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根据是言论自由和基本人权的普遍性,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意义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新闻自由、进行新闻封锁,以充分实现言论自由。“自媒体”时代给媒体加国界已经没有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的言论成了无法以国境为界加以隔绝的声音。中国政府应当对境外媒体进行开放和引导。
关键词:新闻自由国际化 人权的普遍性 自主媒体 引导舆论
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media freedom and the countermeasure
Professor Gao Yifeng(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400031)
Abstract: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media freedom is univers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as a kind of basic human right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media freedom is to prevent the government from abusing power to infringe upon freedom of speech, carry out a , to realize freedom of speech sufficiently. In “We Media” times the national boundaries do not already have practical effec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ught to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and lead the outside the public opinion.
Keywords: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media freedom,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News blackout, “We Media”, Leading the outside public opinion
新闻出版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它也是表达自由的最重要的形式。交流自由除了通过通讯、谈话进行讨论、辩论外,更经常、更广泛的是借助传播媒介来实现。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实现公民的表达权。表达权表明的是人与动物的区别,文明时代与野蛮时代的根本区别是人不光是要生存,人类还不能仅仅是“会说话的牲口”。

新闻自由国际化,其通俗表达是“新闻无国界”、“言论自由无国界”,是指,言论自由是一种普遍人权,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不应当受到国界的限制,一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向外国人和媒体表达言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媒体也可以对对外国的公民进行采访、外国的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对于什么是外国记者,1948年《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的定义是“某一新闻社所雇佣的个人,或某一缔约国的国民,他们经常以采集新闻(包括意见)并供应公众为业,而且持有一纸有效的护照,证明他是一个记者,又或持有国际间所接受的类似文件,证明他是一个记者等均属之。”(第一条·乙)
一、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根据:基本人权的普遍性
表达自由是没有形式和国界的限制的,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可见言论自由是“不论国界”的,即该公约事实上确立了“记者无国界”、“新闻无国界”、“言论自由无国界”原则。我国只是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没有由人大批准加入,但是这一公约可以作为国际准则指导立法和司法。
《公约》特别规定,在行使这些自由时,“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其他媒介”应包括电脑网络,这是当代最迅速、最有效的传播媒介。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就是运用传播媒介实现的交流自由。
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则。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S9(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它基本自由的试金石。公众为了知道他要监督的机构和个人的情况,自由的媒体就是必须的。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说:“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①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则。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S9(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它基本自由的试金石。
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公约对人权本质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第二,人权的普遍性也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基本内容的普遍性。[①](张晓玲,牟为民,李红. 2002(1))在,只讲人权的阶级性 ,否认普遍性 ;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 ;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 ;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 ,忽视政治人权居先的价值地位 ,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人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阶级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抽象地强调“主权高于人权” ,有可能为以“主权压人权”的专制政权提供理论支持。[②](郭道晖,2004:2)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3:2)
196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并宣告了与《世界人权宣言》同样的内容。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此次世界人权大会。[④](人民日报,2005:9)
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应互相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宣言》第10条)“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审议人权问题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2002年6月7日我国政府参加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中我国政府就承认了宣言的内容:“本组织成员国本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义务,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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