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劳动教养制度的创新与废止之辩 |
|
| http://www.dffy.com 2004-4-2 19:56:04 作者:赵磊 徐敢利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背景资料: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萌芽、发展到成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1956年 这一阶段是新中国初始建立的时期,政府着重改造社会“渣滓”和旧社会妇女,被收容的对象大都是旧社会遗留下的散兵游勇、乞丐、灾难民以及小偷、妓女和贩毒或吸毒者及惯偷和诈骗者。 为妓女治愈性病、帮助妓女转业、保证妓女不转为暗娼,成为当时转化妓女工作的主要指导方针政策。以1951年11月到1958年的上海为例,7513名妓女和街头暗娼先后接受了教育改造,她们全部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旧上海的娼妓制度被铲除。
第二阶段:1956年至1957年 1956年,党中央清查出暗藏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反革命分子10800多名,对其中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留用的人员处理成了难题——放到社会上会增加失业人口;继续留用又有风险。为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于是将他们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改造教育,由国家发给一定工资。此阶段的劳动教养对象是根据政治需要,确定什么样的人应该被劳教。 1956年,党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发出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此后,各省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
第三阶段:1957年至今 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成立。当时的法制环境是国家没有出台《刑法》,因此刑事政策上需要一个对应性的措施;劳动教养对象单一,仍主要限于内部肃反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只有轻罪不够判刑的其他坏分子。 197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转发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之后的1991年到1993年,司法部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教育工作的专门性规章。劳动教养职能由安置就业向强化处罚转变。此后,立法又将强制戒毒后的复吸人员、卖淫人员等归为劳动教养的对象。
正文: 收容遣送制度继多年的争论终于于2003年被废止之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又空前活跃地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继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127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的议案,2004年3月7日,《违法行为矫治法》被明确表示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劳动教养制度的变革序曲正式奏响。
变革动因 1957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至今已有47年,仍然在调整着今天的社会生活。47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基本沿用了最初的设计思路,未做大的变动。 “高墙林立,如同监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管理系主任、副教授高莹形容他曾在东北某地劳动教养所实地考察时的感受,“从这样的执行方式上看,很难找到劳动教养与监管改造罪犯刑罚执行模式的区分。” 劳动教养制度对被教养人员的执行方式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作为核心,这成为截至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最为人诟病的症结之一。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的概念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出自于国务院,其效力相比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低,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一点,使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方式自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生效之日起,突然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 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方式使劳动教养制度损害了法制的严肃性,在事实上造成了:一些被劳动教养的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甚至会长于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违反了惩罚理论中的刑罚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仁文博士指出,这会造成“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印象,给人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劳动教养制度另一个为人诟病的症结在于:在很多地方的实践中,公安机关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又是劳动教养的复查机关,缺乏应有的监督。“这种机制不仅不利于保证劳动教养案件的审判质量,更容易损害到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益。”刘仁文一直在思考劳动教养制度,他认为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上拥有过大的权力,使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混乱性。 “有些案件有罪的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就干脆不移送检察机关,而送去劳动教养;还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就应当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有时不但不放人,反而送去劳动教养!”刘仁文将此现象归结为劳动教养的制度弊端,“劳动教养成了一个筐,什么人都可以往里装。” 作为执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最高机构,司法部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意识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走向问题,并将此作为程序法重点课题研究项目予以立项。2001年,有学者承接了这个项目,开始进行劳动教养制度变革走向的研究。
两派主张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找到一种既公正、又合理的解释,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抱着这样的目的,高莹与其他学者一起,投入了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制度走向的这一课题。 毋庸置疑的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变革已迫在眉睫。争论在于,是创新还是废止? 创新派主张在原有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上,保持基本框架不动,做适当的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的内涵;废止派则主张废除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重新设立一套适用于矫治轻罪者行为的体系,或者用一套新的体系来完全取代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 高莹似乎应被归为创新派,在他看来,劳动教养制度还应继续存在下去,它需要的是与时俱进而非完全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了47年,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共有34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规模上可以容纳30余万名劳教人员。”高莹强调,劳动教养制度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不应被抹杀,而创新可以改变其制度的弊端,“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我国就已经着手对劳动教养的执行模式进行改革了。” 山东省第一劳教所于1984年开始探索试行“开放式”的劳教执行方式,广东省广州市潭港劳教所自2001年尝试对本地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周末放假,对外埠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在劳教所区域内自由休假的执行方式,每周一天劳教所全方位开放,接受各种调查和访问,力图探索通过创新劳动教养的执行模式推动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 当然,这种尝试是否可以被大范围推广,高莹持谨慎态度,“一些被劳教人员在某种程度上仍对社会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然而这种求变的努力始终未断。 据记者了解,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部门,司法部将于今年就劳动教养的执行模式召开专门的研究会议,力图在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国际刑法学协会北京分会会议也将在今年探讨刑事诉讼原则在纪律处分中的运用,其中涉及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 对于应该怎么创新,高莹认为,在保留现有劳动教养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劳教人员的违法事实、改造表现和身心状况等条件,尝试把管理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三个阶段,分别体现不同的强制和民主管理程度。进入开放式阶段的劳教人员可享受法定假日、回家住宿、外出学习劳动等待遇,甚至可以让他们在劳教所附近地区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方圆法治》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查看赵磊 徐敢利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劳动教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