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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何以被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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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9-29 17:10:54 作者:田成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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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来源于信仰,在我们寄希望于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之前,我们必须建立起信仰法律的传统和习惯。 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里,民众普遍地遵守法律,人们具有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这是一个社会稳定、和平的最基本条件。法治要以人们普遍地对法律的忠诚、服从为维系,以功利主义、机会主义的态度去看待和对待法律,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判决就服从,不利于自己的规则判决就规避、不服从,这是不可能有什么法治社会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源头和本质不在于其工业化、不在于其制度,而在于其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条就是遵守契约,信守约定。今天,无条件地信守约定、遵守法律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应有的文化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 朕即法律,法律是专制的代表,法律是工具,法律不是保护自己权利的,人们绝不敢天真地认为只要自己遵守法律就会一生平安。因此,在中国普通百姓的心中,并没有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件很光荣和很高尚的事情,反而认为会钻法律的空子是非常聪明的表现。 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加之小农经济,相对熟悉人社会的影响,中国人传统中的惧法、厌诉心理相当严重,历史的包袱直接促成了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危机。
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实现关系重大。法律只有得到民众的遵守与信奉,法律所内含的公正与良善的价值标准只有成为社会公众的价值选择,现代法治精神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要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强制转化为民众内在的心里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都离不开法律信仰的确立和培育。如耶林所说,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活,那么法律信仰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中枯死,其他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连根拔起。从长远看,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只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制,这种法制表面看起来有着巨大的威慑力,但实际上却是苍白无力的,是没有强大生命力的。
在一个无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我们要追求、捍卫法治,民众的法律信仰何以产生、何以维系,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大问题,在中国目前社会转型,从人治向法治过度的关键时期,我们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要在民众中间培育出信仰法律的精神或理念来。也就是说,人们不是因为出于功利的考虑,出于畏惧惩罚来遵从法律,而是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空的。
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这是一个长期的缓慢过程,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如何发展或保持一种对法律服从和崇尚法律的信仰心态,如何通过法官的影响,培育公民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不仅是我们这个社会所迫切需要的,更是我们实现法治社会竭心致力的方向。当下,中国社会如何培育对法律的信仰呢?
首先,信仰法律的前提必须确保法律是良法,法律要给民众带来实惠或好处。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平等的游戏规则,立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法律是争吵和妥协的产物,在分配的过程中,没有公众最大程度的参与,这种分配本身很难说是公正的。因而,法治与其说是一种国家的统治艺术,不如说是一种人民为保障其权益而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的原理和艺术。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必定使法律符合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这样的法律因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就奠定了人们的支持和遵守的基础。
当然,谈及信仰,必须清醒和理智,我们要避免信仰的盲目性和误区。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只是人定的规范,用语言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再完善也是存在缺陷的。对法的信仰不是信仰由人制定的法律规范,而是信仰人类社会应该具有的公平正义。所以,对法的信仰更多是信仰正义,所以,如何在源头上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忠实表达民意,如何防止并消除法律的形式主义并可能导致的恶法,如何避免形式背后隐含的实质不公,这都是确保法律得到信仰的基础和前提。 在举国上下都在为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而欢欣鼓舞的时候,我们要警惕不要陷入对法律的盲目信仰和法律万能主义之中, 对于理想的法治国家而言,保证法律的优良比依法办事更为重要。如果我们没有抓到法律的灵魂,那么我们也许就会成为法律的奴隶,也就是说,法必须是良法,法应该是人类社会的符合正义的规则才值得人信仰,我们强调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多地应该是强调对于正义的追求,是对法律终极意义的追问。
其次,法律要得到人们的遵守和信仰,还必须不能脱离人们的实际生活,也就是老百姓讲的法律“不能太离谱”, 为此,法律必须以人为本,人是规范的主宰,目的是为人服务,是能给人带来利益和好处。从本质上讲,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更多地是对自己权利和利益的珍视,法治不仅是理想的事业,而且更是我们寻求和谐、保证社会有序的实在的生活方式。把法治确定为一种至高无上的理想,而不是我们现实社会中一种可行的生活方式,这样法治必然离我们会越来越远。因而,在一个法治国家,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认真对待,任何压制性的和“不平等”的法律都不利于民众的遵守与拥戴。在制定国家法时,还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和传统,充分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
最后,信仰法律的关键必须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忠诚、热爱和遵守。胡适先生曾表达过这样的看法,“制宪之先,政府应该要在事实上表示守法的榜样,养成守法的习惯。宪政的预备不在雇人起草,不在征求讨论,而在实行法律。制宪不如守法,守法是制宪事业的真正准备工作。” 可见,法治的力量和它的健康发展并不完全依赖于专业的法律人员,而是依赖于广大群众对待法律的态度。只有当普遍老百姓也认真遵守法律的规定时,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当然,普通群众的守法不仅是统治者以身作则的教育结果,而且还是长期文化传统的熏陶的结果,这种熏陶可以使人们鄙视那种通过违反法律而获利的勾当,还可以使人们不因少数人的违法行为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和忠诚。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只能是算初级目标,实现法治的最终目标必须让法律真正走进生活,让法律的精神抵达人心,让法律成为人人奉行的生活方式。因此,由以往知识层面的普及向精神层面的转化、转变显得比什么都重要。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让法律抵达人心,从生活中养成遵守、信奉法治的习惯,特别是培育官员对法律的虔诚与敬仰,将会显得非常重要和关键。
我期待有那么一天,法律的精神信仰,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姿态悄然进入民众的内心深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直至成为深入到华夏大地全体公民骨髓与血液之中的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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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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