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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阅读的内容、境界、目标与律师的阅读

2011年02月28日19:37 东方法眼谢晖人次浏览 评论字号:T|T
  ——在《律师文摘》2011年年会上的发言

  (作者按:这是我在2月19日)举行的“《律师文摘》2011年年会(主题:“律师与读书”)上的发言。因时间关系,当时未能进一步展开,也没有录音。现根据回忆加以增补,发表于此。期与各位读者共讨论。

  尊敬的张老、王老、各位律师,各位学界同仁:

  大家下午好!

  这是我第二次参加《律师文摘》的年会。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律师与读书”,我是到了这个会场,才知道的。此前虽接到国栋的来信,但时间一长,就忘了。不是今天国栋电话催促,我真就忘了这次会议。所以勉为其难,我就自己对读书的理解谈如下四方面的话题:

  一是读书的内容。我觉得读书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读德性之书,二是读智性之书,三是读美性之书。人类所有的书,无非围绕着这三个方面写就,因为我们生命的面向,就这样三个方面,即德性的方面、智性的方面和美性的方面。有时候,这三个方面的书,往往是合一的,特别是古典社会,或者那些具有元典性质的书籍,读了之后,补德益智且审美。但自从近代社会分工细密以来,德性世界,智性世界和美性世界分割越来越大,书籍的专业性、方位感越来越强,这不由我们不对书的内容及读书的内容做出这种支离的评判和描述。

  二是读书的境界。如上三种不同的书,分别涉及人类三个向度的境界,即德性修养或者价值世界,技术训练或者规范世界与情感培育或者生活世界。德性修养(价值世界)、技术训练(规范世界)、情感培育(生活世界)构成人类生活的三个向度,这三个向度分别代表着善、真和美。所以,读书的内容,要么是陶冶道德,要么是训练技术,要么是培育情感,换言之,要么是向善,要么是求真,要么是审美。应予强调的是:这三个向度不存在境界层次的高低,只存在境界方向的不同。读书境界层次的高低问题,似乎是和读书的目的相关的。

  三是读书的目的。好读书,不求甚解,不是读书的目的。读书必须和“用”相关。“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我想并不过时,只是我们应取何种“用”。我以为,不论读何种书,都和我们所直面的关系世界息息相关。人类面临有三种关系世界,其一是身心关系,其二是群己关系,其三是天人关系。读德性之书,可律己、律群、律天下,可修齐治平,以自己为原点,放大而有为于天下;读智性之书,可利己、利群、利天下,通过格物致知,把自己利益、他人利益和天下利益结合起来;读美性之书,可悦己、悦群、悦天下,实现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更进效果。可见,三类书籍,三种读书内容,三重读书向度,都会作用于人所面临的三种关系世界。其对低目的是律己、利己、悦己,中层目的是律群、利群、悦群,而最高目的是律天下、利天下、悦天下。

  四是律师的读书问题。对此,我同意方才国瀛教授和人博教授的看法,律师究竟读什么书,怎么读书,实在是不同律师的个性使然,是律师的个性化选择,没有齐一的规范模式。但尽管如此,作为一类职业者,我以为律师读书还是有侧重点的,这种侧重点就在于读智性之书,或者技术之书。因为司法也罢、法律也罢、法治也罢,归根结底是管理社会、完善群己关系,并进而影响身心关系和天人关系的一种技术事业。所以,我建议律师多读些诸如法律方法、规范法学方面的书。对这些书籍关注不够,而成天浸淫于超迈道德、诗情画意,就很难称得上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群体,甚至可能会丧失这个职业群体的知识基础。

  但尽管如此,也决不是说德性之书、美性之书对律师无关紧要。只要强调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任何一个人,都会必不可免地面临对这三种书的阅读。因为法律技术规范、司法技术规程、律师辩护技巧背后除了利益之外,还有价值,还有情感。甚至自当事人可接受这个层面看,利益因素仅仅是其接受你的辩护、接受司法裁判的一个选择向度,除此之外,在价值(良知)上、在情感(面子)上,是否足以体现当事人需要,也是其是否接受你的辩护,是否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裁判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那些疑难案件和复杂案件中,在所谓“影响性”案件中,德性和美性的选择,可能会常常超越智性的选择,求得良心满足、心理怡然常常会超过金钱度量。这就需要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除了关注法律书籍,关注法律的技术理性或者智性之外,还必须关注法律的德性、法律的美性,用智慧勾连德圣和美神。因为毕竟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而经世致用,本身不是任何一个向度单独发力的结果,而是人所面对的德性、智性、美性,身心、群己、天人所共同“给力”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讲,是不是说法律知识,或者法律书籍本身也体现着、或者应当体现出德性、智性和美性三个向度来?这个问题,事实上是给我们的法学作者们提出来的,但毫无疑问,它对各位律师选择读书,选择读法学书可能提供一点帮助。归根结底,开卷有益,这对于稍微具有鉴赏力的读者,都是适用的。对于不仅律己、利己、悦己,而且至少必须律他、利他、悦他的,甚至有时要律天下、利天下和悦天下的律师而言,更是不言而喻的。

  好,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词不达意处,恳请各位见谅!谢谢大家!

作者:谢晖责任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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