。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日趋完备,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

  长期以来,针对政法队伍以政治思想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整顿活动持续不断,对违法办案人员的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追究也屡见不鲜。但执法不公、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利益驱动、作风粗暴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固然,这与法律和制度本身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关系,但在某些案件和某些执法者身上,这都不是惟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在不少执法者头脑深处,陈旧的执法观念、落后的法治理念还根深蒂固,特权思想、等级意识、霸道作风和人治遗风严重。

  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一定的法治理念往往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它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深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法治的实现不是靠制定了多少法律来保证的,而是靠我们在执法中坚信和树立了什么样的法治理念来维持和推进的。要改善中国执法状况和法治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和文明程序,首先和最为重要的,是必须使执法者树立起与法治社会要求和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虽然我们不能把培养和塑造法治理念说成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形势下,如果我们执法者的法治理念仍然陈旧、落后,那么,再好的政治教育、再理想的法律制度都难以转换成执法者的自觉行动,不仅无助于改善现在的执法状况,长此以往必将成为严重阻碍法治进程的思想痼疾。

  法治的实现过程应该是不断追求和树立法治理念的过程,没有理念的指引,再好的制度也毫无价值或形同虚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既要重视制度的构建与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对制度的过度重视、依赖,而没有相应的理念匹配、适应,其结果必然出现我们期待的法治蓝图在实际的生活中被扭曲、被改变。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司法制度的紊乱。

  (三)从实践反思中看理念的重要

  当前,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少数司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服务对象为司法活动提出种种条件,满足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需求,一味强调服务对象的对其服从服务,造成了司法活动中主仆地位颠倒。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少数审判人员不负责任,办事拖拉,造成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的审判人员不注重学习,专业素质较差,导致案件经常出现差错。三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够好。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或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四是执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执法者没有很好地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在执法中给予不同对待,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市场经济的利益法则在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不断影响和侵蚀着执法者的思想。执法中还存在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诸如佘祥林案等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粗疏,不仅仅是执法者不认真执行程序法,更应归咎于我们的法律理念陈旧,是我们没有坚持和把握正确的理念,这些问题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信仰出轨、理念缺失。

  法院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进行改革,而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实质就是要对法治理念进行提升、固化。理念似乎是看不见的,但它却决定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败,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或支配,改革就难以深化或推进。司法理念如果与司法改革不相适应或者相互抵制、相互排斥,那就无从谈及司法改革的成功。对于执法者来说,理念是法律意识结构的核心和灵魂,它从思想上、根本上影响甚至支配着执法者的价值取向、执法态度、执法作风、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往往会有什么样的执法价值、执法态度、执法作风、执法行为乃至执法效果,就会向国家、社会和人民展示什么样的法制状态和法治水平。如何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入执法者头脑,让他们在深刻理解、共同感受、真切内化这些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用现代法治理念的精髓来引导和自律执行行为,应当成为政法队伍必须正视和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而极有现实意义的任务。

  (四)从文化层面看理念的重要

  法治社会的背后隐藏着非常深刻和重要的价值追求和终极理念,法治社会是一个观念共同体,它依赖于我们对公平正义等某些共同理念的维系和滋养。这些理念不仅来源于实践,而且指导实践,直接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信仰追求,它们构成了法治社会得以生存的必要思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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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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