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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十周年:十大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件

http://www.dffy.com 2004-4-6 21:07:24 作者:杨立新 朱呈义 张国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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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已经十年了。十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年中,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并深深引人思考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这些经典案件代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的成果,令我们感到由衷的欣慰。
  我们在这些案件中撷取十个案件进行点评,其实就是在回顾这十年的维权历史,并借此张扬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1对商品欺诈行为依法开了第一枪
  “王海买假索尼耳机双倍赔偿争议”案
  【案情】
  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经鉴定这种耳机为假货,王海遂根据《消法》第49条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而隆福大厦只同意退赔王海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对于其后来购买的10副同种耳机是“知假买假”,只给退货,不给赔偿。
  当时索赔未果,而王海却因此成为了新闻人物。时隔半年,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以“知假买假”成功获得双倍赔偿,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耳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
  【点评】
  这个案件并没有进行诉讼,但是它确实是我国自《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49条主张双倍赔偿,是依法向商品欺诈行为开的第一枪,在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中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设立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损害消费者的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人,鼓励消费者与这种欺诈行为进行斗争。王海行为的意义,就在于实践《消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此向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宣战。王海因打假索赔而成为获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奖金5000元)第一人,“王海打假”也成为《消法》实施以来的一种新现象。
  我们认为,消费者的动机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而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即使是王海式的打假者,只要他们从经营者处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应当是消费者,不能将其排斥在《消法》保护之外。值得称道的是,隆福大厦经过思考,主动承担双倍赔偿的义务,显示了大家风范。这才是商家应当有的做法。

  2法学专家向商业欺诈行为开火
  “此马非彼马法学家何山获双赔”案
  【案情】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1996年,何山将此次诉讼所获得的加倍部分的赔偿金捐献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建立打假基金。
  【点评】
  何山何许人也?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也!法学专家“以身试法”,足以引起社会的震动。早在1993年1月,何山就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论缺一赔十惩罚性赔偿思想》的文章,提出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张。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
  何山从幕后走向前台,亲自疑假买假向法院提起双倍赔偿诉讼,也是对消费者打假的支持。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这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同时,本案中的法院判决还支持了何山请求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的主张,确认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案件受理费、为打官司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也应当予以全额赔偿。这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裁制假售假的经营者。
  何山案件的胜诉,昭示了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不是商家的恩赐,而是消费者自身应有的法定权利,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应当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3消费者受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贾国宇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17岁的女孩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春海餐厅聚餐时,发生卡式炉爆炸,导致贾国宇容貌被毁,并丧失30%劳动能力。今后她还需治疗等费用约5万元至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面部及双手仍将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
  春海餐厅使用的是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为此,贾国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5日对本案做出判决:判令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78296.40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273257.83元。气雾剂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厨房用具厂承担30%的责任。
  【点评】
  贾国宇是不幸的,不到一顿饭的工夫,她从一位活泼可爱的花季少女,变成了容貌被毁、劳动能力受限的受害者,突如其来地遭受了来自于不合格产品的严重侵袭。然而,相比同时期和比她更早遭受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受害者来说,贾国宇又是幸运的——法院判其获得了10万元带有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这在当时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
  虽然《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并没有建立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制度,因而不能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部功能。《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贾国宇在餐厅就餐遭受损害,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生的严重伤害,必须给予抚慰与赔偿。海淀区人民法院实践《消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使贾国宇成为了第一个获得这项赔偿的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司法解释,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因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应该不再是法官们头疼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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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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