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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的出逃路几时梦碎?

http://www.dffy.com 2004-4-7 21:35:32 作者:但伟 陈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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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15日上午,北京。
  一封长达74页的举报信送到了中央领导的办公室。这封署名为“一群伸张正义的人”的举报信,爆出了一个惊天大案: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为首的走私集团与福建省内众多官员勾结,疯狂走私,案值高达500多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
  此案所揭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涉及面之广、人员之多令人震惊。在厦门特大走私案中,共有600多个涉案人员,包括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近150名党政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主犯赖昌星则持香港特区护照逃往加拿大,以大把大把的金钱并以所谓的难民身份,希冀能苟且于法律的“天网”之外。引渡赖昌星一度搁浅。
  然而,法律程序离终点越来越近,不利于赖昌星的判决接踵而至,赖昌星恐怕已经开始感觉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真正意味了。

  其实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赖昌星就琢磨骗取香港护照,以便有朝一日罪行暴露后能金蝉脱壳。他首先买通陕西省公安厅将户口由福建转到陕西,再以“蔡昌星”为名获得了赴港定居的通行证。1991年8月7日,赖昌星持单程证从中国内地移民香港,后又把名字改回“赖昌星”。1998年8月25日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1999年8月“远华”特大走私案东窗事发,受到中国公安部通缉并已提前跑到香港的赖昌星举家从香港持香港特区护照入境加拿大。随后,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在1999年12月接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通知,得知赖昌星是通过“欺骗手法”获得到香港定居的单程证,因此认为:赖昌星一家不应获得香港的永久居民资格。据此,香港特区政府取消了赖昌星的香港特区永久居民的身份,吊销了他的香港特区护照。
  试图以加国为避难所
  为了能在加拿大有个安下身来的名分,2000年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提出难民申请。而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则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2年6月21日,赖昌星一家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在长达294页的判决书中,加拿大难民委员会发现赖昌星并不符合该国难民资格,因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赖昌星曾经参与中国重大的走私和行贿案件,故拒绝给予赖昌星及其家人难民身份。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要求加拿大联邦法院推翻难民委员会的裁决,并指定另一专责小组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此案,引起了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的高度关注。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维持了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于2002年6月21日做出的裁决,驳回了赖昌星一家的难民申请。
  五年来,赖昌星花费巨资聘请了加拿大最好的移民律师之一马塔斯,采集了大量的证据之后,提出了一个理由以证明他逃亡加拿大不是因为走私,而是因为在国内遭受了政治迫害,所以他是难民而不是逃犯。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难民的身份被确认后,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国家。赖昌星的律师施展种种手段寻找理由,力图为赖昌星争取到加拿大的难民待遇。律师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将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然而,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移民部对赖昌星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后,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如赖昌星本人及其律师所论的那样是政治案件。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加拿大移民法》一致规定:因为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和特殊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在本国有受迫害的客观危险,属于难民。但是,由于实施了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惧怕遭到追诉的不属于难民。显然,赖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种原因受迫害的危险,却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加拿大法庭否决了他的难民申请是正确的。
  赖昌星的剩余招术
  用尽法律程序?尽管申请难民资格一再受挫,但赖昌星和他的律师并不死心,马塔斯律师表示将充分利用加拿大复杂的难民上诉程序,要把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以给予赖昌星滞留加拿大的充分时间。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上诉案的驳回,并不意味司法程序的终结。因为根据联邦法院的规定,赖昌星的代理律师已就联邦法院此次做出的维持原判的裁决向法官提出了20点质疑,提请法官解释。如果法官无法澄清其中的问题,将自动提请联邦上诉法庭释疑。但如果法官驳回质疑,赖昌星还有向联邦法院上诉法庭及联邦最高法院两次上诉的机会。
  如果可以争取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受理,此案还可继续其法律程序。而一旦出现胜诉的可能,那么整个司法程序又将回到新的起点,从移民局重新确认难民资格审定开始,进入又一轮的司法程序。如果联邦最高法院不受理上诉申请,有关赖昌星难民被拒案在联邦法院司法复核的法律程序就会到此为止,即“移民局暨难民局委员会——联邦审判法庭——上诉法庭——联邦最高法院——遣返风险评估”,全部法律程序完结,接下来赖昌星则将面临遣返。但之前,他将先经过一项遣返前的为期六个月的风险评估,在这个阶段,赖昌星可以出示新证据,并由律师代表在聆讯时为其辩护。
  而在遣返风险评估的时候,中国与加拿大两国之间的司法制度差异,仍有可能成为影响最终结果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废除死刑,而加拿大传统上一向拒绝把罪犯遣返回那些执行死刑的国家,再加上中国政府已经处死牵涉赖昌星一案的8人包括赖昌星的哥哥等人,并判处另外18人死刑。因此,赖昌星代理律师马塔斯将会以此作为赖昌星留在加拿大的一张很重要的牌,他一再强调如果他的当事人被引渡回国,有可能被处决或以“其他方式”死在狱中。赖昌星自己也说,就算中国政府保证不判处其死刑,但一旦回国,中国政府会不会兑现其保证不得而知,更何况生命安全和不被判处死刑也并不是一回事儿。这一点也是决定风险评估的一个关键因素。退一步说,即使最后的评估认为赖昌星遣返回中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风险评估的结论仍然允许上诉。每次上诉都需要一年至两年时间。这样一来,遣返赖昌星还将遥遥无期。而且,中加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这必然也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赖昌星造成相当的技术困难。
  用尽所有能够利用的法律程序争取继续在加拿大拖几年,是赖昌星的首选,也是赖昌星聘请的律师马塔斯努力的方向。当然,靠打官司拖下去,这要取决于赖昌星的钞票还剩多少。赖昌星和家人初到温哥华时,出手阔绰,购买豪宅,沉迷赌场。随着许多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打官司的巨额花销,赖昌星夫妇不得不卖掉豪宅和他们的3个孩子住在一套普通公寓里。但据说仍不时有人向他们汇款,因此,赖昌星打官司目前还暂不缺钱。
  再寻避难所?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如果加拿大移民部的驱逐令生效,当事人必须立即向移民官说明离境的方式,如果他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那么他还将被拘押并且遣返原住地。但如果赖昌星能证明他能够在30天内找到可以接受自己的第三国,那么可以自行离境,但前提是第三国必须合法接受,如果只是权宜之计,加拿大方面将不予承认。如果找不到第三国,加拿大可能会将赖昌星遣返回我国香港,如果移民部认为当事人可能会不服从的话,他们就会派官员和加拿大皇家警察将当事人押解出境。移民部有权将当事人押解到他们的出生地或者原住地,即他们一家到加拿大前的居住地香港。因为他在逃往加拿大时,持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护照。但是,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取消了赖昌星的香港特区永久居民的身份,也吊销了他的香港特区护照。所以,一旦赖昌星被遣返香港,香港政府很可能将他直接遣返回他移民的出发地点——中国内地,那将是赖昌星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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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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