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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特质与司法独立

http://www.dffy.com 2008-9-5 19:35:50 作者:伍玉联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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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界“通过文化解释法律”是好多年前的流行了,我在这里随便谈谈文化特质与司法独立不是为了赶已过时的时髦,而是凑巧罢了。这些天一直在和大家讨论司法独立司法改革的问题,碰巧我在翻阅刘晓枫主编《中国文化的特质》一书(三联书店1990年版。)因此胡思乱想地,就把文化特质和司法独立的问题想到一起来了,而且主要的是想到了中国的文化特质和中国当下的司法独立问题。

  总体来说,西方文化有多元的崇尚和传统。亨廷顿说,“历史上,西方社会呈高度多元化”。几乎在所有领域都存在多元化,古希腊的酒神与日神,中世纪的世俗文化与基督教文化,文艺复兴开始的希伯来精神与希腊精神,法国理性主义,英国的经验主义。欧洲的这么一小片土地上,诞生了那么多的国家。而至于美国,本来就是天南海北的人聚集在一起。五月花号上之所以要有个契约就是因为大家来自不同的人群。在这样的传统里,思想从来就没有被大一统过。

  转换到政治的话题,只要党制一开始,多党是天经地义的。政治的民主是理所当然。于此而来的三权分立顺理成章,司法独立不够是这些宏大问题里面的细小的一个部分。司法独立不需要刻意追求,是一种附带的东西。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里,存在一种全体主义观念,这和大一统,天人合一之类的话语是相联系的。老子说过:“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老子·三十九章》)。孟子引用孔子的话讲:“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天下“定于一”。(《孟子·万章上》)。墨子建议天子“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墨子·尚同》)。等等。这种全体主义认为一切思想脉络,一切制度,一切形式的行为,必须体现并且能够表达一组共同的价值。(刘晓枫主编《中国文化的特质》三联书店1990年版,189页。)

  同样转换到政治的话题,这种文化喜欢一个思想,一个理念,最终就是一个权力中心。展开去,多党并立,三权分立难以为这种文化所兼容。最终,司法独立也就难为这种文化体兼容。

  当然,我不赞同那种文化决定论,认为这种特质的文化就决定了我们肯定不能。因为文化本来就是历史中形成的,过去的文化不能代替我们未来的路。以往的历史并不能充分地预见未来,未来就总体而言是高度不确定的。但是,我们一定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小视这种传统可能的影响。这种传统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我们许多学者的启蒙努力,也会抵消我们很多决策者的政治勇气。因此,假如我们相信要继续努力下去,就此一项,我们的努力注定是非常艰辛的。我们不是超越某个个人,也不是超越某个组织,需要超越一个巨大的生于其中而长于其中的传统,超越一个巨大的自身。

  贺卫方老师在最近的一篇文章里写到:姑且引用一飞的一位著名乡人的话为本文作结:“最后的胜利,往往存在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我坚决认同先生的坚持,但是我认为根本就看不到“坚持一下的努力”后就有胜利。也许需要几下,也许需要很多下。也许,贺老师的有生之年,甚至我们的有生之年,都注定了--在路上。也许,我们需要的也就是认真地赤诚地──在路上。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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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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