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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冲突中寻找和谐:当国家法VS民间法

http://www.dffy.com 2008-8-5 20:07:59 作者:黄鸣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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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2003年10月,厦门市重新调整行政区划,成立翔安新区[1]。笔者从位于老城区的思明区法院调到另一个以血缘和熟人为表征的乡村法院,在远离资讯中心缺乏图书馆研究资料的情况下,只好将研究方向转向法治本土资源方面,没想到无意中打开了另一扇门。

  在一次座谈会中,法院的判决受到了乡土精英们的激烈抨击,许多人认为法院对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干预,扰乱了乡村社会的原有的和谐秩序,不仅没有分配公正反而带来另外一种混乱。

  面对着汹汹民意,笔者开始了思考:为什么我们真心实意地送法下乡,却被村民指责为多管闲事?司法是否可以干预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不公现象?学者型法官在乡土社会所遭遇的尴尬,更折射出某种时代的潜台词,是不是宋渔水只能呆在城市而将乡土社会交给金桂兰?在长期的制度和文化断裂中,是否已经产生了城乡二元司法生态?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中,法院和法官该做出怎样的选择?是坚持国家法对于乡土社会的征服,还是将乡村秩序交给民间法?抑或,还有第三种道路?

  在三年多的时间内,笔者主要以社会学田野调查的实证方式,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小型座谈会和亲历;

  笔者对于乡土司法的思考是连贯的且逐渐形成观点体系的。为更好地把握作者观点发酵成型的过程,建议参考拙作《超越无论》和《熟悉之治》,这两篇文章与本文可以说是笔者对于乡土社会司法功能、文化传承、制度建构所做思考的三部曲。另两篇文章可通过互联网搜索而得。

  [关键词]   乡土社会   法的冲突  文化断裂   寻找和谐

  [正文]

  第一部分    发生在郑氏宗祠中的争吵

  源起。院长找到我,说在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郑坂村的村民意见很大,他准备带领业务庭办案人员到村里开一个现场会,一则可以通过调查听听意见,二则可以通过宣传政策法律化解矛盾,希望作为调研人员我能一起前往。我是一向主张通过田野调查和现场实证做研究工作的,欣然同意。

  路上,院长向我大致介绍了郑坂村的相关情况,翔安区的大开发征用了郑坂的全部耕地,[2]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上,引发了几十场诉讼。主要是村民告村民小组的,且以村民小组败诉为主。

  会场。我们一行人出发了。有点意外的是,主方竟然将座谈会现场安排在郑氏宗祠中而不是村委会。有些讶然,但很快释然并佩服中国农民的智慧,或许,在祖宗的牌位前讨论村庄的公共事务,不仅有着文化传统上的因循,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一是村庄共同价值的隐喻,二则在公共议事过程借助鬼神惩诫力的心理暗示。

  到会的主要是村两委、各村民小组长和村老人协会代表,约有二十余人,可以说是村庄话语权人物的聚集。但空气中明显弥漫着浓烈的对抗情绪,村民们杂乱坐或站的姿势带有明显的挑衅意味。果然,座谈会一开始,冲突就不可避免地被引爆。

  失序。按照议程,先由郑坂村村长做开场白,再由法院院长讲话,后由民一庭庭长介绍此类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最后是由法官回答村民的提问。这是一个中规中矩但合理紧凑的议程安排,出于谨慎,法院事先还通知了镇里负责综治的副书记和镇司法所所长到场协助。

  但座谈会一开始就失去了应有的秩序。从村长的开场白开始,每一位讲话者都无法表达一个完整的句子就被喧闹声打断。当法院院长开始说明来意时,一位村民小组长一下子冲到他面前,拉了把椅子坐下,他打断院长的每一句话。而当民一庭庭长开始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时,他们鼓噪起来要求他使用本地方言,当我们很抱歉地告诉他们郑庭长是从市中级法院调来的不会讲方言时,一位小组长当即站起来,骂骂咧咧地要往外走。[3]

  这次座谈会我的角色是个旁观者和记录者。一入宗祠我就找了一个能纵观全局的位置,喧嚣中冷静地观察,开始时我有些担心形势会不会失控并发生暴力冲突,但很快发现这种担忧是多余的:现场秩序虽然混乱,但没人想真正找麻烦,翔安区的大开发给村民们带来的商机明显可见,没人想在赚钱的好年头在看守所里呆着。事实上,所有的喧嚣和谩骂并不具有实际的攻击性,更多的只是长期积淀情绪的集中宣泄。那位拔腿要走的小组长被旁人一拉就顺势坐下,很明显,他并不想因为小事错过这次座谈会中发表意见的机会。

  当我们明确告诉与会者吵闹只是浪费时间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时,秩序恢复了,小组长们排队逐个发表意见。在两个多小时的交谈中,我们很快发现问题的所在。

  司法权介入之前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冲突的起源当然源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翔安区的大开发征走了郑坂村的全部土地,但村民们对于将来的生计并不太担心,一则厦门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较高;二则村庄周边即将建立的工业集中区所带来的房屋租赁等商机无疑远远超过种地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其三,“土地换社保”和“金包银”[4]工程的启动,也给失地农民有一个较好的预期。

  被征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无疑也是集体财产,由于受以前土地征用补偿款由村集体统筹经营时如同夏日中的冰棒一样消融的教训影响,除少数村干部外的绝大部分村民强烈要求将土地补偿款悉数分配。

  土地补偿款一般是在镇政府包村干部指导下,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拟定分配方案。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虽然部分村民对分配存在着不同意见,但总体而言,通过户主代表大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一般是合情合理[5]的,既有着对乡土规则的继承与尊重,也有着对分配者利益的动态平衡。令市政府非常满意的是,翔安区的征地工作没有引发村民上访,这在现代语境中的中国式征地拆迁工作,简直是奇迹。虽然也有一些村民对分配方案并不是太满意,但在得知另一个村庄的村民通过诉讼得到利益之前,他们似乎并不想通过实际行动改变现状。[6]

  司法权介入后所带来的混乱。在郑坂村不远处的西坂村,一位外嫁女和一位新生儿通过诉讼告赢了村民小组,通过法院的判决取得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而在依照村规民约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她们没有取得分配权。这一个案由于其经典性而被传媒广泛宣传,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在这个村庄呆了一个星期,制作了一个几十分钟的专题片。

  受成功个案的启示和鼓舞,许多觉得自己在分配方案中吃亏的村民也纷纷向法院起诉自己所在的村民小组,有胜诉也有败诉的,但司法权的介入,不仅是对弱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的似乎还有更多的混乱。以下就是对郑坂村村民代表所提出意见的简单整理。

  意见一:在农村,嫁出去的女儿如同泼出去的水是规矩。户口是要迁出去的,碰到责任田的调整也是要将地收回的,相应的,夫家的责任田调整也要给她一份。现在倒好,一听说要分地,就把户口往娘家迁,甚至还把丈夫孩子的户口也迁过来,法院也支持判决,是何道理?

  意见二:村规民约中对于入赘是有明确规定的:家中无兄弟的,可以允许女儿中的一人招夫入赘,也允许其参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而在法院的判决中,只要是入赘的,户口和生活所在地在村庄的,就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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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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