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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司法改革方向是纠偏而非走回头路──兼答贺卫方先生

http://www.dffy.com 2008-10-4 7:28:34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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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4日是,《经济观察报》发表了我的《司法改革方向应当重新调整》一文,提出司法改革要防止顾此失彼,特别是防止重体制改革轻程序改革、重司法独立轻司法的制约与监督、重司法职业化而轻司法道德的情况出现。特别强调了司法制约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只有司法制约解决之后,才可以谈司法独立。对我的三点看法,贺卫方先生不同意,都是他“不大赞成的观点”(《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经济观察报,2008-08-31。)。

  他首先不同意我避难就易地先进行程序改革的说法,认为“如果司法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问题,作为学者,不应该主张避难就易,因为那根本是回避不了的,反而应当努力地推进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其次,认为司法人员的道德考察通过职业化可以完成,而“一般的道德考察无从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道德高洁之士,反而给腐败留下巨大空间”。

  

  至于最后贺卫方先生所说的“正路坎坷赖坚持”,何为“正路”,他没有明示,贺先生的文章观点并不明确,但文章中评论说,“有人主张司法民主化,这当然很好。不过,要追问的是,严格地适用反映国民意志的法律,是否正是司法民主化的第一要求?”他希望“确保改革本身尤其是方向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从这些文字看来看,他认为现在司法民主化的主张是在走回头路,而过去的路子是正确的,要“锲而不舍地做下去”。

  在此,我针对贺卫方先生提出的问题,向贺先生作一次答辩,并就我对司法改革看法中容易让人误解的一些问题进行解释。

  过去十年司法改革需要反思

  一项改革的成功与否,既要看其动机、理想与长远效果,也要看其在改革当时及改革后不久的效果,对十年来的司法改革,评价已经很多:既有官方评价、也有民间评价,既有学术上的评价、也有政治权威机构的评价,既有司法机关的自评价、也有司法机关之外的评价。

  在政治权威机构的评价方面,从2004年到2006年,根据国家信访机关的统计和预测,在中央一级的人民信访和上访事件中,涉及到司法审判的上访比例逐年增高,2004年大约占信访总数的40%~42%左右,2005年大约占47%,预计2006年可能接近50%,并且有可能突破社会大众对行政执法的不满程度,成为占上访比例最高的上访因素。在2006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投票表决的时候,反对票与弃权票的票数将近620票,达到历史最高。2008年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票为2287票,反对525票,弃权120票,否定性投票合计675票。(两会直播专题,http://www.xinhuanet.com/2008lh/zb/0318a/wz.htm新华网,2008-3-18.)这表明,人民群众对过去顾此失彼的司法改革的效果还不完全满意,学者梁剑兵先生认为这是“不打地基就盖房子”的司法改革(最近司法改革的深层原因,http://www.fatianxia.com/blog/43074/,2008-08-11。)。

  而在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价方面,最近,《人民司法》上有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对司法机关的现状提出了少有的含蓄批评,文章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努力抓好队伍建设,奋力夯实基层基础,各项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感受和评价相比,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并没有博得相应相等的广泛赞许。”评论举例说:大批高学历人才进入法院,但缺少经验辅佐的学理难以应对丰富复杂的司法实践,秀才办案、机械司法引起了人们对高学历的怀疑;程序正义的普及带来了诉讼证据的完善,逾期举证后证据失权时,国人还一时难以接受“时间可以改变事实”的规则;慎刑和宽大变成了钱权交易的盾牌。(特约评论员 贺小荣:大法官下基层,人民司法,2008年第13期。)众所周知,《人民司法》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其每期发在首篇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实际上是最高法院的官方语言。可见,对过去10年司法改革的效果,他们以“没有博得相应相等的广泛赞许”的委婉语言进行了中肯的评价,告诉我们:10年司法改革的成绩不容否定,过去改革的努力也令人敬佩,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过去的改革方案值得反思。

  而王胜俊本人也对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过以下批评:“人民群众希望稳定、希望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希望加强社会管理,我们就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片面强调从严或片面地主张轻刑化,不能放弃和弱化必要的管理手段。”(王胜俊:保障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生命线,2008-09-22,《瞭望》新闻周刊。)这一提法,对于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巨大而没有判处死刑等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做法就是一种直接批评。他还说“人民群众希望有错必纠,我们的再审工作就要处理好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不能固守所谓绝对的“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观念,及时依法依程序纠正错案。”(王胜俊:保障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生命线,2008-09-22,《瞭望》新闻周刊。)这也是很有针对性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就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这些解释,就是以“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为由,,对实体上错误的裁判也不再纠正,不符合中华民族关于正义的传统理解,不符合人民群众追求实体正义、有错必纠的现实要求。

  而在学者中,陈忠林教授看到了这一现象,他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司法人员的犯罪率以大大超过司法人员的职业化进程速度增长,司法腐败成为民众最不满意的社会现象,2003年以前的5年中,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率几近普通民众的5倍,难道就真的不足以引起我们法律人的深思吗?”(陈忠林: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http://www.eeo.com.cn/eobserve/eeo/jjgcb/2008/07/21/107585.html,经济观察报,2008-07-21。)他说:“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我的一贯主张是:(1)观念上,对法律人的业务教育必须与良心教育相结合,良心教育优于业务教育,以良心教育来促进业务;(2)制度上,司法体制的职业化必须与民主化相结合,民主化必须优于职业化,必须以民主化来促进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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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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